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4篇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税务文化建设与纳税服务管见内容提要: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前提,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税收文化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个环节,渗透到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4篇,供大家参考。
篇一: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文化建设与纳税服务管见 内容提要:纳税服务是税收工作的前提,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税收文化贯穿于税收工作的每个环节,渗透到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如何通过积极的税收文化促进纳税服务,再用高质量的服务水准来丰富税收文化内涵,从而推动税收征管工作,是摆在每个税务干部面前的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课题。关键词:税务文化建设
纳税服务
管见
一、税务文化与纳税服务的内函 文化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即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又反过来影响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良好的文化建设越来越引起了各行各业的关注和重视,税务文化在税收事业的发展中也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所谓税务文化,是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形成的价值观念、职业道德、管理制度、行为规范和各种物质形式的总和,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物质文化四个层次,它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内函的。
所谓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征收、管理、检查和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纳税服务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为宗旨,坚持依法、无偿、公
平、公正的原则,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税务文化建设与纳税服务的现状 (一)税务文化建设的现状。近年来,围绕税收事业的迅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新时期的税收文化,它凝聚了人心,振奋了精神,提高了税务干部素质,促进了税收制度创新,营造了和谐的征纳关系,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形象。
应该看到,税务文化建设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要不断提炼、完善和提高:
1、理论知识的匮乏导致思想认识存在一些误区。当前税务理论对税务文化的概念、实质、功能、要素、评价标准等缺乏系统、全面的阐释,对税务文化与民族文化、社会文化、传统文化的相互联系研究甚少,使税务文化在理论认知上存在一些偏差。“ 统一论” 认为文化是统一的,是社会共享的,不存在单独的税务文化,忽视了经济决定税收、依法治税等特点;“ 神秘论” 认为税务文化建设虚无飘渺,深不可测,看不见摸不着,与税收实际工作关系不大,短期见不到成效,存在畏难情绪;“ 万能论” 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具有巨大的能量和作用,通过“ 以人为本” 的文化管理可以解决包括征纳矛盾、税收收入及干部队伍素质等所有问题;“ 活动论” 认为税务文化建设就是搞一些文体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分不清实质与载体的关系,用表层现象混淆了文化内涵。
2、物质文化的差距彰显税务个性不足。由于对有税务特色的元素提炼不够,如统一的标志、标牌、符号、色调、服装设计等,缺乏现代感、文化气息和亲和力,加之,文化载体不丰富,文化娱乐活动形式单一,文化活动场地或设备不足,文化交流平台欠缺,办税场所服务性和宣传性不强,文化亮点宣传不生动,缺少对税务典型事迹、税务精神的深度挖掘和宣传等,使税务文化形态彰显不够。
3、行为管理的粗放渗透科技法治不够深。从税收管理行为来看,体现科技、高效不足。信息化建设的系统集成和开发运用不够,征管软件在应用实践中资源整合能力不强,监控水平不高。从征税行为来看,收入重于执法,管理多于服务。在对待纳税人问题上,传统的“ 官本位” 思想突出,“ 管” 与“ 治” 意识较浓,忽视纳税人在税收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忽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征税过程中存在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越权减免税,随意处置等现象。从税务干部个人行为来看,因素质参差不齐而表现在执法服务过程中的个体差异客观存在,存在语言行为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等问题。
4、制度设计的缺陷体现人本和谐不够。税制和税收政策的设计体现公平、和谐、发展的原则不够。表现为个别税制老化,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些税种调控能力有限,对缩小收入差距、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等远没达到预期目标;从税务行政处罚、救济等制度上看,对税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还不够。管理体制的设计体现简洁、效能、便民的原则不足。一些管理办法、审批程序繁琐,内容设计侧重于保障税收收入,没有真正体现以人为本。管理过程设计和制度遵从缺乏科学、实用、有效的标准。制度对行为习惯的约束力不够,制度更多的表现为文字条款而非深入人心的文化意识。
5、精神理念的模糊凸显文化内涵不够。精神理念的模糊主要反映在价值观上,首先,是团体核心价值观的缺失。一个团体,提倡崇尚什么,摒弃反对什么,是非功过的判断评价都应旗帜鲜明,应通过思想塑造、完善激励机制引导整个队伍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从而形成凝聚人心的核心价值观。从目前整体现状看,核心价值观缺失,对核心的价值理念、组织框架、价值体系和实践应用研究还不够。其次,是个人价值观模糊。存在以我为中心的个人主义,不讲组织原则的自由主义和崇尚物质追求的拜金主义等,表现出个性张扬、私欲膨胀,毫不顾忌、甚至不惜任何代价来谋求自我价值的实现,团队精神、集体主义精神渐趋衰落。这种价值观影响着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形象。在税收精神理念上,尚需深入挖掘和打造团队精神、创新精神、奉献精神、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追求卓越的精神,牢固树立税收法治理念、廉洁从政理念、优化服务理念、科学管理等现代管理理念。
6、税务文化与其他工作有机结合不够。没有将税务文化渗透于征收管理的全过程,真正发挥税务文化影响、促进税
收工作的作用。税务文化建设运行机制不完善,与实际工作脱节,没能使文化管理产生出有效的生产力,影响了税务文化建设的发展。
(二)纳税服务的现状。目前,纳税服务体系已初步形成,并得到较快的发展。一是建立了统一的办税服务场所,推出了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 一窗式” 服务等措施,实行税前、税中、税后的多方面服务;二是构建了网络化的信息技术服务平台,推出了“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综合查询、投诉举报、纳税申报等服务内容。利用网络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随时在线的特点,建立了专门的税务网站,接受纳税人网上申报,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解答纳税人相关问题等;三是形成了多元化的纳税申报方式,实现了直接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代理申报等;四是开展了多渠道的税收宣传服务。以税收宣传月为载体,一年一个宣传主题,通过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宣传活动,向全社会普及税法知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介向纳税人开展经常性、多形式的税收宣传,公布税法变动、税率调整等情况。建立了税法公告制度,在办税场所设立了触摸式查询服务设备、电子显示屏等,供纳税人使用和阅读。
