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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取士官请示7篇

时间:2022-09-26 19:50:07 来源:网友投稿

选取士官请示7篇选取士官请示 前 言 2000年投入使用的武警学院统编教材《公安武警应用写作》,与以往类似教材相比,体例新颖,通用性强,容更加贴近公安边防、消防、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选取士官请示7篇,供大家参考。

选取士官请示7篇

篇一:选取士官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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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2000 年投入使用的武警学院统编教材《公安武警应用写作》,与以往类似教材相比,体例新颖,通用性强,容更加贴近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工作实际,使用中受到学员的普遍欢迎与好评。该教材除用于武警学院本科、专科各专业以及函授教学外,还被公安边防、消防多所指挥学校、公安部以及基层部队有关的干部培训班选为教材,用量很大,影响很广。

 《新编公安武警应用写作》,是在《公安武警应用写作》的基础上,根据武警学院“应用写作”课程教学大纲重新编写的。编写过程中,在保留原有特点的基础上做了适当修订。《新编公安武警应用写作》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注意系统性。本书将“应用写作基本理论”与“应用文撰写方法”作为两大组成部分,既有理论介绍,又有具体写法讲解,结构合理,系统性强,便于学员学习。

 二、体现一致性。“应用文撰写方法”部分,突破原有体例,各文体按“文种含义、特征及分类”、“写作方法指要”、“重点注意问题”、“例文及简评”四个方面进行介绍,体例统一,结构层次简洁、清晰,重点突出。

 三、兼顾通用性。根据使用对象的实际情况,本书重点介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不同警种机关通用文书;公文格式上,兼顾党、政、军不同系统,兼顾部队与公安两个方面;例文例尽量照顾到公安边防、消防、警卫等不同警种。

 四、注重前沿性。整体容、学术观点与文种介绍上,反映了应用写作学科发展的前沿情况;机关公文部分以党、政、军有关最新法规性文件为依据进行阐释;除典文章外,例文尽量用新不用旧。

 五、突出可操作性。应用写作是一门技能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为加强学员实际写作能力的培养,书中基本理论介绍只占少部分篇幅,并且力求精辟,贴近写作实际;写作方法与例文介绍占绝大部分篇幅,并且力求详细,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基本理论与写作方法、例文互为渗透,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又有很强的实用性。

 本书除用于武警学院本科、专科各专业应用写作课的主教材外,还可用于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各层次的函授教学及公安现役部队公文写作的短期培训。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军外的一些优秀应用写作教材,引用了一些公开发表的文章,得到了有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武警学院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在此向有关作者和部门表示衷心的感。

 由于编写者水平所限,书中难免有不妥之处,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

 者

  2004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应用文概述

 第二章

 机关公文

 第一节 公文概述 第二节 命 令 第三节 通 令 第四节 决 定 第五节 指 示 第六节 通 知 第七节 通 报 第八节 报 告 第九节 请 示 第十节 批 复 第十一节 函 第十二节 通告 布告 第十三节 会议纪要 第三章

 机关一般事务文书

 第一节 简 报 第二节 计 划 第三节 总 结 第四节 调查报告

 附录一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附录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应用文概述

 一、应用文的含义、特点及作用

 (一)应用文的含义

  应用文指的是人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使用的,具有明确实用目的、直接的实用价值和某些惯用格式的一类文章的总称。

 (二)应用文的特点

  应用文作为一种独立文体,与其他文体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

  1.直接的实用性

  应用文具有最直接的实用价值。具体体现为:

 第一,应用文是为解决特定的问题而写的,是直接用来办理各种事情的。

 第二,应用文有特定的受文对象。

  第三,应用文的容要求绝对真实。

  第四,应用文有很强的时限要求。

 2.应用的广泛性

 应用的广泛性,是应用文使用上的突出特点。部队官兵上下级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公事的办理,私事的解决……,应用文无所不在。离开了应用文,人们的工作将受到影响,交往将受到限制,社会的各行各业将无常工作。

  3.格式的规性 格式的规性,是应用文形式上的突出特点。在长期的写作实践中,各类应用文形成了自己比较固定的格式和规的样式,应用文的格式一般不宜随意改动。

 (三)应用文的作用

 应用文的作用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宣传教育作用

  2.组织领导作用

  3.交流信息的作用

  4.依据凭证作用

 二、公安武警应用 文种类及特点 (一)

 公安武警应用文的种类

  1.机关公文

  2.机关一般事务文书

  3.专业文书

  4.日常应用文

  (二)公安武警应用文的特点

  1.政治性、政策性强

  2.时间性强

 3.性强

 第二章

 机关公文

 第一节

 公文概述

 一、公文的含义、特点及作用

 公文,即公务文书。是各级机关在处理公务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体式的文书的统称。

 公文除具有一般应用文的特点之外,还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第一,公文具有法定的作者。

 第二,公文具有规的体式和法定的制发程序。

 第三,公文具有法定效力。

  二、公文的法规依据

 公文,作为各级机关行使职能,实施管理的重要工具和基本手段,它在形成、办理、归档和销毁处理的全过程中,在格式和容要求上,在行文关系的处理上,都必经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党和国家以及部队,多次颁布有关公文处理的条例与规定,对公文的发展与规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党和国家以及军队颁布的公文处理的法规文件有:

 1、中共中央办公厅 1996 年 5 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 号”,规定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为 14 种,即:决议、决定、指示、意见、通知、通报、公报、报告、请示、批复、条例、规定、函、会议纪要。

  2、国务院办公厅 2003 年 8 月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 号”,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为 13 种,即:命令、决定、公告、指示、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

