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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8篇

时间:2022-10-01 20:15:04 来源:网友投稿

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8篇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8篇,供大家参考。

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8篇

篇一: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社区矫正是将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我国的社区矫正从 2003 年开始试点,2009 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1 年 2 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和 2011 年 3 月出台的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它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提供了根本保障。今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出台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今年 2 月, 司法部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今年 3 月,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采取

  有力措施,推进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着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许多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探索可行办法,不断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更好更快的发展。

  一、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主要问题

  (一)、《实施办法》颁布、准备仓促,并与《新刑事诉讼法》施行时间的冲突,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显现不够严肃。虽然《矫正办

 法》元月份对外公布,且规定 3 月 1 日施行,司法部在网上公布是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的通知是 2 月 15 日。但司法部正式文件 3 月份才转发到各省,省司法厅 4 月底才转发到各市、州;司法部《实施办法》培训安排在 4 月中旬;《社区矫正执法管理文书格式》6 月底到市、州,要求从 7 月1 日使用;《新刑事诉讼法》实行的时间是 2013 年 1 月 1 日,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冲突。这就导致基层无从下手,慌忙应对,不能在 3 月 1 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其作为受到质疑,显得不够严肃。

  (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任务重、压力大,导致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无法应对日常工作。《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有20 多项,司法所承担的职责有 12 项。比如《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

  常工作。”大量的社区矫正工作要求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又比如《办法》第四条规定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这项工作需要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专人,花大量时间,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进行走访了解,才能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

 关,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机构根本无法完成此项任务。目前,基层股或矫正机构叫苦连天,感到任务重、压力大,应对日常工作都忙不过来,社区矫正工作大都处于应付差事、心有余而力不足,很难做到扎扎实实、一丝不苟。

 (三)、社区矫正机构不健全、专职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导致个别县区正常工作滞后难开展、推动工作迟缓无力。由于某省司法厅在 2010 年机构改革时,将安帮矫正机构合并到基层处,导致基层参照设臵机构,个别县将安帮矫正职能放在基层股,出现矫正机构不健全、未列编的状况。目前,某市三个县均未设臵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工作比较滞后。另

  外,司法所人员严重不足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某市共有 290 个司法所,有专兼职人员 325 人,有专职司法助理员 152 人,兼职人员 173 人;无人所 166 个,占总数的 57%;一人所 92 个,占总数的 32%;二人所 26个,占 9%; 4 人所 2 个,占有 2%;按照每所配臵 3 人的要求,现在尚缺600 多人,这无疑会影响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再者,司法所专业人员少、素质参差不齐也比较突出。该市毕业于法律专业的专职司法助理员的 122人,占专职的 80%,毕业于法律专业的兼职司法助理员的 58 人,占兼职33%,非法律专业兼职 115 人,占兼职 67%,由于非法律专业兼职的比重大,不按程度、不按《办法》开展矫正工作屡见不鲜;加上兼职司法助理员的编制、人事管理均在乡镇,且承担了乡镇的其它工作,难以有足够的责任心、精力和时间做好司法所工作;兼职司法助理员流动频繁,有的刚熟悉工作就被提拔或调走或换岗,造成工作脱节、矫正人员脱管。比如某农业大县共有 63 个司法所,专职人员仅有 28 名,兼职人员 35 名(含镇

 乡干部),聘用司法辅助人员 15 名,毕业法律专业的 21 人,导致部分司法所兼职人员频繁流动、工作推动迟缓的状况,个别司法所矫正工作停留在接转材料、建立档案阶段。

  (四)、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缺失,基层政府财政预算不到位,经费投入少,导致矫正工作经费保

  障杯水车薪,牵制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社区矫正虽然有利于降低国家司法成本,但也不能没有成本。2003 年全国社区矫正开始试点,到2009 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中央要求各级要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但从中央到地方至今都未出台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监狱行刑国家保障经费直接划拨监狱,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国家却没有划拨经费保障其实施,各地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保障全靠司法行政部门到财政争取。现在地方财政实行“分级管理、分灶吃饭”,在经济发达财力雄厚的地区社区矫正经费不成问题,但在经济条件差,综合实力差的地区用钱的地方很多,由于没有标准,财政预算只能间接性地表示一点,保障就成了杯水车薪,专项经费的不足已成为制约社区矫正工作向纵深发展的瓶颈。某市10 个县(市、区)司法局,除二个县社区矫正经费财政按矫正人员人均1500 元标准纳入预算外,其它各地均未预算到位,某副地级办事处至今还未将社区矫正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10 年某市矫正人员 1000 多人,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 32 万,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为 320 元;2011 年该市矫正人员 1700 多人,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 34 万,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降为 200 元;2012 年全市社区矫正经费财政预算 35 万,但截止 6 月底在册矫正人员增加到 2400 人,平均每名矫正人员的保障费降为

 116 元,矫正人员几乎成倍增加,

  但保障经费却在大幅下降。某区是全省社会管理创新的示范区,区财政预算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每年 1 万,平均到每个矫正对象只有 70 多元,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靠挤占其它专项经费,g 否则无法开展矫正工作。县级财政把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保障都尚如此,更何况没有收入的乡镇就更是难上加难,很多乡镇(街道)根本没有预算经费。没有经费的支撑,社区矫正培训、警示教育、公益劳动等工作就成了纸上谈兵、空中楼阁。社区矫正工作单靠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热情也是很难向前推进,有较大的发展。

  (五)、外出误工导致矫正人员流动性的加大,居住地变更频繁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度的增大问题不容回避。《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同时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离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但事实上,绝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没有正式工作和固定工作,主要靠外出打工维持生活,许多外出打工流动性较强的社区矫正人员,缓刑判决宣告后,因变更工作外出打工,频繁变更居住地,或顾其脸面,要么不告之实际居住地,要么不到所谓的“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更谈不上外出的请销假制度,这就大大地增加了社区矫正管控难度,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另外,《办法》对居住地、外出的请销假制度作了规定,但对外出误工矫正人员的监管并未作出相应的规

  定,导致监管出现空白和盲区,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念,又不符合的要求矫正人员需要外出误工的这一客观事实,在我国社会

 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的条件下,是不容回避的现状,必须正确面对、想法解决。某市社区矫正人员外出误工近 500 余人,在不能为其提供就业平台,又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不准外出误工是不现实的,也是一对矛盾和难题。

  (六)、执法管理手段软,没有硬性执法权,导致查找困难,强制执法难实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查找都难实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谈何容易,尤如大海捞针。众所周知,国家虽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行权,但并未赋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矫正机构既没枪械、警服、警械、执法证,又没与全国公安户籍、流动人口管理联网,也没有全国政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网,实现流动人口管理资源共享。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收监执行的矫正人员,司法行政机关要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人带到裁定、批准和决定机关。违规矫正人员一定是难查找对象,要想将其找到很难办到,因此对其收监处罚也就难以实现,就是查找到

  了,矫正人员不理睬,司法行政机关也无能为力。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此条属于强制执行,如果罪犯不执行、公安机关不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则无法面对,无能无力,望而兴叹!