在纳税服务工作中也程度不同地存在一些问题:
1、纳税服务理念滞后。在传统的税法理论中,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存在过分强调征税人的权利而忽视
其义务、过分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的问题。税务机关在管理理念中存在过错推定的惯性思维,导致了部分税务干部重管理轻服务,制约了纳税服务的开展。税务干部更多的是站在监督管理者的角度,以管理者自居,而不是作为一个服务者来要求自己,没有树立起“ 服务也是管理” 的理念。另外,纳税服务更多的仅仅是从职业道德规范的角度来要求税务工作者,而没有从依法行政的高度来约束行为。
2、纳税服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立法级次较低,有关纳税人权利的规定分散在各相关法律法规 中,至今还没有一部完整反映纳税服务的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纳税服务的内容和标准,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行为和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这只是系统内部的工作规范。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公告》(公告 2009 年第 1 号),将分散于各法中有关纳税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进行了汇总,列出了纳税人的十四项权利和十项义务,改变过去纳税人很难全面认识和了解自己可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的现状。尽管如此,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仍缺少一些当纳税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和渠道,这使得纳税人的权利落实缺少了法律层面的保障。
3、纳税服务运行机制不够健全。从机构设置上看,我们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以加强对纳税人监控管理为重点的改
革,侧重对纳税人的监控与管理,纳税服务只是属于征管的一个方面,各基层税务机关没有明确的职能机构专施纳税服务。从岗责体系看,没有明确的纳税服务职责,没有专职的纳税服务岗位及与纳税服务相应的工作流程、工作标准、责任追究、质量管理、监控措施等。
4、纳税服务考评机制缺位。目前,虽然各地出台了一些纳税服务方面的工作职责,但大部分都是原则性规定,对服务的形式、内容、要求、考核标准和奖惩措施的规定尚没有明细化、规范化,缺乏有效的考评机制,无法真正实现考评结果与岗位薪酬、评先评优相挂钩。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税务工作者自身的觉悟与管理水平,影响了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纳税服务能力不足。很多税务干部仅将纳税服务理解为简单的微笑服务,配备饮水机、老花镜、便民伞等,纳税服务内容的扩展程度较低。面对纳税人高质量、高效率的纳税服务需求,如何方便、快捷、高效、全面的为纳税人服务,真正的做到“ 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 的服务目标,现行纳税服务体系在能力上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三、税务文化建设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一)健康的税收文化可以促进纳税服务。行为来源于思想,思想引导行动。税务文化的渗透,可以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责任意识和敬业精神,实现由“ 要我服务” 到“ 我要服务” 的观念转变。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
位平等和“ 纳税服务,人人有责” 的理念,将纳税服务的重点由服务态度的好坏、服务设施的完备等表象转变为执法是否公平公正,工作是否快捷高效上。
(二)健全的制度文化可以规范纳税服务。为了更好的提升纳税服务的水平,需要对纳税服务进行规范统一,加强税收管理制度和纳税服务制度建设,健全纳税服务内部和外部监督考核体系的制度建设,建立纳税服务的综合评价体系,真正作到以制度文化规范纳税服务。
(三)积极的精神文化可以引导纳税服务。充分利用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引导创新税收精神文化,以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激励税务干部,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公正执法的理想信念。使广大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心理状态和审美情趣。
(四)多采的行为文化可以带动纳税服务。行为形成习惯,习惯塑造性格,性格决定命运。纳税服务的好坏是通过服务人员的行为直接表现出来的,因此,税务人员的行为直接影响着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要着力提高队伍素质,大力实施人才兴税战略,树立诚信、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养成一种良好的行为规范,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公平、公正的执法,通过多采的行为文化带动纳税服务。
(五)丰富的物质文化可以激励纳税服务。物质文化是人类的第一需要,是提升纳税服务的源泉,对思想文化、精神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产生积极的影响。要创造优美
的工作环境,规范硬件设置,发挥其管理和服务功能。加强文化建设,活跃干部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借助环境效应对税务干部进行潜移默化的熏陶与鼓舞,使大家在良好的税收物质文化影响下自觉的规范纳税服务行为。
四、税务文化建设与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部门要实现职能的转变,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是未来税务文化的发展趋势。
(一)以物质文化建设为载体,提高服务能力,优化纳税服务 物质文化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优化办税服务环境,规范工作秩序。通过物质文化建设带动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以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来促进纳税服务的优化,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
(二)以制度文化建设为基础,促进纳税服务体制的完善 制度文化要求加强规范化建设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将纳税服务的形式、内容、要求、考核标准以及奖惩措施确定下来,尽可能的将纳税服务量化。通过强化征管系统的监督并辅之以必要的行之有效的考核机制,保证各项细化指标能够如实、准确、迅速的得到落实。
(三)以行为文化建设为桥梁,规范执法行为,优化纳税服务
行为文化是税务干部言行举止的内在约束,反映了税务部门的行为组织、行为管理状况和干部的文化素养。近年来,国家将纳税服务由职业道德范畴提升为行政行为规范,这就要求税务干部要意识到自己所处的部门在公共产品服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要及时完成服务者角色的转变,从意识上真正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规范执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四)以精神文化建设为核心,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实现纳税服务的优化 精神文化作为一种内在的约束,它能够排除税务机关在制度、法律及管理上的潜在障碍,能够反作用于“ 人” 的行为。通过精神文化建设来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道德水平,是推动纳税服务水平的原动力。一方面可以通过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廉政勤政教育促使税务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起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类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内部形成一种争先创优的文化氛围,潜移默化地将纳税服务理念、文化精神深入人心,成为精神支柱和动力支持,激发税务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如今,...