 3、中央军委办公厅 2005 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为 12 类,即: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三、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机关常用公文种类及用途

 (一) 命令 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

  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包括授予荣誉称号); (三)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

 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

 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请示

 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的事项; (九)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

  (十)函

  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相互商洽上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

  (十一)通告

 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四、公文格式

 (一)军队机关公文发文机关标识有两种,一种为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一种为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

 (二)密级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围》等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标明文种的公文, 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固定格式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四)上报的公文标明签发人,根据需要标明已阅人。

 (五)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容,根据需要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六)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的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容的其他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化统称、简称。

 (七)正文应当准确表达公文容,有附件的标明附件序号、名称。

  (八)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规化简称,首长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序列排列 ;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应当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特殊情况下署公文印发日期。

 (十)主题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用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规则》标引。

 五、公文的行文规则

 (一)军队机关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围行文。

  (二)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时,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除首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下级机关不得直接向上级首长行文。

 (三)本级机关可以行文的事项,不得请求上级机关行文。需要上级机关行文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并附带拟稿。

 (四)请示主送上级主管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机关,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需要执行的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一个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七)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八)行文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围事项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

 裁定。

 第二节

 命

 令

 一、命令的含义、特点及分类

  (一)命令的含义及特点 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的一种重要的指挥性公文。

 命令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指挥性公文,它的突出特点是:

  第一,明显的强制性。

 第二,突出的权威性。

 (二)命令的分类 根据用途,命令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

 2.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的命令;

 3.部署军事行动的命令;

 4.调动部队的命令;

 5.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的命令;

 6.调配武器装备的命令;

 7.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的命令。

 8 8 、选取士官的命令。

 9、授予荣誉称号的命令。

 二、写作方法指要

  (一)标题写法

  命令的标题通常有以下几种写法:

 1.发文机关 + 事由 + 命令。如: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

 2.事由 + 命令。如:

  《向全国进军的命令》

 3.只标出事由,如:

 《XX 等任职、晋衔》

  (二)正文结构及写法 命令这种公文用途较多,类型也较多。命令的类型不同,具体容与写法也不尽相同。但无论何种命令,其基本容一般为三大方面,即:

 命令的依据与前提(根据什么或为什么要发布此命令); 命令的事项(命令主体的具体容); 执行命令的要求。

 除上述三大方面基本容之外,命令最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以“此令”二字作结。

 几种常用命令的具体写法分述如下:

  1. 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命令 这类命令用于颁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例如颁发条令、条例等,多用于较高层机关。这类命令的容和结构都比较简单,一般只需写清经什么会议决定或通过,经哪一机构或组织批准,所颁布文件的名称,开始执行的时间等。

 2、授予荣誉称号的命令 授予荣誉称号是最高的奖励等级,用命令来宣布。这类命令容较多,篇幅较长,其结构一般为:先简要介绍受奖者相关的自然情况及受奖集体或个人的先进事迹,然后写清决定授予的具体称号,最后对受命单位及个人提出要求,并号召向先进学习。

 3.任免干部的命令 这类命令用于宣布人事任免事项。它的容单一,结构简单,主要写经哪一级组织批准或决定,受命人员的原来单位、职务,及新任单位、职务。免职命令只写清免去谁的什么职务即可。

 4.授予警官警衔的命令 授衔的命令,写清被授衔警官所在单位、职务、和所授予的警衔。

 (三)署名写法

 命令与由首长署名,在公安边、消、警部队,命令由军政首长共同署名。

 三、重点注意问题

  (一)要按权限规定行文 (二)语气庄重、行文简洁有力

  四、例文及简评

  [ [ 例文 1]

  向全国进军的命令 (一九四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野战军全体指挥员战斗员同志们,南方各游击区人民解放军同志们:

  由中国共产党代表团和国民党政府的代表团经过长时间的谈判所拟定的国和平协定,已被国民党政府所拒绝。国民党政府的负责人员之所以拒绝这个国和平协定,是因为他们仍然服从美国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匪首介石的命令,企图阻止中国人民解放事业的推进,阻止用和平方法解决国问题。经过双方代表团的谈判所拟定的国和平协定 8 条 24 款,表示了对于战犯问题的宽大处理,对于国民党军队的官兵和国民党政府的工作人员的宽大处理,对于其他各项问题亦无不是从民族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作了适...

篇二:选取士官请示

02 年 6 月 26 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 确保以防火灭火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条令条例及规章、 四总部《士官管理规定》 和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 , 结合我省消防部队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实行分级、 分期服役制度。

 士官编配数量为士兵编制总数的 59%。

 一期、 二期士官为初级士官, 三期、 四期士官为中级士官, 五期、 六期士官为高级士官。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 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 专业技术精湛, 纪律作风严明, 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各级司令部门主管士官管理工作。

 司、 政、 后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

 (一)

 司令部门负责士官的编配、 选取、 培训、 调配、 警衔的授予与晋升、 处分、 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

 (二)

 政治部门负责士官的思想教育、 政治待遇、 奖励、 婚姻、 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 抚恤待遇以及劳动教养、 开除军籍等工作。

 (三)

 后勤部门负责士官的工资、 津(补)

 贴、 伙食、 被装、 住房、 生活福利、 卫生医疗、 劳动保护和评残、 保险以及家庭医疗等工作。

 (四)

 各级党委、 领导对本规定的实施负有重要责任, 必须加强领导, 统筹规划, 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士官的选取、 晋升 第五条:

 士官选取、 晋升应当坚持依法办事、 注重素质、 发扬民主、 公开公正的原则, 严格按照规定时间、 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确保士官素质。

 第六条:

 选取士官的计划, 由支队司令部门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前拟制完成, 经总队审核汇总后报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士官选取计划一经核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

 士官选取要严格按照总队下达的选取指标和岗位进行, 严禁超指标选取, 确保士官队伍结构比例搭配合理, 防止超编。

 第八条:

 士官选取的条件:

 (一)

 志愿献身消防部队建设;

 (二)

 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四)

 身体健康;

 (五)

 经支队级以上单位的相应训练机构、 学校或参加地方专业技术培训的;

 (六)

 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 必须在本期各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含)

 以上标准;

 (七)

 选取高级士官的, 必须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 达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四等以上奖励。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并经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合格; 在专业技术上有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以及担任过班长、 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 连年被评为优秀士兵和立功受奖并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 应当优先选取。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能选取:

 (一)

 本专业技术岗位超编的;

 (二)

 从事非所任命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半年以上、 累计超过一年以上的;

 (三)

 发生一般以上事故, 对事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

 违反部队纪律, 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

 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六)

 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

 (七)

 体检不合格的。

 第十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每年的十月份前, 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党支部写出书面申请。

 (二)

 由基层党支部召开军人大会进行评议。

 群众评议时, 支部应当向士兵公布士官选取、 晋升的名额、 条件和标准, 并按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四个档次进行评议。

 (三)

 基层党支部结合群众评议的结论, 根据本单位士官缺额、 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 填写《党支部推荐意见表》 , 连同本人申请、 民主评议的原始材料一并上报。

  (四)

 总队、 支队司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对选取对象进行全面考核和体格检查, 结合日常的考察, 择优提出拟选取人员名单, 提交党委研究。

 (五)

 党委根据司令部门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 集体讨论下达选取事项。

 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 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 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 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写出书面请示,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 并下达选取命令。

 (六)

 符合选取条件的, 须填写公安部政治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 , 并装入本人档案。

 选取批准时间统一填写当年 12 月 1 日。

 第十一条:

 士官选取的批准权限为:

  (一)

 第一、 二期由支队批准; 第三、 四期由总队批准; 第五、 六期由公安部消防局批准。

 (二)

 总队机关直属单位士官的选取, 由司令部门归口办理。

 第十二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 在退伍教育展开前完成。

 第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 士官每年的一月一日自然晋升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 中级以下士官晋升工资档次由支队级单位审批, 高级士官由总队审批, 以通知的形式公布, 同时报上一级司令机关备案; 士官晋升本衔级工资档次, 必须在本年度考评中达到称职以上标准。

 第三章

 士官的培训 第十四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进行培训, 累计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5 天; 重要技术岗位士官每年应普遍轮训一次; 专业技术特别复杂或部队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士官岗位, 要适时委托地方代训;要有计划地组织士官在岗培训。

 第十五条:

 士官的培训工作在党委领导下, 由司令部门牵头, 政、 后、 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实施。具体分工:

 (一)

 培训的计划、 技术兵的挑选、 录取、 分配等工作由司令部门负责;

 (二)

 培训内容、 教材供应、 专业技术指导、 技术考核等工作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

 政治思想教育等工作由政治部门负责;

 (四)

 培训所需的各种物资、 器材和经费由后勤部门按照培训计划、 供应标准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士官的培训, 以总队制定的《士官培训大纲》 为依据, 由具有选取权限的单位组织实施, 采取集中培训和在岗培训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重要技术岗位士官的轮训, 由总队、 支队组织。

 第十八条:

 士官委托地方培训, 必须经过党委研究, 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士官的在岗培训, 由支队司令部依据《士官培训大纲》 结合部队实际在每年 3 月份前下达年度士官培训计划, 并做好检查指导, 各基层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做到有计划、 有部署、 有检查、 有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

 士官所在单位要努力为士官在岗培训提供时间、 器材、 场地、 教员等便利条件, 以确保在岗培训效果。

 第二十一条:

 要利用函授、 电大、 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 组织士官参加在职学历教育, 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

 以上水平, 中、 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

  第四章

 士官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士官考核分为平时抽考、 选取前的考核和年度考核, 按照士官选取的条件和所任(拟任)

 职务、 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

 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 称职、 不称职, 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士官的基本依据, 并装入本人档案。

 对士官的考核每年应不少于两次。

 第二十三条:

 士官考核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下, 由司令部门牵头, 司、 政、 后、 防有关业务部门组成考核机构, 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士官的抽考内容以体能、 专业理论、 条令条例为主, 初、 中级士官的抽考由各支队司令部具体组织实施, 高级士官的抽考由总队司令部组织实施。

 抽考采取不定时间、 不定人员,到士官所在单位考核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选取前的考核一般在选取前培训的基础上进行, 选取初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支队组织, 选取中、 高级士官的培训与考核由总队组织, 考核内容包括体能、 队列、 条令条例、 业务基础理论、 专业理论、 专业技术操作等。

 第二十六条:

 年度考核工作由支队组织, 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按照本人述职、 民主评议、综合考评、 组织鉴定的程序, 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 做出考核结论, 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七条:

 未经考核、 考核不及格或考评不称职的不得选取为士官或晋升警衔工资档次。

  第五章

 士官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士官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 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令和部队的条令条例、 规章制度, 刻苦钻研本职业务, 尊重领导, 服从管理, 充分发挥骨干作用, 积极协助警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做好表率。

 第二十九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 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

 支队每半年应组织士官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 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 支队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 总结经验, 纠正问题。