  (七)、协调配合难度大,衔接不力,交接不到位,导致脱管漏管现

 象突出。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政法部门虽然建立了工作机制和衔接工作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坚持不好,执行较差。仍然存在工作衔接、交付接收不规范、不到位,部分矫正人员脱管漏管。一是部分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详。矫正人员居住地不实,有查无此人的现象;矫正人员、家庭成员没有电话号码和联系方式;矫正人员没有担保人或没有担保人联系方式,造成查找困难。二是告知意识薄弱。虽然各级法院已要求在缓刑宣判时,要当事人签订《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但个别单位告知意识不强,当事人往往是忙于签字,并不知道签的是什么法律文书,到那里报到,不报到的法律后果。三是法律文书送达滞后、送达地不统一。个别基层单

  位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经常会出现矫正对象已回到居住地或已到司法所报到,而法律文书还没送到;绝大多数单位将法律文书送到司法局,但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将判决材料寄到司法所的情况。四是交接不到位。近几年,公安将矫正人员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以落实日常教育矫正,但交接不到位,见人不见档、见档不见人或人档都没有的现象屡见不鲜,导致脱管漏管。比如某区去年共接收 101 名,直接按时报到 42 名,只收到判决、裁决等文书,而人未报到 29 名;今年公安应移交 267 名,有档无人的 45 名,无档有人的 10 名,无档无人的 5 名。

  二、主要措施及对策

  (一)、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法制化。社区矫正

 为国家的刑罚执行工作,需要调整的关系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作保障。许多国家都有完善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两院两部”颁布了《实施办法》,但仍然需要一部全面、系统、明确的法律作支撑,否则,社区矫正工作仍会受到许多限制。因此,尽快出台一部完整的《社区矫正法》,明确矫正执行主体已是当务之急、迫在眉睫。要以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契机,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接收、管理、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和相关部门之间衔接配合制度,统一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流程、统一文书格式,加强档案管理等内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要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抓紧修改 《 社区矫正法(讨论稿)》,尽快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全面规定社区矫正机构设臵、职能定位、人员组成、执法权限、执行对象、执行方式、执行任务、执行程序、考核方法等内容,与监狱法一道组成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在国家立法未出台前,先由“两高两部”尽快制定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细则,建立包括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教育制度、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协作制度、监督考核制度。以此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坚持和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社区矫正是中央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单靠司法行政

 机关也很难完成,必须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

  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

篇二: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原因及对策 【关键词】

 社区矫正工作; 问题原因; 对策刑法修正案(八) 及相继出台的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 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 宣告缓刑以及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 初步形成了现有的监外执行检察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系。

 2012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检察机关应改变原先以公安机关为主要监督对象的模式, 将监督对象的重心转至司法行政机关。

 近日, 舒城县院监所部门对全县监外执行罪犯进行全面考察显示:

 社区矫正基础薄弱, 矫正力量少, 脱漏管失控现象严重且脱管时间较长, 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罪犯无一进入社区矫正, 收监、 减刑法律程序形同虚设, 监外罪犯的合法权利达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一、 原因及缺憾(一)

 组织领导重视程度不够

 长期以来, 关于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一直是困扰政法各部门的难题,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新型的刑罚执行法律制度, 虽然法律框架不完善, 但基本雏形已形成。

 各级领导的重视是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关键所在。

 应改变那些“重社会效果, 轻法律规定” 的认识上的偏差。

 党委政府要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中, 要把社区矫正工作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 消除那些认为社区矫正工作就是把矫正人员建立了档案就完事的误区, 从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稳步发展。(二)

 法律文书传递渠道不畅

 司法机关负责收发监外罪犯法律文书的部门不明确, 有时由县级

 矫正办收发, 有时由基层司法所直接收发, 造成文书传递不畅; 由于法院(外地法院)

 在传递法律文书时采用邮寄的方式, 造成档案传递不及时, 出现见档不见人或见人不见档的现象时有发生。(三)监外罪犯接受矫正告知制度不健全

 《刑法》 第七十五条、 第八十四条对监外罪犯监管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没有建立告知制度, 造成某些罪犯被宣告缓刑后, 不知道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出监后擅自外出, 导致长期脱管; 一些监外执行罪犯把监外执行错误地认为是刑满释放, 长期外出务工经商。

 尤其是职务犯罪监外罪犯, 囿于认识上的误区, 只要缓刑期满, 别人不知道, 就可保留公职。(四)

 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 牢固树立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教育监管与帮助保护并重的社区矫正观念。

 不能因为目前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具体程序没有明文规定, 就忽视了法律对社区矫正的监督。

 刑法和刑诉法虽然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责, 但相关规定比较原则, 尤其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方式和刚性监督惩处措施, 影响监督效果。

 二、 对策与建议(一)

 以党的领导为宗旨, 构建社区矫正组织网络

 成立以政法委牵头、 法院、 检察院、 公安局、 司法局等相关单位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本地区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并督促协调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各项日常工作, 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 有力开展, 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二)

 以

 社会创新为契机, 探索社区矫正监督新机制

 检察机关对辖区内所有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活动和刑罚变更执行进行监督, 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经常性开展巡回检察, 与全县二十四个司法所建立巡回检察热线、聘请社区矫正检察联络员, 及时掌握刑罚变更执行和社区矫正活动执行情况。

 并针对存在的问题, 区别不同情况, 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检察建议书或者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三)

 以科学技术为手段,建立社区矫正信息沟通机制

 设立矫正对象信息网络中心, 建立检察机关、 法院、 公安、 司法行政机关信息联网, 全面掌握矫正对象信息和矫正状况, 为社区矫正实施动态化监督奠定基础。

 要建立公、 检、 法、 司、 监狱、 看守所及社区矫正组织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 如:

 做好法律文书的送达防止脱节而发生的脱管失控。

 相关机关在向社区矫正机构送达相关文书的同时, 另行抄送一份送达检察机关备案等。

  (四)

 以刑罚执行变更为重点, 加强社区矫正程序的监督

 加强对社区矫正中的交付执行、 执行变更、 执行结束等矫正程序的监督, 确保社区矫正程序合法、 手续齐备。

 交付执行环节重点监督对监外罪犯的交付执行及交付执行的法律手续是否合法、 完备,特别要防止因法律程序衔接不够而发生脱管、 漏管现象; 执行变更环节要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予以惩戒, 是否对丧失监外执行条件的矫正对象及时予以收监等; 执行结束环节重点监督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 解

 除管制、 恢复政治权利等, 切实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

 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题, 加强社区矫正主体法律监督

 督促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事,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防止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及贪污受贿的行为的发生。

  (六)

 以构建社会和谐为载体, 强化社区矫正措施法律监督

 一要对司法行政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 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 以及对出现监外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二要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侵权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

 三要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脱管、 漏管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督促及时予以整改。(七)

 以教育管理帮扶为重点,拓宽监督延伸视角

 要把监督的视角延伸至矫正前对剥夺政治权利、 管制、 缓刑、 假释和监外执行的适用过程, 检察机关将介入我省实行的《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 中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 进行法律监督, 提出检察意见, 确定其是否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 切实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八)

 以监督职能为核心, 强化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

 议书。

 督促纠正、 整改, 并将纠正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

 除了发出检察建议、 纠正违法通知书, 还应行使职务犯罪立案侦查权, 加强对社区矫正主体的法律监督。

  概言之, 社区矫正工作应以党的组织领导为核心, 通过政法各部门协同作战, 及社会各界人士的主动参与, 才能把社区矫正工作推向一个崭新的阶段。

篇三: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岗司法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几点建议

  我县社区矫正工作自 2007年开展以来, 在县司法局以及上级单位的正确指导下, 通过全县基层司法所不懈的努力, 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摸索出了一些好的做法, 总结了一些经验。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铺开, 一些新情况、 新问题不断出现, 在某种程度上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