篇二: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213公共部门变革中的目标与价值选择公共部门变革中的目标与价值选择——公共部门的社会服务职能分析——公共部门的社会服务职能分析 毕瑾耀毕瑾耀
摘要:摘要:公共部门的本质职能是社会服务功能,它有着特定的目标,并在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在行政变革过程中的公共部门更是一个话题的焦点,本文将主要讨论:在现代公共行政变革的浪潮中如何转变传统的社会管制理念,转向“ 服务型” 行政理念;如何利用公共政策进行社会资源整合,调整个群体利益;并对其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进行分析。
在公共行政领域,公共部门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公共部门的社会服务职能更是被人们关注的焦点。
任何一个公共部门在实行其职能的过程中都必须应付多个利益相关者, 但它不能同时使多个目标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就要求公共部门在众多利益因素中寻求价值最优化的选择; 如同一个人可以试图使多个变量的目标函数实现最大化, 但这些变量必须能够转化成唯一的共同标准一样, 公共部门政策行为的选择必须有其明确的目标作为行动的标准,来指引公共政策的选择与执行。
一、公共部门组织目标的确定一、公共部门组织目标的确定 现代公共行政学所倡导的服务化政府理念就是提倡在公共服务领域引入市场的力量,公共部门以社会服务为根本目标,实现其公共管理职能。就其性质而言,公共部门社会管理职能的实质是取得社会资源的整合与相关利益群体的认同。
组织目标是公共部门存在的原因和发展的方向, 所以就应该明确地将目标表达出来, 并使之能够直接与组织的长期价值相联系。有了明确的目标,组织中的成员受成功价值创造激发而工作,那么他们就会推动相应的变革;组织服务对象在交往与讨论中也会认可组织秩序,从而达到公共服务的目的。
目标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我们传统的公共行政领域,更多的组织奉行的是一种“ 荣誉奖励计划和组织系统”,公共部门的行为只是集中在“ 同去年比,同其他部门比”的思想上,而现代公共行政变革要求公共部门的思想转移到“ 外部市场和服务对象” 的领域来, 既要求公共部门确立明确的社会服务目标, 这种要求有助于组织目标的鲜明化并在其价值的指引下运作。在公共行政理念转变过程中,公共部门首先要摒弃管制行政的传统,代之以服务行政的理念,进而实现“ 有限” 与“ 有效” 的双重标准:
“ 有限” 即把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垄断管理、 负担沉重的困境中解放出来, 把太多不必要的干预转变为认真地为社会服务,为社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 有效” 即将公共部门的政府权威与市场交换功能优势有机组合, 提高公共部门功能输出的能力, 改变由于自身缺陷而导致的公共服务供给低效率与低质量,提高公共部门社会服务的效率。
影响组织目标的因素既有政治、经济、社会的,也包括认知的、情感的等等相关要素。在公共行政变革过程中,政治、经济的发展趋势必然左右着公共部门的方向,社会变迁也对公共部门的生存环境、价值趋向有着重要的影响;但就组织本身而言,认知或者感情的因素同样在组织变革过程中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如同彼得·圣吉认为的那样:组织变革其实就是学习的过程,学习如何做新的事情或以不同的方式做同样的事情。只有当人们想学习时,他们才会学的最好——这就是组织目标如此重要的原因。当组织成员(包括利益相关者)理解到组织目标显然不同于实际上组织的所为时,他们就能明白为什么为了更好地实现目标,改变组织目前的作为是件很重要的事情, 而且更重要的是他们可能对于组织的各个部分如何
1214改变运作方式有更好的想法。因此,目标的确定事实上不仅仅是把握问题,而是解决问题。
二、公共部门的价值选择二、公共部门的价值选择 公共部门实行社会服务职能最直接的工具就是公共政策。其社会服务过程实际上是多个利益主体相互角逐的过程, 不同的主体有其不同的世界观、 价值观, 也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公共部门在执行某一项公共政策时, 究竟持有什么样的价值观, 究竟要维护哪一群体的利益,不仅对公共服务过程本身有很大影响,对公共政策作用的对象也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公共部门价值选择的评价本质就是对其公共政策的价值分析。
现代公共行政变革要求公共部门以其社会服务对象即公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在实现社会服务的过程中通过协调组织, 使公共利益与部门目标趋同。
那么公共部门在公共政策的价值选择上会有哪些问题, 又该如何在诸多利益因素中寻求价值最优化选择, 是在公共部门目标确定之后必须思考的问题。
首先,公共政策的实质就是公共部门对各群体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平衡,因此公共政策中必然存在利益不均。中必然存在利益不均。
(1)有些调整必然是以抑制某一部分群体的利益、满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为手段的,例如改革初期,基于对经济基础、产业结构、地理方位、人文环境等因素的考虑,公共部门将东南沿海地区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在对外开放、财政税收、金融信贷等方面都给予了沿海地区较多的优惠政策, 使其自我积累与自我发展能力大大加强; 而中西部地区却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旧政策, 对粮食等农业产品实行低价征购和平价调出, 使中西部地区以工农业剪刀差的形式对东部地区做出了巨大贡献; 对工业原料采取指令性调拨, 不仅令企业蒙受损失,而且影响当地税收,使中西部省份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但应该看到这是我们国家方向性和战略性的调整政策,事实上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所做的“ 效率优先” 的选择,这种利益、 代价的分配不均是在客观条件制约下所做的战略选择, 集中政策资源有限解决最关键的问题,进而才能为解决其他问题奠定坚实的基础。
(2)也可能为了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不得不让一部分政策作用对象作出利益牺牲。这里,究竟该如何界定“ 公共利益” 是最关键的问题,虽说全体国民在根本利益和根本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但如同阿罗的“ 不可能性定理” 所表明的,社会往往不可能形成某中一致的选择, 或对事物进行一致的优劣排序。
也就是说, 至少不存在一种能够明确定义的公共利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只是各种相互冲突的特殊利益, 那么, 公共部门在政策选择的时候该如何拿捏“ 公共利益” 的价值取向就显得尤为关键。比如每一个群体的利益的正当合理性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种情况下就该坚决推行政策。如国有企业制度下,对企业实行的行政管理导致政企不分和低效, 但国企改革政策中对企业制度和政企不关系的改革意味着取消一部分官员的权利, 也取消许多低效企业所得到的政府保护。
但在这部分作用对象中那些失去的 “ 利益”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3)
公共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有可能导致他们制定和推行的公共政策损害了其他利益群体的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比如公共部门的“ 特许权、公共部门定货” 等寻租活动。在市场经济下,公共部门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需要寻求自身的最大利益。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政组织, 公共部门是由若干成员组成的, 每个成员的利益以及他们的总体利益是借公共部门的机构来实现的。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个人都是理性的利己主义者, 个人天生追求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公共部门中的个人也是经济人,都天生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公共部门的机制限制他们不能明确追求自身经济利益,从而迫使他们采用“ 优惠政策” 等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