 第三十条:

 适时开展士官纪律作风教育整顿活动。

 每年 3 月份, 支队要集中开展一次教育整顿活动, 时间不少于一个周。

 重点解决士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增强士官兵的意识和奉献意识。

 第三十一条:

 士官不准单独居住。

 基层中队的士官必须住建制班。

 在机关工作的士官, 必须相对集中居住, 统一管理, 专人负责, 工作期间由使用单位管理, 非工作期间由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回“家门口” 部队服役。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100 公里以内)

 和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孤儿、 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 30 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 应当从严掌握, 报总队审批。

 士官原则上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配偶、 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士官不得参与地方交“笔友” “网友” 和“空中交友” 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

 士官提出结婚申请, 必须经司令部门严格审查, 并出据意见后, 由政治部门办理手续。

 不经司令部门同意, 不准办理手续。

 第三十四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 必须在本单位食宿。

 经组织批准家属随军的, 按家属随军的警官留营住宿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士官必须与义务兵同吃、 同住、 同执勤、 同操课、 同劳动、 同娱乐, 必须按规定着装, 在营区内不准着便服。

 第三十六条:

 士官档案由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部门统一管理, 专人负责。

 士官档案材料的转递、 借阅必须手续完备, 符合规定。

 第三十七条:

 士官的探亲休假:

 (一)

 未婚士官同父母分居两地的或者已婚士官夫妻分居两地的, 第一期士官任期内享受探亲假两次, 每次假期 20 天。

 (二)

 第二期以上士官, 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 已婚的假期 40 天, 未婚的假期 30 天; 第二期以上士官当年未探亲的, 第二年增加探亲假 15 天。

 (三)

 高级士官夫妻在一地、 父母在异地的, 每四年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 假期 20 天; 家属随军的每年休假一次, 服现役不满 20 年的假期 20 天, 满二十年的假期 30 天。

 (四)

 实行晚婚晚育的士官, 结婚当年享受一次晚婚假, 假期 7 天; 符合晚婚规定、 夫妻分居两地享受探亲假的第二期以上士官, 男方在女方分娩第一个孩子的当年, 增加探亲假 15 天。

  士官的探亲休假是士官的合法权益, 应根据季节和任务的需要, 统筹规划, 合理安排, 切实保证士官应享受的探亲休假时间落到实处。

  第六章

 士官的奖惩 第三十八条:

 士官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有相应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 其衔级工资档次从实施奖励的下月起, 可提前增加一个本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

 。

 (一)

 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二)

 选取为士官后累积荣立三等功两次的;

 (三)

 被公安部评为优秀班长或优秀士官的;

 (四)

 所领导的单位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

 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九条:

 士官获得符合提前增加本衔级工资档次奖励的, 支队要及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有关奖励材料报总队司令部。

 第四十条:

 提前增加衔级工资档次的, 初级和中级士官, 由总队司令部审批, 高级士官由公安部消防局审批。

 第四十一条:

 士官的福利发放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考评办法, 与士官的现实表现挂钩, 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

 第四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 经支队批准士官可以代理排长职务, 代理排长职务期间, 按规定享受职务津贴。

 士官代理排长职务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 以支队正式文件公布命令, 代理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三条:

 对现实表现优秀, 管理能力强, 因部队需要长期留队而又无专业技能的士官, 应在适当时机安排其选学一门专业技术。

 第四十四条:

 士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经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主官批准, 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 暂缓提高工资档次 3—6 个月, 取消士官年度奖励工资。

 第四十五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 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 1 月起停止定期增资 1 年, 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当年受行政记过或受党(团)

 内严重警告处分的;

 (二)

 违反纪律, 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六条:

 士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有选取权限单位 批准, 从批准的下月起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担任职务或享受岗位津贴的士官, 取消其职务和岗位津贴, 时间为 6 个月(有本条第五款情况的士官同时调离原单位)

 , 并取消当年奖励工资:

 (一)

 无故不参加工作、 学习和操课, 情节比较严重的;

 (二)

 违反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制度、 规定, 情节严重的;

 (三)

 发生一般事故, 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四)

 配偶、 直系亲属及非直系亲属来队超出规定的留住时间, 以及私自将外地的配偶及子女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在驻地附近落户, 或者租房安排配偶在部队驻地做工, 经动员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

 违反规定私自在部队驻地和部队内部找对象的;

 (六)

 考核连续 2 次达不到标准的。

 ...

篇三:选取士官请示

士官后决心

 篇一:士官留队申请书

 士官留队申请书

  申请书一:

  尊敬的连队党支部:

  您们好!

  不知不觉,我已经在 xx 第一纵队这个团结向上的大家庭里度过了第一纵队这个团结向上的大家庭里度过了 8 年时光。

 这 这 8 年来,我一直勤勤恳恳的奋斗在自己的职位中,通过在部队的磨练与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新时期军人的价值所在,我誓为部队、为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年来,我一直勤勤恳恳的奋斗在自己的职位中,通过在部队的磨练与学习,我深刻的感受到了作为一名新时期军人的价值所在,我誓为部队、为国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

  8 年兵满,随着服役时间的加深,我对部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部队的留恋也与日俱增。经过慎重考虑,特向组织申请晋升三级士官继续留队服役。年兵满,随着服役时间的加深,我对部队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对部队的留恋也与日俱增。经过慎重考虑,特向组织申请晋升三级士官继续留队服役。

