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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个人信息安全须多方协同发力

时间:2023-10-20 20:50:04 来源:网友投稿

马方飞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个人信息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通过磋商、制发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助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特别是在激活行政执法效能、全面夯实法律责任、推进行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

协同之诉、督促之诉

守护个人信息安全需要更多合力。长期以来,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存在职责交叉、职权不明、履职不积极等情况,致使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未能形成工作合力。个人信息受侵害事件屡有发生,电信网络诈骗、大数据杀熟、广告骚扰等个人信息泄露牵连出的相关问题高发,使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公众最关切的现实问题之一。

《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实施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彰显了国家意志,使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个人信息监管模式,未规定统一执法机构,延续了分头执法模式;
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工作。因系统推进立法还未跟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对《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则及最新要求进行吸纳。實践中,在缺乏明确法律法规指引的情况下,部分行政机关对其是否承担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职责尚不明晰,担心主动履职时会越位,或引发行政复议和诉讼。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部分是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监督案件,监督对象涉及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公安、网信、保障房管等部门。在细分类型中,有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因行使行政权的先行行为而负有义务,有的是监管部门,有的是行业主管部门,有的涉及统筹协调部门。这反映了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多部门有职责而履职待规范或完善的现状,也是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公益诉讼发挥协同、督促作用的重要缘由。

行政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助力依法行政,比如典型案例“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规范政务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政府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寻求平衡,督促依法规范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有利于织密法律防护网

检察公益诉讼推进了对违法行为人的全面追责,有利于织密法律防护网。网络背景下侵害众多个人信息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具有基础性、前置性等特点,在追责时不应被遗忘或轻视。

此前,为了遏制个人信息侵害案件的高发态势,《刑法》在个人信息保护中“急用先行”,实践中追究法律责任时也存在“刑热民冷”等问题。网络背景下众多个人信息被非法处理,具有隐蔽性、涉众性、举证难度大等特点,个体维权周期长、麻烦大、成本高,而其标的额一般不大。个体选择“默默忍受”或“不闻不问”,检察机关不提起公益诉讼,将使民事责任的承担缺位和被忽视。

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体现了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协同,实现了对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行为的民事责任追究,且厘清了法律责任的层次。一种行为违反刑事法,行为人须承担刑事责任时,必然违反了前置性法律。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操中,有“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了,为什么还要追究其民事责任”的疑问。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导向和指引作用,有利于破除实践中存在的单独依赖刑事制裁而否认或忽视民事责任承担的惯性思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特别是在网络背景下,如果将众多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都施以刑事惩罚,那么就会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也不具有可行性。通过公益诉讼追究相应民事责任具有合法性、适恰性。典型案例“浙江省湖州市检察机关诉浙江G公司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针对景区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违法处理游客个人信息的行为开展办案,督促信息处理者依法删除游客人脸信息共计120万余条,同时促进景区规范人脸信息采集和使用的制度,有利于多方合力守护个人信息安全,也有利于在个人信息保护与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之间寻求价值平衡。

推动行业治理

检察公益诉讼推动了行业治理,促进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案例是鲜活的普法教材,一个好的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也能使社会公众有所感悟。典型案例“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诉付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促进了快递企业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完善制度+提升技术+强化管理”减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风险。

从行业健康发展来看,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的合理使用须统筹考虑社会需求、产业效益、私益保护等多个层面的因素,求取共赢的最大公约数。社会各界致力于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为行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就要明确安全风险,包括个人信息安全的边界。现实中,发生案件的教训对企业来说是惨痛的,对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也是警示。亡羊补牢,犹未迟也。个人信息作为诈骗分子追逐的“重要物料”,需要每个行业、每个企业都加强安全防范。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不限于就案办案,主动积极运用检察建议、圆桌会议等方式抓末端、治已病,抓前端、治未病,通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推进诉源治理、系统治理、协同治理,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实践是最好的检验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办案实践是对法律是否完善最好的检验。在互联网时代,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存在诸多现实挑战。个体是“无感”“躺平”还是选择为权益而斗争?在不侵害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个体如何选择都无可厚非。但有守护公益权责的公权力机关要有所担当,不能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检察公益诉讼助力个人信息保护,典型案例就是优质的产品和最好的代言。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以法之名、以诉为形履行检察职责、助力社会治理。同时,公益诉讼并不以提起诉讼为目的,办案手段也随着实践不断丰富。比如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以及部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工作,都体现了在诉前维护公益是最佳司法状态。诉前程序实现了以诉讼为支撑的非诉讼监督,且这一监督与提起诉讼紧密衔接,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维护公益的效率、效益。典型案例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的作为,也反映了凝聚合力守护公益的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进行部署。下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需要各职能部门继续劲往一处使,打好工作“组合拳”,促进惩治违法和保护公益多重效果的实现。

一是明晰职责,让权力依法规范运行,让部门各担其责。各职能部门要厘清统筹协调监管、行业主管职责以及作为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而产生的法律义务,主动履行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其纠正。二是强化全链条查处的衔接配合,理顺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让依法治理的力量形成合力。三是检察机关在办理个人信息保护案件时要做好内部协同发力,让法律责任得到全面有效落实。网络背景下,侵害众多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民事侵权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刑事犯罪行为,需要协调追究多重法律责任,做到全面追责和不重复追责,实现对被侵权者和违法行为人权利的兼顾保护。四是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守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良好机制和氛围。

(本文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检察官)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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