(4)专门为帮扶社会弱势群体而设定的政策等等。社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人民在社会公众生活中地位不平等的现象, 这就促使公共部门发挥公共精神和政策道德, 在施政过程中表现出对他人的关心。例如,我国政府规定,以残疾人为主体的社会福利企业,根据具体情首先,公共政策的实质就是公共部门对各群体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平衡,因此公共政策
1215况免征或减征各种税收, 而有的国家则规定, 雇佣超过一定认输的企业必须按照一定的比例招收残疾人。
这些都是因为不同组织或者不同时期客观环境下的目标各异而产生的现象, 也是以利益与代价的分布不均对不同利益进行协调的结果。
从某中意义上说, 公共部门的一项重要的义务就是要保护社会上的弱势群体,这恰恰也是公共部门得以存在的基础之一。
其次,在公共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不同价值主体之间必然产生多种价值冲突突,例如 1997 年 9 月《南方周末》报载某地地方税务局对“ 三陪” 小姐征税一例,该部门在道德与利益之间选择后者, 无疑会引起功利主义价值追求与人类普遍的道德伦理价值观之间的冲突。藉此,我们有必要从一般的伦理角度去对公共政策进行价值分析。
公共政策价值观具有规范、引导公共部门目标确定与调整的功能,并直接作用于公共部门进行社会服务过程中所做的决策行为, 同时也影响着相关利益群体对政策的认知, 因此公共部门作为政策主体, 必须形成良好的主流公共政策价值观才能维持公共部门政策系统和社会环境的动态平衡。
“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价值标准使观念形态的公共政策理论转化到公共政策实践之中。
那么, 对公共部门政策选择的价值评判是否该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个健全的标准保证的是更大概率上的合理。
几乎没有人否认政策评价中标准的必要性, 但是对于标准的片面性和局限性问题, 也必须有充分的认识。
首先评价者有可能根据客观环境变化修正自己的准则,也可能因为利益标准不同而发表不同见解; 其次还存在道德与功利冲突的问题; 此外还有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差异等等因素。我们认为:在坚持政治公正、经济效益、社会可行、实践检验等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从公共部门的本质出发,以公共部门的目标为依据,结合客观情况来评价其价值选择得失比较恰当, 任何公共部门的政策选择是否体现其为社会服务的本质目标才是最重要的。
在公共行政变革过程中,公共部门永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在公共部门本身发展变革的过程中, 明确的目标和规范的价值取向是核心内容, 直接关系到公共部门服务社会职能的实现程度;公共部门在“ 服务型” 理念的指导下稳定连续的政策选择也与经济、社会的发展息息相关。
其次,在公共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活动的过程中不同价值主体之间必然产生多种价值冲(作者单位:山东省国土测绘院)(作者单位:山东省国土测绘院)
篇三: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税发〔2009〕 14 号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推动和谐税务建设, 更好地贯彻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 促进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现就加强税务文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一)
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性。
税务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 税务部门肩负着历史使命和重要责任, 需要充分运用税务文化的力量, 以正确的价值观念、 先进的管理理论、 共同的发展愿景凝聚精神力量, 打牢共同思想基础, 培育良好道德风尚, 促进科学发展, 激发税务人员的积极性、 主动性、 创造性, 使广大税务人员精神风貌更加昂扬向上, 税务部门的共同价值取向充分展现, 税务文化软实力进一步提升, 进而形成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巨大内在动力。
(二)
税务文化建设的必然性。
党的十七大做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重大部署。
在全国税务系统着力推进税务文化建设, 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做贡献, 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
同时, 加强税务文化建设也是税收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 依法治税深入推进, 税制改革稳步进行, 税收征管不断加强, 税收收入大幅增长, 税务人员素质进一步提高, 税收事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
各级税务机关已经具备了 全面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现实条件。
面对良好的发展机遇, 大力加强税务文化建设, 已经成为全方位提升税收管理和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建设的必然选择。
(三)
税务文化建设的紧迫性。
税务文化建设来源于税收事业的实践, 支撑和推动着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
多年来,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推进税务文化建设, 取得很大成效。
但是, 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 还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 突出表现在:
一些税务部门对税务文化建设重视不够; 税务文化建设缺少统一的规划、 内容和标准, 发展程度参差不齐;缺少新形势下税务文化建设的研究和创新, 人才短缺, 等等。
在当前税收事业不断发展、 各级税务部门越来越重视税务文化建设的形势下, 迫切需要以改革的精神、 创新的思路、 发展的办法, 在全系统深入推进税务文化建设, 满足广大税务人员对进一步加强税务文化建设的强烈要求, 创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丰富实践内涵的税务文化体系。
二、 税务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四)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核心, 以促进税务人员全面发展为目标, 坚持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 大力加强税务精神文化建设、 制度文化建设、 行为文化建设和物态文化建设, 为税收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撑和文化保障。
(五)
总体目标。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要求的税务文化体系, 积极推进税务文化建设, 培育政治坚定、 业务熟练、 作风优良、 团结协作的税务队伍; 形成规范有序、 严密高效、 运转协调、 纪律严明的税务管理体系; 建设法治、 文明、 和谐、 规范的税收工作环境; 树立依法治税、 爱岗敬业、 诚信服务、 廉洁高效、 奉献社会的税务形象, 促进税收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六)
基本原则。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不动摇, 打牢税务文化建设的思想基础。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务文化建设, 不断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税务文化建设全过程, 在税务系统倡导一切有利于爱国主义、 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 倡导一切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 倡导一切有利于民族团结、 社会进步、 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 倡导一切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 不断满足税务人员日 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坚持以人为本。