  通过在部队的成长学习,我对士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深怀巨大的崇拜和仰慕之情,从士官制度可以知道,要晋升高一级的士官必需要具备以下的几点条件:通过在部队的成长学习,我对士官制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深怀巨大的崇拜和仰慕之情,从士官制度可以知道,要晋升高一级的士官必需要具备以下的几点条件:

 一是自愿献身部队事业;

  二是能够胜任本职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

  三是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四是有健康的体魄,端正的品行。四是有健康的体魄,端正的品行。

  审视自己在广西部队军分区的这 8 年成长磨练和表现,我已经具备这些必要条件。同时我军未来的装备保障体制增强,部队的整体作战力提高。同样,部队对于官兵具备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更有利于激发我们青年官兵学习成才的动力。年成长磨练和表现,我已经具备这些必要条件。同时我军未来的装备保障体制增强,部队的整体作战力提高。同样,部队对于官兵具备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更有利于激发我们青年官兵学习成才的动力。

 想继续留队服役,从大的方面讲是为了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建设国防,从小的方面讲是为了自己的生存。现在的社会是物欲横流、人才竞争的市场,如果没有过硬的技术和超强的才能很难在社会中立足、在竞争中生存。留队转取三级士官,在保卫国防、苦练军事本领的同时,也可激发欣欣向上的学习进取心,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想继续留队服役,从大的方面讲是为了尽自己的微薄之力建设国防,从小的方面讲是为了自己的生存。现在的社会是物欲横流、人才竞争的市场,如果没有过硬的技术和超强的才能很难在社会中立足、在竞争中生存。留队转取三级士官,在保卫国防、苦练军事本领的同时,也可激发欣欣向上的学习进取心,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xx 第一纵队是我成长的地方,这片沃土培育了我养育了我,我感谢这里给予我的一切。如果我被选取三级士官,我都将一如既往,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服从组织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力争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塑造自己,在拼搏奋斗中奉献自己,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专长,为部队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未被选取,这说明我距离一名三级士官的标准还不够,我将服从组织的安第一纵队是我成长的地方,这片沃土培育了我养育了我,我感谢这里给予我的一切。如果我被选取三级士官,我都将一如既往,一步一个脚印向前迈进,服从组织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力争在求真务实中认识自己,在积极进取中塑造自己,在拼搏奋斗中奉献自己,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专长,为部队贡献自己的力量。如果未被选取,这说明我距离一名三级士官的标准还不够,我将服从组织的安

  排,听从组织决定,退伍后发扬老兵的风格在社会大潮中再塑军人品质。排,听从组织决定,退伍后发扬老兵的风格在社会大潮中再塑军人品质。

 希望上级领导能给予批准!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终身无悔投身军营,献身国防,终身无悔!

 敬礼!

 申请人:xxx

 xx 年 年 xx 月 月 xx 日

 申请书二:

  尊敬的党支部:

  我志愿选取为 x 级士官,并忠实履行士官义务,尽职尽责,为站的全面建设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级士官,并忠实履行士官义务,尽职尽责,为站的全面建设奉献自己的全部力量。

  当兵两年来,部队把我从一名社会青年转变成为一名合格的解放军战士当兵两年来,部队把我从一名社会青年转变成为一名合格的解放军战士,我成熟了,我进步了,这一切都是归公于部队的教育和连队领导谆谆教诲的结我成熟了,我进步了,这一切都是归公于部队的教育和连队领导谆谆教诲的结

  果,连队就是我的家,战友们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在这里我找到了和家里一样温馨感觉。我愿留选取果,连队就是我的家,战友们就是我的兄弟姐妹,在这里我找到了和家里一样温馨感觉。我愿留选取 x 级士官再次成为这个蒸蒸日上级士官再次成为这个蒸蒸日上“ 家庭”中的一员。我们连队多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在各项工作中士官和骨干起到顶梁柱的作用。训练场上有士官和骨干身先士卒的口号,机房值班有士官和骨干精益求精的专业技术,生活作风上有士官兄长对我严格要求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士官这身影、口号、精湛的技术、严谨的作风影响着我,鼓舞着我,鞭策着我,更震憾着我再次选取士官的决心。中的一员。我们连队多次完成了上级交给的重大通信保障任务,在各项工作中士官和骨干起到顶梁柱的作用。训练场上有士官和骨干身先士卒的口号,机房值班有士官和骨干精益求精的专业技术,生活作风上有士官兄长对我严格要求和无微不至的关怀。士官这身影、口号、精湛的技术、严谨的作风影响着我,鼓舞着我,鞭策着我,更震憾着我再次选取士官的决心。

  我要向士官骨干学习、靠拢,并且要成为光荣士官队伍中的一员。回顾自己两年来的学习与工作,发现自己真的是我要向士官骨干学习、靠拢,并且要成为光荣士官队伍中的一员。回顾自己两年来的学习与工作,发现自己真的是