 现结合我乡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情况, 对遇到的一些问题加以梳理, 并提出一些粗浅的意见和建议。

   问题一:

 移交衔接过程中, 对接收标准的尺度把握不准。

 社区矫正对象的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对物的接收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接收; 二是对人的接收即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并办理登记手续。

 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不齐全; 2、 社区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 而有关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迟迟未送达; 3、 社区矫正对象中还存在着“户口空挂” 、 “人户分离” 等问题;4 、 对本地法院判处的管制、 缓刑人员和外省市法院裁定或批准的假释、 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不能及时送达到监管地区, 以致监管工作滞后。

 对于接收工作, 大部分基层司法所采取先检查法律文书是否齐全, 再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情况, 只有法律文书齐全、 人员监管情况良好二个条件同时满

  足, 才予以接收, 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我们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不可取的。

 另外, 对于跨区“人户分离” 的社区矫正对象接收衔接标准不统一。

 外省市有的街道、 社区采取的是接收,然后再移交至该社区矫正对象户籍地司法所, 有的单位干脆不接收, 直接移交户籍地司法所。

  

  

     建议:

 在整个接收工作中, 首先应把人员的排查放在第一位,重点要把社区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从派出所和社区等方面了解清楚, 对于“空挂户” 和“人户分离” 的社区矫正对象则不能接收, 应当由公安机关查实其常住地, 在常住地实施社区矫正; 对于“人户分离” 的社区服刑人员, 应由派出所查明其常住地, 在此基础上, 县司法局统一办理移交手续,由常住地的司法所接收和矫正; 其次才是法律文书的排查。笔者认为, 只要我们能够从现有的法律文书可以确定矫正对象的法律身份, 明确矫正期限, 别的法律文书的有无不应该影响到我们的接收工作。

      问题二:

 宣传不深入, 社会认知度不高。

 虽然我们做了大量的宣传报导工作,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 社会对社区矫正工作认知度并不高, 还心存疑虑, 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不能认识到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各自为政、 追求部门利益、 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是认为社区矫正与社

  区稳定相矛盾。

 部分村(居)

 民认为将大量的罪犯放于社区内服刑, 为社区内的居住环境埋下了安全隐患, 增加了社区内的不安定因素, 由于工作经费等原因, 导致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的招募工作进展困难; 三是社区矫正与“严打” 整治相矛盾。

 对于这些认识上的偏差, 如果我们不能够及时引导教育, 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社区矫正工作就会失去社会力量的支持。

  

  

  

   建议:

 针对这一问题, 我们一定要找准工作中的瓶颈, 选好切入点, 进一步加强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各种媒体, 全面、准确、 及时地宣传社区矫正工作。

 在宣传报导过程中决不能断章取义, 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 以会议扩大影响, 提高乡党委、 政府, 基层党组织的重视程度。尤其在当前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尚不明确, 法律体系不健全, 特别是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分工有待进一步摸索、 完善的情况下, 政法各部门一定要树立共同的愿望, 讲团结、 讲稳定、 讲大局, 克服本位主义思想和应付心理, 做到分工不分家, 按照“党政领导、 政法牵头、 司法为主、 部门联动、 社会参与、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的工作机制, 把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稳步推进; 其次, 要紧紧抓住村维稳综治工作站和村司法行政工作室这个平台, 充分利用宣传橱窗、 宣传画等形式, 真正做到让村民普遍了解社区矫正工作;

  第三, 要把握好宣传工作的尺度。

 省、 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县、 乡社区矫正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这样一方面可以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 有利于统一思想, 克服本位主义和应付心理, 同时可以为基层司法所开展工作增强底气。

  

  

    问题三:

 机构不健全, 司法行政系统陷于孤军作战的被动局面。

 社区矫正是执法工作, 又是教育矫正人的工作, 涉及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心理矫治, 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政策性。

 它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丰富的社会阅历和一定的教育学、 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

 要将社区矫正工作落到实处, 必须健全社区矫正机构, 配齐工作人员。按照省司法厅要求, 每个司法所至少具备 3名工作人员。

 但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只有 1名, 有的司法所还从事信访、 维稳综治工作, 有的司法所所长兼任综治办副主任; 二是志愿者队伍不健全, 有的单位志愿者数量不够, 有的志愿者与其它工作方面的志愿者不分; 三是社区矫正工作者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者是社区的刑事司法人员而不是社区工作者, 必须具备刑事司法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这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认罪伏法、 悔过自新, 对于加强有效管理以及对罪犯的控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是职责划分不明确。

 相关的一些规章制度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进

  行教育矫正, 对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 心理矫正、 矫正个案的制定实施、 公益劳动的开展由谁来负责, 司法所、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职责是什么, 有哪些量化的指标, 规定的都不是很清楚。

  

     建议:

 方案一:

 真正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 方案二:

 建立一支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社区矫正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并非仅仅是监督、 考察, 而且包括对罪犯的教育改造以及帮助和服务。

     

 问题四:

 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社区矫正的质量难以保证。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和工作量的增加, 经费的需求问题也日益突出, 特别是部分基层党委、 政府错误地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是降低了行刑成本, 而是增加了政府的开支。另外, 由于部分乡镇经济发展不平衡, 致使经费不能够完全位到位。

   建议:

 必须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专项基金。

 数额由上级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标准, 保证足额下发, 专款专用, 对于贫困地区, 上级业务部门要在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篇四: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12 年第 8 期总第 310 期前 沿Forward PositionNo. 8 2012Sum No. 310社区矫正制度实施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 — —以湖北省为例崔361005; 2. 湖北经济学院 法学院, 湖北 武汉凯1,2张功2( 1. 厦门大学 法学院, 福建 厦门430205)[摘要]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 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 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在制度认识深度、 工作力度和人员配置等多方面还存在着较明显差距。

 各地应当根据省情特点, 在部门关系协调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将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到新的层面。[关键词]社区矫正; 问题; 政策建议C916[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 - 8267 ( 2012)

 08 - 0092 - 02[基金项目] 本文系湖北省法学会项目“湖北省社会化矫治与帮教管理制度研究”( 项目编号:

 SFXH205)

 ;湖北经济学院青年基金项目“刑事案件分案并案审理研究”( 项目 编号:

 XJ201105)

 。[作者简介] 崔凯( 1981—)

 ,男,江苏连云港人,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张功( 1966—)

 , 男, 甘肃天水人, 博士,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副主任,副教授。社区矫正是指通过适用各种非监禁性刑罚或刑罚替代措施, 使罪犯得以留在社区中接受教育改造, 以避免监禁刑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参与犯罪矫正事业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1]由于社区矫正着眼于违法犯罪人员的回归社会, 避免了传统矫治处理方式重打击处罚而轻后继矫治的缺点, 所以得到了我国的高度重视。

 近十年来, 我国各地为此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现实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笔者拟主要以湖北省为例, 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以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参考。一、 社区矫正面临的现实问题评析( 一)

 政策认识深度不够在中央及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推动下, 我国各地社区矫正制度的产生时间虽然较短, 但是进展非常迅猛。

 不过在很多地方, 不少干部群众还没有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有的地区虽然也根据上级的统一安排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落实, 但是这种行为是被动的, 落实的效果较差。这种情况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我国长期的重刑化思想和报应刑观念已经深入人心。

 我国传统的行刑观念是崇尚重刑和监禁刑, 这种观念在今天仍然有相当的市场。

 许多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抱有 “行刑就是关押”“只有严刑才能稳定 ” “监禁起来保险” 的旧观念。