税务文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满足税务人员精神文化需要、 提高税务人
员综合素质。
要依靠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尊重税务人员主体地位, 发挥税务人员创造精神, 最大限度地集中税务系统以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 投身税务文化建设。
坚持用税收事业凝聚人, 用科学机制激励人, 以文化建设推动干部队伍建设, 使税务人员自身价值与税收事业发展高度统一。税务文化建设的成果要体现在不断提高税务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上, 体现在不断增强税务部门征管质量和纳税服务上, 体现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和税务人员实现个人理想的高度统一上, 税务文化建设成果应惠及全体税务人员, 惠及全社会, 实现人人共建人人共享的良性机制。
坚持税务特色。
保持和发扬税务部门在长期税收工作实践中形成的以价值观念、 职业道德、 行为规范、 管理制度、 业务特征和办税设施为主要特色的税务文化传统, 大力弘扬税务系统多年来形成的优良品德和作风, 结合税收工作特点和发展实际, 提炼形成以税务精神、价值理念、 共同愿景、 行业形象为核心的税务文化, 并使之融入到税收制度、 税收执法、 纳税服务、 行政管理、 队伍建设等各项税收工作中去, 建立税务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道德、 行为准则和行业标识, 进一步构建具有鲜明特色的税务文化体系。
坚持与时俱进。
税务文化建设应牢牢把握税收形势变化, 紧跟税收改革步伐, 始终站在税收事业发展前沿。
坚持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 与时俱进, 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态度去认识、把握和遵循税务文化发展的客观规律。
深刻认识当今时代对税务文化的发展要求和根本趋势, 不断研究税务文化建设中的新情况, 解决新问题, 形成新认识, 开辟新境界。
弘扬与时俱进的精神, 不断推进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创新, 推动实践创新, 使税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永远体现时代性, 把握规律性, 富于创造性, 不断赋予税务文化新的时代内涵, 使之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 税务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税务文化是税务部门在长期的税收实践活动中积累形成的价值观念、 职业道德、 管理制度、 行为规范和各种物质形式的总和, 包括精神文化、 制度文化、 行为文化和物态文化四个层面。
(七)
税务精神文化建设。
税务精神文化是税务人员共同信守的基本信念、 价值标准、职业道德观念及精神追求, 是税务制度文化、 行为文化、 物态文化的集中体现, 是税务文化发展的内在活力、 力量源泉和精神支柱。
确立工作宗旨。
工作宗旨即组织使命, 是一个组织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税务人员要牢固树立"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 牢记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 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工作职责, 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
税务部门既要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尽职尽责, 又要为承担社会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税务人员要不断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使命感、 责任感和荣誉感, 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出色完成各项任务, 为构建和谐社会而不懈努力。
制定目标愿景。
要以"服务科学发展, 共建和谐税收"作为税务人员共同的目 标愿景。
围绕这一目标愿景, 努力做到法治公平、 规范高效、 文明和谐、 勤政廉洁。
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 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 逐步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公平分配的税收制度; 大力实施税收科学化、 专业化、 精细化管理,规范税收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加强信息化建设, 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不断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共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 大力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 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工作氛围, 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开拓进取、 勤奋工作; 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 认真解决纳税人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弘扬税务精神。
税务精神凝聚着税务人员对国家的忠诚、 对党和人民赋予神圣使命的认知和现实感受, 积淀着税务人员对税收事业深层次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
塑造税务精神境
界, 最重要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人员中大力弘扬"忠诚、 敬业、 守法、 廉洁、 创新"为主要内容的税务精神,将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理想信念、 奋斗目 标和价值观念同税收工作实践密切融合, 统一思想, 凝聚力量, 引导激励广大税务人员开拓创新, 推动税收事业不断发展, 形成集中反映全国广大税务人员团结奋进的共同精神面貌。
精神文化在整个税务文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是税务文化的精髓和灵魂。
要在传承历史的基础上, 随着税收工作的不断发展, 及时赋予新的内涵, 使税务精神文化建设不断得到丰富和完善。
(八)
税务制度文化建设。
税务制度文化是税务机关在一定的经济文化环境和税收征收过程中运用制度进行管理实践所形成的共识。加强税务制度文化建设, 首要的是将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兼顾的科学发展观贯穿于税收各项法律法规中, 在税收制度中体现科学发展、 和谐税收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同时, 将税务精神、 共同愿景贯穿于税务机关内部行政管理制度中, 使税务系统倡导的执法理念、 服务理念和管理理念内化为税务人员自 觉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工作准则, 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有据可依, 促进管理专业化、 科学化、 规范化和精细化。
完善税收制度。
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为目标, 加强经济发展形势的研究和预测, 按照"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的原则, 以创新的精神健全和完善税收制度和办法, 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制改革, 更好地改进和优化税收制度安排, 建立更加科学、 公平、 完备的税制体系,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税收环境。