  所学甚少,与士官班长相比真是微不足道。我申请再次选取士官一不为名,二不为利,一心只想多学知识,练好军事本领,钻研专业技术,来报答部队对我的培养,报答领导对我的关心,为我们自动化站这个所学甚少,与士官班长相比真是微不足道。我申请再次选取士官一不为名,二不为利,一心只想多学知识,练好军事本领,钻研专业技术,来报答部队对我的培养,报答领导对我的关心,为我们自动化站这个“ 家”贡献自己的一切。领导、战友们:士官是部队的骨干,担任着基层连队训练、管理、技术等重要的工作,其责任重大,作用明显,是伟大的,神圣的。再部队继续选取士官一直是我的梦想,也是父母心愿。如果党组织批准了我的要求,让我的梦想成真了,我会加倍工作,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刻苦训练过硬的军事本领,向优秀士官看齐,不辜负部队领导的希望,不违背自己誓言,脚踏实地贡献自己的一切。领导、战友们:士官是部队的骨干,担任着基层连队训练、管理、技术等重要的工作,其责任重大,作用明显,是伟大的,神圣的。再部队继续选取士官一直是我的梦想,也是父母心愿。如果党组织批准了我的要求,让我的梦想成真了,我会加倍工作,不断努力学习,不断刻苦训练过硬的军事本领,向优秀士官看齐,不辜负部队领导的希望,不违背自己誓言,脚踏实地,创一流成绩。我会更加珍惜自己有限的军旅生涯,利用有效创一流成绩。我会更加珍惜自己有限的军旅生涯,利用有效( 限)的时间在部队多学点知识,争取回到社会上再创辉煌。最后,敬请站党支部考验我吧,我一颗红星两手准备,坚决服从站党支部的各项决议。的时间在部队多学点知识,争取回到社会上再创辉煌。最后,敬请站党支部考验我吧,我一颗红星两手准备,坚决服从站党支部的各项决议。

  申请人:

  申请日期:xx 年 年 xx 月 月 x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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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爱的党组织:

  2006 年 年 X 月 月 X 日党组织接收我为中共预备党员,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到今天我的预备期已满一年,现在我申请转为中共正式党员。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请支部大会讨论。日党组织接收我为中共预备党员,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到今天我的预备期已满一年,现在我申请转为中共正式党员。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请支部大会讨论。

  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场伟大的实践中,一年来,我严格按照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这场伟大的实践中,一年来,我严格按照" 三个代表"的要求,在实践中按照党员标准去努力,严格把自己锻炼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的共产党员。的要求,在实践中按照党员标准去努力,严格把自己锻炼成符合时代要求的合格的共产党员。

  按照党章规定和新时期的特点,我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按照党章规定和新时期的特点,我特别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首先,讲学习。讲学习当然是全面的学习,但对一名中共党员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共产主义觉悟,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学习过程中,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真正按照江泽民同志所要求的:首先,讲学习。讲学习当然是全面的学习,但对一名中共党员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共产主义觉悟,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在学习过程中,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真正按照江泽民同志所要求的:"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上下功夫,在实践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仰、志向,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在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问题上下功夫,在实践中不断坚定自己的信仰、志向,锤炼自己的意志、品质,真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 。一年来,我不断认真学习马

  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自然科学知识,用理论、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始终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为实现崇高理想而坚持不懈地努力。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了观察事物的科学方法,增强了分辨理论是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提高了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及自然科学知识,用理论、用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始终以饱满的政治热情、积极的工作态度为实现崇高理想而坚持不懈地努力。通过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牢固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掌握了观察事物的科学方法,增强了分辨理论是非、政治是非的能力,提高了运用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解决实际问题的水平。

  其次,讲政治。我知道,要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一定要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只有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的认识、坚定的信念,才能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我始终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之中,坚定地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积极认真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党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我始终牢记自己的入党誓言,时刻提醒自己要矢志不移、孜孜不倦地为党工作,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入党要求是真诚的,对党的事业是忠诚的。在这一点上,我自己从来不敢有丝毫松懈和马虎,始终坚持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并为党的事业作出实际贡献,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其次,讲政治。我知道,要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就一定要树立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只有在前进的道路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科学的认识、坚定的信念,才能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我始终把对共产主义事业的忠诚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之中,坚定地站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前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勇于开拓,大胆创新,积极认真地、保质保量地完成党交给我的各项工作任务。我始终牢记自己的入党誓言,时刻提醒自己要矢志不移、孜孜不倦地为党工作,以实际行动表明自己的入党要求是真诚的,对党的事业是忠诚的。在这一点上,我自己从来不敢有丝毫松懈和马虎,始终坚持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入党,并为党的事业作出实际贡献,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三,讲正气。江泽民同志指出:"讲政治,必然要体现在讲正气上。讲正气,就是要坚持和发扬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与革命气节讲政治,必然要体现在讲正气上。讲正气,就是要坚持和发扬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与革命气节" 。讲正气,是中国

  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她诞生之日起,就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根本宗旨和行为准则。做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始终遵循江总书记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我们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从她诞生之...

篇四:选取士官请示

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

 处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科学化, 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 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 办理、 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 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 精简、 高效的原则, 做到准确、 及时、 安全、 保密。

  第五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总部办公厅(司令部)

 和军区级(含)

 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 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首长、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 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第七条 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 通令、 决定、 指示、 通知、 通报、 报告、 请示、 批复、 函、 通

 告、 会议纪要。

  第八条>

 (一)

 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 军事规章, 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 部署军事行动, 调动部队, 授予、 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 调配武器装备, 任免干部, 授予和晋升军衔, 选取士官, 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

 通令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

  (三)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 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

 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 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

 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 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 批评错误, 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 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

 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 批准事项;

  (九)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十)

 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 询问、 答复问题, 通报情况;

  (十一)

 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军队机关公文, 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 密级、 份号、 发文字号、 签发人和已阅人、 标题、 主送机关、 正文和无正文说明、 署名、 成文日期、 印章、 发文(传

 达)

 说明、 主题词、 抄送机关、 印发(承办)

 说明和页码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 军队机关公文的组成要素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

 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 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 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 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 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二)

 密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 等有关规定确定; 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

 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 年份、 序号; 固定标识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 序号; 联合发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四)

 上报的公文标明签发人姓名, 根据需要标明已阅人签名;

  (五)

 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内容, 根据需要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六)