 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内容了解并不详细, 很多人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将应当坐牢的人放任在社会上, 使得刑罚对犯罪行为的惩罚作用落空, 有的人甚至认为社区矫正实际上可以让有关系的犯罪分子早早逃脱牢狱的惩罚, 放纵了对犯罪的打击。甚至即便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不少社区居民也认为就应该让他们在少年管教所里吃吃苦头, 在社区中服刑有些便宜他们。

 还有一些居民存在担忧和不安, 怕这些人旧习不改, 影响自身及周围安宁。同时, 据课题组在某些司法机关的调研得知, 有的基层机关的相关责任人认为社会化矫治会增加他们社区的监管难度和治安不稳定性, 加大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量, 对社区矫治顾虑重重, 怕他们出了问题要承担责任, 因此对缓刑、 假释等社区矫正刑种和相关刑罚的适用, 仍然控制得很紧, 比例较低, 对社区矫正工作并非积极支持。( 二)

 日常矫正措施没有细化少数地方满足于对矫正对象的一般性管理, 而对矫正对象的行为思想汇报、 学习教育、 公益劳动、 心理咨询等具体矫正措施没有明确规定。

 以公益劳动为例, 根据法律规定, 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履行参加公益劳动的义务。

 武汉市东西湖区利用自 身所处的区域优势, 在径河绿化公司和三店西郊园林建立了两个劳动基地, 聘请了两位管理人员。司法所除每月 不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到劳动基地参加劳动外,还要求主动按规定参加公益劳动的社区矫正对象需凭司法所开具的 《劳动证明单》 到基地报到, 劳动基地管理人员签字证明其完成公益劳动时间及任务情况。

 但很多地区的公益劳动并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 公益劳动没有落到实处。( 三)

 基层基础工作有待规范在湖北省司法厅的统一安排下, 全省的社区矫正工作基本上都在向规范化迈进。

 不少地区能够做到以基层司法·29·

 所为平台, 挂牌成立 “社区矫正帮教安置中心”, 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 请示报告、 监督统计、 档案管理、 责任追究等八项制度, 并制定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应急预案, 为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课题组成员在 2008 年至鄂南某经济欠发达乡的司法所查阅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时发现, 该司法所仅仅有一个矫正对象的部分资料, 而据该司法所所长介绍, 该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他们一直在进行, 但是由于认识不够和精力有限, 没有进行相关材料的整理。( 四)

 人财物配备问题严峻我国基层司法所承担了社区矫正的大多数工作, 而基层司法所的经费和人员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司法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实践中司法所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地方财政和上级司法单位, 但经费一般都不多。

 根据相关的研究资料显示, 以武汉市为例, 大多数司法所都只有两到三间办公室, 武汉市江岸区司法局每年拨给北湖司法所的经费是一万元; 而水果湖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工作上分到的经费也只有千元左右。

 有限的经费大多用于制作档案或纸笔等办公经费, 对于请心理医生及专家等则比较困难, 使得矫正工作无法很好地开展。

 武汉市武昌区共有 14 个司法所 191个社区, 但发放的专项社区矫正经费仅能够基本维持全区专业人员 的培训 和工资、 宣传以及档案、 办公经费等费用。[2 ]武汉市这个在湖北省属于财政收入最好的城市尚且如此, 湖北省其他地市州, 乃至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司法所的经费压力更是可想而知。二、 完善社区矫正的制度对策国家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之后, 以往学术研究在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明确, 实施意义的宣扬等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本文另辟蹊径, 立足于解决现有问题, 并不做过多国家层面的立法改进的思考, 以供学术探讨和实务部门参考。( 一)

 加强部门的协调工作由于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是由基层司法所负责矫正、 考察, 公安机关实施监管 , “坚持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 以司法行政机关为工作主体” 是总的指导思想, 这实际上给部门之间的协调带来了很大难度。

 由于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 往往会引 发多头指挥、 多头交办任务、 多头检查、 多头要数据材料的现象,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职责不清、 界限不明、 衔接不力、 效率不高、 都负责又都不负责的问题。一旦部门之间的沟通不够, 很容易造成矫正对象的额外负担, 或者造成脱管、 漏管的情况。在涉及缓刑、 管制等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开展时, 矫正对象至少会受到检察院监所部门、 公安局治安部门及户籍所在地司法所三方监管, 这更是多头执法, 很容易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阻塞。

 为了避免相互之间的协调不顺, 各地的领导小组不仅要在组织机构层面上成立, 更要发挥实效,积极做好牵头工作, 与各部门密切配合, 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类似于情况通报制度、 联席会议制度、 难点研讨制度、 工作述职制度、 年度考评制度等应当被切实落实。( 二)

 加强工作人员专业化要对公开招录的社会工作者进行较严格的把关。

 社区矫正的对象比较复杂, 仅仅要求社区矫正人员的专职化并不一定能带来矫正效果的专业化。

 例如, 根据课题组收集的资料, 东南沿海某较发达城市某区 2009 年招聘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其中报考某镇的人员共有 73 人, 通过审核的有 71 人。

 这些人大部分为团员, 1983 年到 1987 年出 生( 最小的为 1989 年出生)

 , 大专学历, 甚至女性占到报名人数的 7 成以上。

 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并不只是简单的文案整理工作, 更多的是需要直接面对矫正对象。

 可以设想, 如果让一个 20 出头, 政治素质和专业知识都不高的小姑娘对矫正对象进行管理和帮教, 这种矫正行为很难起到预设的效果。虽然现有的人员配备不足以应对社区矫正人才的需要,但随着我国大学扩招, 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众多, 我们有条件面向各高校招收符合社区矫正要求的法学、 心理学、 社会学、 护理学等专业人才。

 在今后专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中, 我们可以考虑对招聘对象的专业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社区矫正要收到实效, 最终的表现是矫正对象对自 己的过错行为有了充分的认识, 而做到这一点, 一方面需要对被矫正对象的教育, 另一方面要对被矫正对象进行相应的帮扶, 解决他们的切实困难。在特定对象的矫正上, 可以采用具有特色的矫正方式,例如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未成年的犯罪人的, 可以考虑将学校矫正作为矫正的重要方式。

 如果某一犯罪人符合社会矫正的条件, 但学校 ( 特别是之前所在的高中)

 仍然简单地将其开除学籍, 未成年犯本人无疑会失去一个重要的矫正渠道, 社区矫正的效率也会大打折扣, 而社会必然会承担矫正无效后带来的危险。

 学校在对学生的制约与保护、 学生劣迹行为的矫治、 学生的自我管理与教育以及培养良好的品德和新型的人际关系等方面, 都起着教育的 “杠杆” 作用。

 让未成年犯能够继续在学校学习, 接受全面的学校教育, 不仅有助于其健全人格的塑造, 还有助于其认真思索改过。对不同的处罚方式, 也可以尝试不同的帮教形式。

 例如, 对假释人员的考察, 不能仅有监督管理而没有辅导援助、 帮助保护, 而且辅助援助和帮助保护也应当是有不同措施的。

 除此之外, 针对有特殊困难的帮教对象, 还可以进行帮助保护的相关措施, 例如, 帮助无谋生技能的矫正对象训练谋生技能; 帮助无工作的帮教对象寻找就业机会;帮助年纪较大、 生活贫困的帮教对象办理社会保障等。[参考文献][1] 冯卫国. 行刑社会化研究— — —开放社会中的刑罚趋向[M] .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2] 苏彩霞,邵严明.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 .暨南学报,2009( 06)