统一执法规范。
按照加强管理、 有利服务、 讲求效率的要求, 规范税务机构设置, 完善征收管理体制, 优化税收业务流程。
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建立岗责体系, 规范工作标准,客观、 公正地评价税务人员的工作实绩。
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 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 实行政务公开, 积极探索保证审批权力正确行使、 后续管理科学有效的制度和机制, 形成权力层层分解, 工作环环相扣, 相互联系制约、 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
构建服务体系。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 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 做到依法、 公正、 文明服务。
加强纳税服务机构建设, 完善纳税服务管理制度, 健全纳税服务体制机制, 规范纳税服务标准, 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改进纳税服务手段和方式。
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 不断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纳税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纳税遵从度。
建立完善以纳税人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 建立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质量评议、 评价和监督制度。
优化行政管理。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 扎实稳妥推进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 逐步形成广纳群贤、 人尽其才、 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营造良好团队氛围与和谐的工作环境。
贯彻落实"人才兴税"战略,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教育培训规划,改进教育培训方法, 丰富教育培训内容, 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行为准则, 加强机关政务、 事务、 财务及后勤保障等管理, 保持良好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 形成行为规范、 运转协调、 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
加强廉政建设。由廉政建设发展起来的廉政文化建设, 是税务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建立健全税务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 在教育、 制度、 监督、 改革、 纠风、惩处等各方面齐头并进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在推进反腐倡廉教育方面, 加强税务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 党的作风和纪律教育, 加强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在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 党风廉政责任制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的具体制度、 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制度等, 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
在强化监督制约方面, 加大对领导班子、 领导干
部监督的力度, 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
建立健全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整合监督资源, 形成监督合力。
在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方面, 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建立防治长效机制。
在坚决惩治腐败方面, 加大查处力度, 提高执纪执法水平, 发挥案件查处的综合效应。
制度带有根本性、 全局性、 稳定性和长期性, 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形成科学的制度体系, 彰显丰富的税务制度文化, 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九)
税务行为文化建设。
税务行为文化是指税务人员从事税收工作以及日 常学习、 生活过程中的活动文化, 是税务机关工作作风、 税务人员精神风貌、 素质修养的动态体现, 也是核心价值观、 税务精神的最终折射。
税务行为文化建设重点是发挥各级领导的表率行为,弘扬先进人物的模范行为, 规范税务人员的群体行为。
发挥领导表率行为。
领导干部自身 言论、 行动、 作风表现的好坏, 不仅影响到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而且直接...
篇四: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税原理上说,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 流通、 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 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 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 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因此, 我国也采用国际上的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 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 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 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 也就是进项税额, 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 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增值税计算公式:
含税销售额/(1+税率)=不含税销售额
不含税销售额×税率=应缴税额
上面说增值税是实行的“价外税”, 什么是价外税? 也就是价外征税, 就是由消费者负担的。比如:
你公司向 a 公司购进货物 100 件, 金额为 10000 元, 但你公司实际上要付给对方的货款并不是 10000 元, 而是 10000+10000*17%(假设增值税率为 17%)
=11700 元。
为什么只购进的货物价值才 10000 元, 另外还要支付个 1700 元呢? 因为这时, 你公司做为消费者就要另外负担 1700 元的增值税, 这就是增值税的价外征收。
这 1700 元增值税对你公司来说就是“进项税”。
a 公司收了多收了这 1700 元的增值税款并不归 a 公司所有, a 公司要把 1700 元增值税上交给国家。
所以 a 公司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并不负担这笔税款。
再比如:
你公司把购进的 100 件货物加工成甲产品 80 件, 出售给 b 公司, 取得销售额 15000 元,你公司要向 b 公司收取的甲产品货款也不只是 15000 元, 而是 15000+15000*17%=17550元, 因为 b 公司这时做为消费者也应该向你公司另外支付 2550 元的增值税款, 这就是你公司的“销项税”。
你公司收了这 2550 元增值税额也并不归你公司所有, 你公司也要上交给国家的, 所以, 2550 元的增值税款也不是你公司负担的, 你公司也只是代收代缴而已。
如果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就可以在销项税中抵扣。
你公司购进货物的支付的进项增值税款是 1700 元, 销售甲产品收取的销项增值税是 2550元。
由于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增值税可以在销项增值税中抵扣, 所以, 你公司上交给国家增值税款就不是向 b 公司收取的 2550 元, 而是:
2550-1700=850 元, 所以这 850 元也 b 公司在向你公司购甲产品时付给你公司的, 通过你公司交给国家。
b 公司买了你公司的甲产品, 再卖给 c 公司, c 公司再卖给 d 公司...... ,这些过程都是要收取增值税的, 直到卖给最终的消费,也就把增值税转嫁到了最终消费者身上了,所以增值税也是流转税。
如果你是一名会计, 从会计分录中也看得出来:
你公司向 a 公司购进 100 件货物时, 分录:
借:
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
贷:
应付账款——a 公司 11700
分录中并没有把收取的 1700 元做为公司的费用, 而是做为“应交税金”, 因为你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你公司向 b 公司销售 80 件甲产品时, 分录:
借:
应收账款——b 公司 17550
贷:
主营业务收入 15000
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
分录中并没有把向 b 公司收取的 2550 元增值税款做为公司的业务收入, 而是挂“应交税金”,因为这并不归你公司所有, 而是应交给国家的税收。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 2550 - 1700 = 850 元就是要交给国家的税收。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
1993 年 12 月 13 日, 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 12 月 25 日, 财政部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于 1994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实行增值税的优点:
第一、 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 第二、 有利于生产经营结构的合理化;第三、 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往来; 第四、 有利于国家普遍、 及时、 稳定地取得财政收入。
--------------------------------------------------------------------------------
一、 增值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
1、 货物; 2、 应税劳务; 3、 进口货物。
三、 增值税的税率 增值税税率分为三档:
基本税率 17%、 低税率 13%和零税率。
四、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计税依据为其销售额, 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为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
五、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含锐销售额÷(1+征收率)
×征收率 3、 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十消费税)
×税率
六、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及纳税地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间与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是相联系的。以1 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 自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申报纳税; 以1 日、 3 日、 5 日、 10 日或 15 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 自期满之日起5 日内预缴税款, 次月1 至 10 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增值税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增值税非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七、 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 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 设备;
5.外国政府、 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 设备;
6.来料加工、 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7.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8.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不含游艇、 摩托车、 应征消费税的汽车)
。
增值税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销售和进口货物, 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 包括电力、 热力、 气体等, 不包括不动产。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 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 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 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此外下列行为被视同为销售货物, 均要征收增值税。
将货物交由他人代销
代他人销售货物
将货物从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县市除外)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在中国,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和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互不重叠, 征收增值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增值税。
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存在纳税人兼营或混合经营这两种税的应税行为。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如: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 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 对主营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 50%以上), 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而不征收营业税; 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 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 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 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 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 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 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 分别纳税,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 则全部征收增值税。
其他较为特殊的增值税应税范围还包括:
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 典当业销售死当、 非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邮政部门生产销售集邮商品缴纳营业税)等等。
★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较: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的比, 其相同之处是两者既包括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两种行为。