 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受理机关; 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主送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统称、 简称;

  (七)

 正文应当准确表达公文内容; 有附件的标明附件序号、名称;

  (八)

 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首长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 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署名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排列; 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九)

 成文日期应当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 特殊情况下署公文印发日期;

  (十)

 主题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规则》 标引。

  第十一条 军队机关公文各组成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规格, 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执行。

  第十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 标点符号、 计量单位、数字和外文字符, 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驻民族自治地方省军区系统的机关公文, 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军队机关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十四条 行文一般不得越级; 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除首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 下级机关不得直接向上级首长行文。

  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可以行文的事项, 不得请求上级机关行文。需要上级机关行文的, 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并附代拟稿。

  第十六条 请示主送上级主管机关, 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

 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 主送需要执行的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 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一个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时, 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后行文; 经协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 应当列明各方理由, 提出意见, 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 包括起草、 审核、 审批签发、 印制、 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

 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二)

 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 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决问题;

  (三)

 重点突出, 条理清晰, 表述准确, 文字精练;

  (四)

 正确使用公文种类, 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收到报送发文机关首长签发的公文文稿, 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

 是否确需行文;

  (二)

 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四)

 是否符合报批程序。

  经审核,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文稿, 应当商起草部门作出处理, 必要时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首长审批签发。

 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的首长审批签发。

 首长审批签发公文, 应当签署意见、 姓名和日期。

 首长只圈阅或者签名的, 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交付印制前, 应当检查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 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六条 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是指本机关受理公文的过程, 包括接收、审核、 拟办、 承办、 催办、 审批、 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接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 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接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 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

 行审核:

  (一)

 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二)

 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

 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经审核,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 应当商发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发文机关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 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首长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

 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 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

 对紧急公文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确有困难的, 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 应当跟踪催办, 并及时向首长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文经首长审批完毕,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发文机关, 并根据需要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 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根据其相互联系、 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 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 原件由主办机关保存, 其他机

 关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归档的公文, 应当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三十七条 起草、 修改和签批公文的书写位置、 书写工具和纸张, 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管理的规定, 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内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 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公文的传达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 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变更。

  上级机关的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转发, 需要转发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翻印、 汇编涉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机关、 时间、 份数和印发范围。

 复印涉密公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并加盖复印机关印记。

 复制的公文应当按照原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 经批准后可以销毁。

 销毁涉密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机关撤销时, 公文应当及时移交指定的部门。

  首长和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 应当将本人暂存、 借用

 的公文及时移交、 清退。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公文自始不发生效力; 被废止的公文自废止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作战文书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 的规定执行。

  密码电报、 传真电报的处理, 按照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立法方面公文的处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 有特别规定的, 按照其规定执行。

  军队机关内部的呈批件、 呈阅件、 简报、 电话记录、 统计报表等文书的处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军队机关电子公文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公文的处理, 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 0 0 6 年1 月1 日起施行。

 1 9 9 2年3 月3 0 日中央军委批准、 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同时废止。

篇五:选取士官请示

style="color: rgb(0, 0, 0); font-size: medium;"> 

篇六:选取士官请示

涛签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2005 年 10 月 08 日 10:02

  新华社北京 10 月 7 日电 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近日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在全军施行。新条例对于加强我军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军队各级机关的正规化建设水平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新条例共 9 章 48 条包括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立卷归档、公文管理及附则等内容。新条例根据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明确了军队机关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简化了公文种类调整了公文格式规范了公文办理程序充实了公文管理的有关规定。

 这次修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 首次配套制定了国家军用标准 《军队机关公文格式》 明确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的技术标准和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提高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的标准化程度增强了可操作性。这一标准作为新条例的支持性技术文件由总装备部批准发布实施。完

 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总部办公厅司令部和军区级含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告、会议纪要。

 第八条 军队机关公文按照下列规定使用

 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

 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

 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军队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密级、份号、发文字号、签发人和已阅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无正文说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发文传达说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承办说明和页码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 军队机关公文的组成要素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二密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等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固定标识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四上报的公文标明签发人姓名根据需要标明已阅人姓名

 五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内容根据需要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六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的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统称、简称

 七正文应当准确表达公文内容有附件的标明附件序号、名称

 八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首长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署名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排列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应当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特殊情况下署公文印发日期

 十主题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规则》标引。

 第十一条 军队机关公文各组成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规格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和外文字符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驻民族自治地方省军区系统的机关公文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军队机关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十四条 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除首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下级机关不得直接向上级首长行文。

 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可以行文的事项不得请求上级机关行文。需要上级机关行文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并附代拟稿。

 第十六条 请示主送上级主管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需要执行的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一个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的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后行文经协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签发、印制、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决问题三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四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收到报送发文机关首长签发的公文文稿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四是否符合报批程序。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文稿应当商起草部门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首长审批签发。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的首长审批签发。首长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首长只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交付印制前应当检查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六条 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是指本机关受理公文的过程包括接收、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审批、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接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 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 接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应当商发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发文机关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首长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公文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跟踪催办并及时向首长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文经首长审批完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发文机关并根据需要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保存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三十七条 起草、修改和签批公文的书写位置、书写工具和纸张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内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公文的传达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变更。

 上级机关的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转发需要转发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翻印、汇编涉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涉密公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加盖复印机关印记。

 复制的公文应当按照原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机关撤销时公文应当及时移交指定的部门。

 首长和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及时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公文自始不发生效力被废止的公文自废止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作战文书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处理按照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立法方面公文的处理《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军队机关内部的呈批件、呈阅件、简报、电话记录、统计报表等文书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军队机关电子公文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公文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92 年 3 月 30 日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篇七:选取士官请示