 .[3] 湖北省司法厅. 赵斌副省长在省政协〈各界反映〉 上作出重要批示[EB/OL] . http:

 / /www. hbsf. gov. cn/Publish/sylm/ywgz/sqjz/20090730163569052450. html. 2009 - 07 - 30.[4] 洪山区司法局. 洪山区司法局与中南民族大学研讨共建 “社区矫正法律诊所”[EB/OL] . http:

 / /sfj. hongshan. gov. cn/sfj /gzdt/0999c164 - 4fc6 - 4f0d - 8801 - aa5d9cb305fd/,2010 - 04 - 20.·39·

篇五: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势下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建议思考 当前,社区矫正作为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社区矫正工作已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工作,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管理和服务,既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内在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自开展以来,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我们一直在不断地摸索前行。那么,进一步完善机制,防止制度漏洞,从而有效地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杜绝重新犯罪和违法违纪的发生,是摆在司法行政机关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社区矫正管理的作用及意义 (一)有利于防止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社区矫正工作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把社区服刑人员放到社区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生活、生产及思想动态,以防止其再度实施危害社区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社区矫正对象多是缓刑、假释、拘役等刑罚对象,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但是这些人自身素质、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某种环境的刺激下也会诱发再次犯罪。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不仅会对社区的安全稳定造成影响,也使人们对刑罚公正适用的信心受到严重影响。因此,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支持度、满意度。

 (二)多措并举完善法制与监督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集中教育、社区服务、心理矫正与心理疏导等一系列矫正工作的开展,需要法制与监督为其保驾护航。没有制度的保障,完全听从社区服刑人员的意愿,社区矫正工作很难开展,矫正工作人员就会从主动变为被动;社区服刑人员皆因心理扭曲、观念偏差、行为习惯与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脱轨,要使其养成正确的新的观念、行为习惯是一个痛苦的过程。因此,这些问题会制约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完善法制与监督管理工作是必然要求。

 (三)社区矫正有利于服刑人员完成身份的转变 现阶段在我国的监禁行刑中,监狱改造是罪犯改造的主要手段之一。

 1.监狱通过一系列的惩罚活动囚禁罪犯,剥夺或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强制罪犯接受教育改造和从事一定的生产劳动,以实现惩罚的功能。对罪犯的惩罚是刑罚正义性的要求,也是国家创制刑罚、运用刑罚所追求的目的;对被害人产生一定的安抚作用;使罪犯丧失在社会犯罪的能力,同时以对罪犯的惩罚,对社会上可能实施犯罪的人是一种警戒,预防再犯罪。

 2.改造罪犯是监狱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以矫正罪犯的主观恶习、不良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性,培养其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谋生技能,并能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教育活动。监狱改造具有规范养成功能,在监狱严格监管约束下,罪犯逐渐养成自觉遵守规则的习惯,从犯罪思想着手实现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转变,从根本解

 决了罪犯的内因问题,无论罪犯在监狱内服刑,还是回归社会后,即使在遇到犯罪诱因的情况下,也能自觉地抵御犯罪的诱惑,不致重新犯罪。

 3.社区服刑同样适用于罪犯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是严重违反规则的人,在日常生活中,法律意识淡薄,生活随意性较大,缺少规则意识、守法意识,以致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促使社区服刑人员逐步改掉原有的与法律规则相悖的行为习惯和规则意识,从而顺利融入社会。因此,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也是改造社区服刑人员必不可少的手段。

 二、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现状 (一)社区矫正力量薄弱,监管主体单一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 省社区矫正衔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有关部门、村(居)委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教育、监督、保证作用。但是,实际监管中,这些监管力量大多成为“摆设”,往往只是司法所工作人员承担全部社区矫

 正日常工作。镇(街道)社区服刑人员少则十来人,多则几十人,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一至三人,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只能承担日常教育、社区服务、工作档案等任务,难以长期进行逐户个别谈话、上门走访,了解其思想、生活动态,而上门走访又是监管社区服刑人员的最为关键环节。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要完成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以及主管部门及乡镇(街道)党委、政府交代的其他事项。在众多工作的压力下,社区矫正质量堪忧。

 (二)重视行为管理,缺乏心理疏导 在刑罚执行中,社区矫正相对开放、自由、较为人性化。比如,现有的思想汇报制度、每周电话汇报、定位手机及电子腕带监管制度、走访排查制度、请销假审批制度、奖惩制度等。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人少事多的情况下执行社区矫正工作难免与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监管措施出现偏差,这也可能会让社区服刑人员暂时“不敢为”,却还没使其内心真正服法,达到“不想为”的理想状态。由于社区服刑可变因素较多,加之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量大,每个月只能尽可能的完成相应的教育及任务,这就导致思想引导力度不够,难以有效地触及心灵启发社区服刑人员自律、自觉、自省。

 (三)考核机制不够健全

 社区服务及学习的完成情况是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实际工作中,矫正机构针对学习教育、社区服务工作尚未形成严格的检查与考核制度,对具体社区服刑人员的学习及社区服务活动,存在重形式轻实效、重记录轻检查,缺乏有效考核等问题,没有体现出学习教育、社区服务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效果。

 (四)监管措施缺乏针对性、时效性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能够依托社区矫正定位监管系统,通过定位手机、电子定位腕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实时定位,落实相关监管制度。然而,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服刑,这就导致监管范围广、活动空间大,不像监狱服刑时时在司法干警的眼皮底下,在不影响社区服刑人员正常生活和生产的情况下司法所工作人员每个月只能面对面 1-2 次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也不能时时上门走访,无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动态跟踪监管,以致难以准确了解其思想、行为动态。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大都停留在知其在哪里,却无法时时知道其在想什么、有什么需要,了解也只能间断性、阶段性的进行了解,而不能时时掌握。

 (五)心理矫治室及专业人才未落实到位

 目前,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意识到了心理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与监狱联合,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开始成立心理矫治室,从监狱邀请专业的心理疏导人才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但是,心理矫治室大多是设在县(市)社区矫正中心,各地司法所大多还没有成立,心理疏导难以全覆盖;同时,心理矫治配套设施、配套人才不足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如何加强社区矫正之创新监管模式 我们应完善社区矫正相关制度和措施,统一领导、统一规范监管措施、统一档案、统一完善人力、物力等配套设施,认真总结社区矫正工作中我国现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深入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积极探索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出路。

 1. 建立审前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客观性 科学、客观的调查评估是降低社区矫正风险的重要前提。司法行政机关在审前调查时应结合其现实表现、家庭情况、邻里评价、被害人意见综合考量签署接收意见,社区矫正再犯罪的风险评估结论必须做到科学、客观,严禁在审前调查过程中讲人情、讲关系,司法行政机关需综合衡量监狱服刑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2. 建立更完善、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需分为严管、普管、宽管三个级别,主要分为重点关注和一般关注,具体而言需完善以下几方面监管措施: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对三类社区服刑人员要适用不同的监管措施及不同的奖惩措施。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 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根据服刑人员阶段性表现进行管理级别调整,适当给予奖励及申请减刑,以提高社区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

 二是根据管理级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矫正方案,避免千篇一律。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司法行政机关要制订相应的矫正方案,但在监管过程中,要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思想、心理变化情况、服从监管情况适时调整矫正方案,采取更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提高矫正效果。

  三是针对性监管,落实责任人。结合社区服刑人员实际情况,如思想不稳定、情绪冲动、行为随意、重病等特点,要本着以人为本为原则,充分利用帮教小组的力量给予其鼓励和关怀,加强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避免其重新违法犯罪。