不同之处是混合销售行为强调在同一项销售行为(同一业务)中存在两者的混合, 即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紧密相连以致混合为一体(如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
,货物销售款与非应税劳务款同时从同一购买者(客户)
那里取得而难以分清; 而兼营行为强调的是在同一纳税人的经营活动中存在着两类不同性质的应税项目, 他们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同一业务)
中发生的, 即不同是发生在同一个购买者(客户)
身上。
因此判断某纳税人的行为究竟是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行为, 主要是看其销售货物行为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行为是否同时发生在同一业务中(即其货物销售与非应税劳务的提供是否同时服务于同一客
户)
, 如果是, 则为混合销售行为; 如果不是, 则为兼营行为。
正因为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的性质不同, 故其纳税原则也不相同。
前者是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为标准划分,就全部销售收入(营业额)
只征一种税, 或征增值税, 或征营业税, 而后者是以会计核算为标准, 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 准确核算, 则分别征税(即销售行为征增值税, 非应税劳务行为征营业税)
; 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则非应税劳务行为也要一并征收增值税。
另外, 应特别注意的是, 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 与《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的内涵是不相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的内涵是不同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劳务, 即加工、 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其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 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 建筑业等七类劳务。
而《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所称的应税劳务, 即指应征营业税的七类劳务, 所称非应税劳务恰恰是指应征增值税的加工、 修理修配两类劳务。
因此, 在增值税法章和营业税法章介绍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实际上是《增值税暂行条例》 与《营业税暂行条例》 从不同的税种角度, 对同一问题从不同的视角所做的的实质相同的规定。
,j 纳税义务人
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一切单位、个人以及虽不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但赋有代扣增值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 1994 年之前外资企业缴纳工商统一税, 并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但 1993 年 11 月 6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3]138 号 《关于涉外税收实施增值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 后, 从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企业也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制度, 因此对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水平要求较高, 要求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但实际情况是有众多的纳税人达不到这一要求,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将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以及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具体划分标准为:
生产型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批发、 零售等非生产型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为 180 万元人民币。
小规模纳税人
年销售额达不到前述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此外个人、 非企业性单位以及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也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在达到标准后经申请被批准后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一般纳税人
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达到标准的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 此外对于生产型纳税人如果会计核算健全的, 这一标准可以放宽至 30 万元人民币, 但对非生产型商贸企业无论其会计核算健全是否健全均要达到标准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另外, 由于自 1999 年起国家强制推广税控加油机, 并禁止非税控加油机的生产和销售, 所以国家税务总局 2001 年 12 月 3 日发布国税函[2001]882 号《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规定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将所有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而无论其规模是否达到标准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如无下列行为, 即使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达不标准通常也不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有偷、 骗、 抗税行为;
连续 3 个月未申报或者连续 6 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不按规定保管、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装置, 造成严重后果。
对于刚刚成为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 (包括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
需经过一个纳税辅导期才能成为正式的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一般不少于 6 个月。
辅导期内税务部门将对其进行较严格的管理, 包括:
限制每月的专用发票申购数量, 如需超额申购的, 要按前次巳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 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4%的增值税款等等。
辅导期达到 6 个月后, 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全面评审, 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可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的结论正常
约谈、 实地查验的结果正常
企业申报、 缴纳税款正常
企业能够准确核算进项、 销项税额, 并正确取得和开具专用发票和其它合法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凡不符...
推荐访问:税务局产品或服务的社会价值是什么 税务局 价值 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