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中央军委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以下简称军队机关公文)

 处理工作规范化、 制度化、 科学化, 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是军队机关处理公务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军队机关履行职能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和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应当坚持求实、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准确、及时、安全、保密。

 第五条 中央军委办公厅指导全军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总部办公厅(司令部)和军区级(含)以下单位司令部或者履行相应职能的部门,指导本级和所属单位的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切实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各级首长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第七条 军队机关公文种类分为:命令、通令、决定、指示、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通

 告、会议纪要。

 第八条>

 (一)命令用于发布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确定和调整体制编制,部署军事行动,调动部队,授予、变更和撤销部队番号,调配武器装备,任免干部,授予和晋升军衔,选取士官,授予荣誉称号等;

 (二)通令用于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宣布奖惩事项(不含授予荣誉称号)

 ;

 (三)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或者安排,变更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四)指示用于向下级布置工作,明确工作原则和要求;

 (五)通知用于传达需要下级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办理的事项,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

  (六)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重要情况;

 (七)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回复询问;

 (八)请示用于请求上级机关指示、批准事项;

 (九)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求事项;

 (十)函用于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通报情况;

 (十一)通告用于向社会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十二)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第九条 军队机关公文, 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密级、份号、发文字号、签发人和已阅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无正文说明、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发文(传

 达)说明、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承办)说明和页码等要素组成。

 第十条 军队机关公文的组成要素应当符合下列格式和要求:

 (一)发文机关标识分为文种标识和固定标识,文种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固定标识标明发文机关和文件字样;固定标识用于军区级以上机关下发重要公文; 发文机关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发文的各联署机关名称通常按照编制序列排列;

 (二)密级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等有关规定确定;涉密公文标明密级和份号;

 (三)文种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标明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固定标识的公文和会议纪要的发文字号标明年份、序号;联合发文只标明一个发文字号;

 (四)上报的公文标明签发人姓名,根据需要标明已阅人签名;

  (五)标题应当准确概括公文内容,根据需要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种类;

 (六)主送机关应当是公文受理机关;抄送机关应当是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主送机关、抄送机关名称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统称、简称;

  (七)正文应当准确表达公文内容;有附件的标明附件序号、名称;

 (八)机关署名署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首长署名署职务和名章(签名章)

 ;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署名并按照发文机关标识中的顺序排列;署名机关应当加盖印章;

 (九)成文日期应当署公文审批签发完毕的日期或者会议通过的日期;特殊情况下署公文印发日期;

 (十)主题词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主题词标引规则》标引。

 第十一条 军队机关公文各组成要素的具体标识规则和公文用纸规格,按照国家军用标准《军队机关公文格式》执行。

 第十二条 军队机关公文使用的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和外文字符,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驻民族自治地方省军区系统的机关公文, 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汉字和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四章>

 第十三条 军队机关必须根据隶属关系和各自的职权范围行文。

 第十四条 行文一般不得越级;因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除首长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下级机关不得直接向上级首长行文。

 第十五条 本级机关可以行文的事项, 不得请求上级机关行文。需要上级机关行文的,应当在请示中说明理由并附代拟稿。

  第十六条 请示主送上级主管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请示应

 当一文一事,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七条 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行文,主送需要执行的机关,根据需要抄送其他有关机关; 重要行文还应当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十八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通常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一个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九条 军队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军队机关也可以与相应的地方党政机关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行文内容涉及其他机关职权范围内事项时,主办机关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一致后行文; 经协商未取得一致且又需要行文的,应当列明各方理由,提出意见,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审批签发、印制、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二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和解决问题;

  (三)重点突出,条理清晰,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正确使用公文种类,符合公文格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收到报送发文机关首长签发的公文文稿,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确需行文;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四)是否符合报批程序。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文稿,应当商起草部门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起草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公文应当由发文机关首长审批签发。联合发文由各联署机关的首长审批签发。首长审批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首长只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五条 公文交付印制前, 应当检查其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第二十六条 分发公文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递送。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收文办理是指本机关受理公文的过程, 包括接收、审核、拟办、承办、催办、审批、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 接收公文应当逐件清点, 核对无误后签收并登记;接收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查询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有关部门应当从下列方面进

 行审核:

 (一)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

 (二)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上级意图,是否符合起草公文的其他要求;

 (三)是否符合行文规则。

 经审核,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文,应当商发文机关作出处理,必要时可以退回发文机关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首长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对承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对紧急公文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

  第三十二条 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应当跟踪催办,并及时向首长报告办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文经首长审批完毕,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答复发文机关,并根据需要告知有关单位。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

 第三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保存,其他机

 关保存复制件。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归档的公文,应当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

 第三十七条 起草、修改和签批公文的书写位置、书写工具和纸张,应当符合归档要求。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文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的有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文的内容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公文的传达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变更。

 上级机关的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转发,需要转发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翻印、汇编涉密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翻印时应当标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复印涉密公文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并加盖复印机关印记。复制的公文应当按照原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机关撤销时,公文应当及时移交指定的部门。

 首长和机关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

 的公文及时移交、清退。

 第四十四条 被撤销的公文自始不发生效力;被废止的公文自废止之日起终止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作战文书的处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司令部条例》的规定执行。

 密码电报、传真电报的处理,按照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事立法方面公文的处理, 《军事法规军事规章条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军队机关内部的呈批件、呈阅件、简报、电话记录、统计报表等文书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军队机关电子公文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机关公文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30日中央军委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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