 四是将奖惩机制落到实处。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从某种程度来说,没有实际的奖惩制度,再好的监管措施也

 只是一纸空文。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XX 省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惩暂行办法》及多省相应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均只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提请收监执行作出规定,而表扬、记功、减刑等缺乏相应的细则,在落实上还存在漏洞,对于积极改造的服刑人员来说缺乏具体、实际的奖励制度。因此,应进一步细化奖惩细则,提高管理的实效性;同时,在警告和扣分之间补充一些监管措施,如缩小活动范围、增加报到次数、学习次数、外出请假的限制等。

 五是规范工作流程。在认真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坚持做到“六个必须”,即矫正工作初期必须与矫正对象见一次面、必须进行一次谈话、必须建立一人一档、重大节假日必须上门走访、矫正对象思想波动时必须过问、重点关注,时时了解其思想动态,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对象本人及家庭出现困难时必须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帮扶。

 六是实施人性化改造,完善矫正功能。为了让社区矫正对象感受到社会的关爱,要不断创新管理模式,管中带疏,主要采取电话交谈、家庭走访、个别谈话、感化心灵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人性化的挽救。通过专业的心理询问,了解犯罪心理成因和特征,有针对性实施心理矫治和矫正方案,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改变生活态度和对问题的看法,从而

 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和融入社会,成为一名知法、懂法、用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篇六: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吴强军(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 浙江杭州  310007 )

 ■文

  一、 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法律

  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瓶颈”问题

 (一)

 执法与执行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弱化了刑罚执行的效力:

 根据现行《刑法》 和《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 被宣告缓刑、 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通知》 中要求, 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 教育工作。由此, 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

 从形式上说, 社区矫正的管理和工作力量得到了制度意义上一定的强化。

 但是, 《通知》 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 责权不够明确, 实际操作性也不强。

 因而导致实际执行中产生了执法与执行相分离、 责与权相脱节的问题。

 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 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

 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 管理、 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尽管司法部随后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但也只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行, 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约束力。

 实际工作中, 作为社区矫正牵头单位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还是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或政法委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共管机制优势得不到充分体现。

 (二)

 法律依据不足弱化了监督管理措施的效力:

 法律依据不足是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 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

 等等实际问题, 与法律依据不足有着很大的关联。

 主要表现在:

 一是奖惩考核缺乏力度。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五种对象”中能够获得减刑、 假释奖励的实际上只有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对于其他对象, 现行法律规定缓刑对象必须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才可以获得减刑, 假释对象“一般不得减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减刑奖励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从我省“五种对象”的构成来看, 缓刑对象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别占71%和21%; 其他对象仅占8%。

 因此,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奖惩考核难以取得实质性的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也缺乏足够的激励。

 二是监督管理手段缺乏强制力。

 目前普遍反映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管理难度比较大, “不服管”现象增多。

 这其中既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对象在刑罚方面的特殊性,也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及其所制定的措施缺乏必要的法律、 法规支撑的现状。

 三是监督管理措施缺乏针对性。

 社区矫正“五种对象”在刑罚执行方面的不同处遇, 决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应当实行分类管理、 分类教育, 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但由于缺乏法律、 法规依据, 实际操作中往往侧重普遍性、 一般性问题, 个性化管理和教育程度不高。

 四是一些教育矫正手段如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合法性问题, 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

 目前, 《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关于管制、 缓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和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服刑的五种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中, 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参加劳动的内容。

 同时,尽管《刑法》 在第四十六条规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凡有劳动能力的, 都应当参加劳动, 接受教育和改造。

 ”但在实际执行中,对该规定是否适用社区矫正对象以及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部分罪犯如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对象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等问题, 还存有比较大的争议。

 (三)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的合法性、 正当性缺乏法律支撑:

 尽管两院两部的《通知》 以及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 都明确了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 但是上述文件或规定属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制度文件, 不具备司法解释性质的法律效力。

 因而在实际工作中,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性、正当性经常面临来自社会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及其亲属的质疑。

 同时,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作为一项执法活动, 其工作主体代表国家履行职责的权利、 承担的义务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 也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和保障。

 (四)

 社区矫正的衔接缺乏法律制约:

 实际工作中, 由于缺乏程序性的法律规定, 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法律文书的传递以及具体工作上的衔接等问题, 经常出现不到位、 不合拍、 不重视等情况, 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效率与质量, 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也常常比较被动。

 二、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一)

 关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方式问题:

 尽管目前各试点省(市)

 结合工作需要, 在社区矫正制度建设方面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 有的还涉及到制定地方性法规问题, 如上海市出台了《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条例》。

 我们认为制定地方性法规, 只是解决现阶段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法律依据不足的一种暂时性的替代性措施,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工作深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法律“瓶颈”制约问题。

 同时,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由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执行权的执法活动, 应该由国家来立法。

 从当前的实际出发, 我们认为社区矫正的立法有两种实现方式:

 1、 修改和完善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有关非监禁刑的规定, 增加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刑种, 把现行的罚金刑提升为主刑, 在立法上实现刑事处罚制度由以监禁刑为主体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合理配置转变。

 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 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开放化潮流, 它不仅避免了监禁刑的负作用, 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

 同时, 短期监禁刑易科罚金的做法在国外十分普遍, 为了进一步优化行刑效果, 我国应当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 科学。

 2、 制定《社区矫正法》 或《刑事执行法》, 在实体上、 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 执行机关、 适用对象、 适用程序、 被矫正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及奖惩、执行程序、 社区矫正管理系统等等内容, 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中需要明确的相关问题:

 1、 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 构建统一的行刑权。

 从本质上说, 行刑权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 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国外的情况看, 刑罚执行也大都由一个部门统一管理和负责, 一般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因此, 我们认为应当结合目前正

 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 将行刑权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 并在社区矫正立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 提高行刑机关的法律地位, 规范我国行刑权的运作, 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 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 提高行刑效率, 降低行刑成本, 进而实现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的目的。

 在此基础上, 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 即在司法部和各省、 直辖市、 自治区司法厅(局)

 内设立社区矫正局、 各市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处、 各县(市、 区)

 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科; 乡 镇(街道)

 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职能, 逐步形成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负责包括罚金、 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和管制、 缓刑、 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 监外执行五种社区刑罚措施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组织执行机制。

 2、 明确司法所及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与司法所承担的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任务不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

 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的规定,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我国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通过多种形式, 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 法制教育、 社会公德教育, 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使他们悔过自新, 弃恶从善, 成为守法公民; 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 生活、 法律、 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以利于他们顺利地适应社会生活。

 ”由此可以看出,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所从事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 其对象是经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判决、 裁定、决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 教育矫正、 奖惩考核以及帮助服务等工作; 工作的性质实质上是代表国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

 因此, 在社区矫正条件下, 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 职能及其方式, 应当从依法行政上升为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法相结合的高度。

 如果仍然单纯强调或突出司法所的依法行政职能, 显然已不切合实际, 而且也容易造成社会及社区矫正对象对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职能以及实质上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的合法性、 正当性产生质疑的被动局面。

 同时, 由于工作对象的特殊性, 也决定了必须通过适当的形式为工作主体履行职责提供包括人身安全在内的制度保障措施。

 所以, 应当通过社区矫正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 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 为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社区矫正工作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3、 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社区矫正职责及工作程序。

 目前, 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

 衔接配合质量不高、 效率较低以及积极性、 主动性不够等问题的出现, 与社区矫正没有立法,特别是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相互间的衔接工作程序等问题没有以法定的形式加以明确有着很大的关系。

 实际工作中, 检察、 公安机关就曾经提出“监督谁、 考核谁”的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 社区矫正适用的“五种”对象是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的, 按照现行的综治考核体系, “五种”对象的监督管理情况仍然是考核公安机关, 一方面造成责、 权、 利相分离, 司法行政机关有给人“打工”之嫌; 另一方面, 公安机关考虑到责任仍在自己身上, 实际工作中又表现出些许“不放心”, 因而产生许多重复劳动、 增加司法所以及社区矫正对象负担的现象,如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要同时送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 考核时公安机关需要司法所提供监督考察方面的相关资料等。

 同时, 在具体工作中, 有时司法行政机关考虑到衔接的实效性以及工作的效率等原因, 因而在制作相关文件时, 对如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以及各类审批的时效、 程序进行必要的明确和规定时, 往往受到“师出无名”等因素的困扰以及质疑。

 因此,应当通过立法, 对职能部门的职责以及社区矫正衔接等问题, 作出实质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4、 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

 从世界各国的成功实践以及社区矫正的本质意义出发, 我们认为,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更多地发挥社会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或机构的作用。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公务人员在社区矫正中的任务和职责主要是完善法律体系, 为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提供法律支撑; 构建制度体系, 规范社区矫正运作; 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加强管理、 监督、 检查、 指导等各方面职能, 依法、规范、 有序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但从现阶段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情况来看,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带有非常明显的政府主导型改革倾向, 国家及其专门的职能机关和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的实施层面上处于主导地位, 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还非常有限。

 在社区矫正工作的起步阶段,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组织建设、 制度建设、 队伍建设以及保障机制等方面投入大量的人力、 物力、财力和工作精力, 发挥主导作用, 这对于夯实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基础, 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和完善, 不仅是必要的, 而且也是必需的。

 但是这种初始状态下的政府或部门主导模式, 在一定程度上也对部分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误导,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注重政府行为或者由政府公务人员大包大揽, 而忽视了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社区矫正不仅仅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更主要的还是一种特殊人群的生活状态、 罪犯矫正的特定行为方式和文化模式。

 因此, 简单地或过多地依赖政府行为, 一方面不利于体现和发挥社区矫正相对监禁刑而言的长处和优势, 也与国家开展社区

 矫正工作, 降低行刑成本, 提高行刑效率的初衷相违背。

 因此, 我们认为, 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积极探索和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 社区矫正立法应当发挥出它独特...

篇七: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 。’ 。。。。。’ 。’ ’ 。‘ 。。。。’ 。。‘ 。。。。’ 。。。。‘ 。。。。一一JudiciaIAdm i ⋯ni strati onat the L0caILevei· 匪蟊圆磊萨搠I ■I● —■ ● ■ ———■ ———_● —__—■ —■ —————■ ———__——_——L———————————————————————————————————————————————————一飞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M ai n O bstacl es and Counterm easuresW ork跏anA||7.round W ay孔超( 山东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山东济南250014)● 文2009年10月,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当前,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经进入进一步深化与规范的阶段,为全面掌握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基本情况,找准下步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笔者进行了调研,在分析梳理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一、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山东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于2004年8月,2007年1月逐步向全省推开。目前,全省17个市共有114个县( 市、区) 、1069个乡镇( 街道) 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4973人,已解除矫正16249人,18701人在矫,仅有23人重新犯罪,重新犯罪率为0.65‰,远低于全国2‰重新犯罪率,有效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各试点地区按照“ 首要标准” 要求,坚持“ 积极稳妥、依法规范、协调配合、质量为本” 的工作原则,积极探索、努力实践,扎实推进试点工作,脱管、漏管现象大大减少,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同时,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 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启动。各试点地区成立了由党委、政府领导任正副组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编办等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执行落实领导小组的部署和要求。试点工作中,逐步健全完善了“ 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司法所具体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 加强机构队伍建设,确保试点工作正常开展。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全省有4个市、32个县( 市、区)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或社区矫正工作科( 股) 。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其建设情况直接关系到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近年来,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与督导下,各地加大争取协调力度,目前全省已有60%的司法所理顺了管理体制,为试点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基础。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地建立了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为主,专职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积极协助的专群结合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针对司法所工作人员不足的现状,通过招考、聘用和整合基层资源等方式,充实司法所人员力量,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有人管、管得住。三是加大队伍培训力度。各地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外出学习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理论与实务培训,队伍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明显提高。( 三) 健全完善规章制度,确保试点工作规范运行。各试点地区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紧紧围绕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这个核心,从细化程序、量化内容、规范操作的角度,制定出台了衔接接收、监督管理、教育改造、帮困扶助、考核奖惩、解除矫正等相关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使各项制度既符合实际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如青岛市先后出台了《社区服刑人员异地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社区服刑人员公益劳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对全市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工作的意见》等7项制度,并把2009年作为社区矫正管理规范年,深入开展规范化活动。全省统一了文书格式,加强并规范档案管理,确保国家刑罚依法规范执行。( 四) 全面落实“ 三项任务” ,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按照“ 首要标准” 要求,全面落实“ 监管、教育、帮扶”三项任务,建立了分类型、分阶段、分级别矫正模式,提高了教育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运用通讯、网络等现代科技,开展教育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矫正的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了教育质量和监管效能。2009年以来,全省开展各类教育近30万人次,开展心理咨询2.2万人次。本着“ 安其身、万方数据

 _:i 嘲oJu型掣m i型塑塑哩aclhe岣型塑暖其心、塑其人” 的原则,不断完善人性化帮扶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实际2、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送达的问题。法院、监狱、公困难,让他们感受到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温暖,促其安心改安看守所送达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时,存在法律文书不齐造。如滕州市创建了法制教育、技能培训、就业安置“ 一体全、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问题,甚至因没仔细核对罪犯真化基地” ,综合运用各种矫正措施和方法,提高教育矫正效实姓名、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而出现错送达。看守所只送果。2009年,全省开展技能培训5515人次,为近700名生达公安机关,不送达司法行政机关,派出所与司法所又缺乏活困难的服刑人员办理了低保。,必要的沟通,往往容易发生脱管、漏管现象。个别监狱对裁定假释的罪犯仅送达一张假释通知书,缺少判决书、假释裁二、当前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与困难定书和出监鉴定表等材料,有的甚至用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来代替假释通知书。调研发现,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会成为制约我省全面试行社区3、法院、监狱和看守所没有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矫正工作的“ 瓶颈” 。这些问题和不足除法律依据缺失外。到司法所报到的问题。法院对未羁押的罪犯判处管制、宣告主要体现在:缓刑或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以及监狱等关押机关将罪犯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时,有的仅告知罪犯应按时到居住地的公( 一) 司法所人员力量不足。据统计,我省每年在社区服刑的罪犯大约6万多,平均每个乡镇( 街道) 有近40名安派出所报到,而没有明确告知还应到居住地的司法所报到及不按时报到所应承担的后果,易导致脱管、漏管现象发社区服刑人员。而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生。究其原因,主要是社区矫正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没有和工作执行主体,全省目前平均每所仅有3.3人,不少地方全面开展,部分审判、关押机关不知道罪犯居住地是否已经还存在一人所、两人所。司法所除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外,还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承担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与4、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脱节的问题。社区矫正试点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等8项职能,人员力量不足成为当前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问题。同时,全省加%的司法所尚未理顺管理体制,有的司法所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所所作开展以来,我国没有出台统一的判决前人格调查制度,法院在审理适用非监禁刑案件时,一般不委托社区矫正组织对被告人或罪犯的以往表现、主观恶习大小等社会危害程度进长不是公务员,他们在乡镇( 街道) 不仅身兼数职,将大部行调查评估,也不征求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组织的分精力投入到基层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中。而且人员建议和意见,导致将一些不适用非监禁刑的罪犯放在社区服时常被更换、很不稳定。人员的不足和队伍的不稳定,对于刑或使社区服刑人员数量超出当地社区矫正组织的承受能专业性、程序性、执法性较强的社区矫正工作而言,无疑是力,给社会稳定增加了风险。另外,法院审判后没有采取适一个很大的制约。另外,大部分试点地区的社会志愿者队伍当方式通知罪犯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建设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社作,一旦出现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漏送达等情况时,极易区矫正队伍整体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发生脱管、漏管现象。( 二) 职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社区矫( 三) 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到位。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正工作需要公、检、法、司等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但实践执行工作,其经费应当由国家全额保障。但试点以来,极少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试点地区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数试点地区主要靠政府临时性拨款或挤占其他业务经费,无法满足工作1、公安派出所与司法所配合的问题。公安机关作为社需要,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发展。这也是一些地方区矫正工作的执法主体,与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所) 协作配至今不能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原因。经费不足也导合,是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条件。但从调研情况看,致一些试点地区不能有效地落实监管、教育和帮扶措施,影“ 两所” 协作配合情况不容乐观。在个别地方,当司法所请响了矫正效果。我省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如果经费保派出所对屡次不服监管教育甚至对抗的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必障仍不到位,特别是司法所的办公、交通、通讯、装备等正要的惩罚措施时,派出所往往不够重视,或认为社区服刑人常的工作业务经费得不到保障,就会影响社区服刑人员的勃员已经交给司法所监管,与自己没有关系,致使司法所工作育改造质量,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被动,影响了刑罚执行的强制性与严肃性。在这个问题上,除派出所工作任务繁重、警力有限等客观原因外,缺少相应制度规范是主要原因。( 四) 流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问题。当前,随者经济社会的迅谏发展和户籍制度的改革.人口流动非常频万方数据

 删iciaIAcl m i №tratj on attheL。caILevei· 圜萎圃么膨莎洲繁,出现了大量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就业、就医、探亲、上学或经常更换居住地等人户分离的现象,使现有的监管教育方式如谈话、当面汇报、走访、集中教育等出现了不适应,加上各地试点工作进度不同步、现行矫正制度没有对异地托管进行明确规定,如何有效监管教育这些流动社区服刑人员已经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几点对策与建议( 一) 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加强机构建设。一方面,省政府批准的省司法厅“ 三定” 规定中,明确了司法厅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争取协调力度,在内部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切实加强对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指导和宏观管理。另一方面,省司法厅应抓住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这一难得机遇,积极协调,争取与省编办联合下发意见,尽快从省级层面彻底理顺司法所管理体制,为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奠定组织基础。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会同编制部门,清理律师公证脱钩改制、司法干校撤销、乡镇( 街道) 撤并腾出及编制部门留存的司法行政专项编制,全部充实到司法所,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司法所力量仍然不足的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应争取党委政府通过增加地方编制和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聘用专职社会工作者等方式充实加强司法所队伍;广泛动员、吸纳社会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社会工作经验的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不断壮大社会志愿者队伍。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教育培训机制,开展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升社区矫正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 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一是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协调和联络作用。可增设l 至2名副主任,把综治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职能部门的有关处事负责人列为组成人员。主要职责是加强各职能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商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二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应联合制定出台社区矫正工作衔接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主要规定和规范以下内容:法院审理适用非监禁刑案件时,应委托被告人或罪犯的执行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风险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法院量刑的一个重要依据;检察机关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畴。经常性地对各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解决;公安机关对脱管、漏管、屡教不改、抗拒矫正甚至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积极配合司法所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法院、公安看守所、监狱应明确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执行地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报到,让其作出书面保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寄送齐全的法律文书及相关资料,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罪犯执行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接收准备工作。三是建议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针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本部门情况,各自制定出台专门文件加以解决,确保公、检、法、司四部门在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增强矫正效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 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机制。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制定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和财政部下发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的规定,建议由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包括社区矫正经费在内的我省司法行政机关经费保障标准。同时,积极指导各地科学制定社区矫正经费保障标准,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设施经费等纳入...

篇八:党委政府对社区矫正重视不够

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市社区矫正工作从 2009 年 4 月份全面推开以来,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各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加强社区矫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措施,有力地确保了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截止2012 年 5 月底,全市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 615 名,解除社区矫正对象 358 名,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 257 名,其中缓刑 246 名,管制 7 名,假释 3 名,暂予监外执行 1 名。通过运行 3 年的实践看,总得效果是好的,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为构建和谐永济创造有利的社会稳定条件,同时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有些被判处进行社区矫正的犯罪,拿上法院的法律文书到司法局后,只是表示法院要求盖章,并不知道接受社区矫正的真正意义。

 2、衔接制度还不够完善。主要体现在交付执行方面。我们永济市人民法院执行的是,判决后由社区矫正对象亲自带上法律文书到司法局报到,有些社区矫正对象拿到法律文书后不及时到司法局报到,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既见不到矫正对象的法律文书也见不到矫正对象本人,司法局无从得知是否有新增加的社区矫正对象。这样就有可能造成社区矫正对象的脱管,漏管,甚至重新犯罪。

 3、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4、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九项职能,全市 10 个镇、街道只有 21 名司法所工作人员,3 名社办人员,平均每个所还不到 3 人,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经法院判决被宣告缓刑罪犯越来越多,缓刑期限一般较长,2012 年内,接收并监管的矫正对象将达到 300 人左右。如此多的矫

 正对象,仅靠司法所的 24 个人,已无法承受如此重的工作压力。

 5、工作经费不能满足必要需求。根据测算,每个矫正对象每年的矫正成本至少为 2000 元。我市预算经费远远不能达到此标准,同时,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所必需的装备物质也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解决以上问题的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定期召开业务培训会和经验交流大会,及时进行经验交流,当前要全面宣传什么是社区矫正,让全社会都知晓和关注社区矫正。

 2、坚持衔接工作走在前,从源头做起。即是:法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与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事前联系制度。社区矫正对象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由法院依法判决产生,二是由监狱、看守所在刑法执行的过程中产生,为了保证衔接工作有序有效,法院、监狱、看守所在决定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以前应通知和委托司法局进行审前评估调查。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确保不脱管不漏管,二是避免个别社区矫正对象接到矫正决定书后不到司法局报到,直接到外地打工,而当地

 的社区矫正机构还不知情的情况发生,同时又密切了法院、司法、监狱和看守所等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联系,使衔接工作不留空档。三是间接建立了社区矫正机构的威信和影响力,对社区矫正对象产生威慑作用,从而促使其日后能自觉接受矫正。

 3、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协作与联系,明确各个部门的责任。定期由政法委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出现的问题和对策。

 4、在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股,配置专门人员5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积极为司法所配置工作人员,确保每个司法所5名以上工作人员。落实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按每名社区矫正对象每年不低于2000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同时为每个司法所配备一辆警务小轿车。

 5、加快社区矫正立法,从法律上统一社区矫正执行机关和非监禁刑执行机关的职责,避免因多头管理造成的无人管理现象的发生。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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