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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论文8篇

时间:2023-10-21 15:50:29 来源:网友投稿

论知识产权论文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及其实现□□□□夜大学函授脱产高自考学号(准考证号):080216100180姓名:张浅专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论知识产权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

论知识产权论文8篇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1

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 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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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大学 函授 脱产 高自考

学号(准考证号): 080216100180 姓 名: 张浅 专 业: 法律 年级(高自考不填):

学 院: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完成日期: 2017.2.12 指导教师: 张培尧

摘要:知识产权法与人类社会密切相关,其巨大价值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它不仅具有普通法律的共同价值。由于它自身的特殊性,它又具有尊重智力劳动及自由,鼓励创新,维护竞争秩序,维护无形财富公正合理分配的社会价值。在全球化与竞争日益加剧的今天,和谐不可避免的成为了法的价值追求,促进和谐也成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另外,知识产权的行使过程中仍旧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去完善解决,以确保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合理有效的实现。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价值 价值追求 价值实现 Abstract: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s closely related to human society, and its great value permeates every aspect of people"s life. As a branch of law, it not only has the common value of common law. Because of its own particularity, it has the value of respecting intellectual work and freedom, encouraging innovation, maintaining the order of competition and maintaining the fair and reasonable distribution of intangible wealth. Nowadays, with the globalization and competition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harmony is inevitable to be the value pursuit of law. In addition, there are still some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exercis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hich need to be improved to ensur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value pursuit value realization

一、知识产权法的法律价值

法律价值是与社会需要是相一致的,体现了法律制度对于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般来说,人们都有对自由、秩序、正义、效率的需求,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法在不同的意义上,都对满足这些需要有积极意义。目前理论界对法律价值的具体内容存在不同的理解,但正义、公平、自由、安全、秩序、效益等被法学家认为是法律的基本价值。

(一)知识产权法的一般法律价值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领域的形形色色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般都表现为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侵害。知识产权法通过确立对知识产权侵权制裁的法律机制,在知识产品的市场流转、应用和传播领域确保了公平竞争秩序。它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2]。

(二)知识产权法专项法律体现的价值

从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法律而论:专利法是保障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专利权的法律。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是对专利涉及的技术领域的一种合法垄断,这种合法垄断却为技术领域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专利法本身具有鼓励创新、鼓励公平竞争的作用。专利法对假冒他人专利、以营利为目的仿制他人专利产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裁,有利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秩序。就商标法而论,从历史上看,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在侵权行为法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它们共同构成了保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环。假冒他人商标几乎都被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首位。商标法以保护商标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促成公正的工商业竞争秩序为基本职能。商标法所调整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也是一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良好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法表现为以商标确权并加以保护的手段而形成静态方式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商标方面的不正当竞争理论强调的即是实际竞争环境中防止欺骗和混淆,以维护商品流通的竞争秩序。就著作权法而论,它是调整作品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对于维护文化领域的公平竞争秩序,实现各国的文化政策具有重要作用。

二、知识产权法的社会价值

知识产权法具有法的一般价值,但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独特性,以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律价值取向的特殊性。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在以下三个方面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的本质而言,法以“自由”为最高的价值目标。法典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自由的,而不是用来限制、践踏人们自由的,如果法律限制了自由,也就是对人性的践踏。

知识产权法同样包含了自由价值。它的社会效用和目标都基于个人自由。从事创作、发明等智力创造或者说知识创造活动是宪法规定的一种公民的自由权利。这种权利和自由在知识产权法中得到了充分保障。具体体现为,在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中确立知识创造者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合法地位。任何人只要进行了知识产权意义上的知识创造活动,都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法定权利自由行使。也就是说,在通过知识创造取得知识产权这一点上,知识产权法对任何人给予了均等机会。并且,作品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署名和发表;商标设计完成后,商标所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注册、何时注册、何地注册;发明创造完成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申请何种专利、在哪些国家申请专利;商业秘密拥有者有权自由决定将其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公开与否。知识产权法对创新成果进行保护,一旦成果完成人依照法定程序登记、注册、审批后,成果完成人就会获得法定权利,这些权利保障了权利人对知识产权的自由行使和处分。

(二)公平正义

有学者指出:“对于任何法律制度而言,规则正义都是首要的或根本性的,离开了规则正义或制度正义,就不可能最大地实现社会正义。”[③] 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以条文形式体现的知识产权专门法律都体现了对公平与正义价值的追求。 知识产权法本身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功能——“知识产权法在其诞生之日起,就有禁止不正当利用和不诚实牟利的作用,反映在商业上就突出表现为禁止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法的目的旨在赋予并保护权利人的独占权,帮助权利人消除他人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

1、公平正义的重要性

由于科技的发展,科技在现代社会中的意义日益突出,国与国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实力的竞争,进而表现为知识产权和人才的竞争,知识的重要性被人们普遍认可。新知识的创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的产生融入了创造人艰辛的劳动,花费了创造人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说创造性成果也是人类劳动结晶,知识产权具有内在的价值属性。例如,商标的产生凝聚了设计人的心血,商标所有人也要投入商标设计费、注册费、维护费、广告费等,这一切费用和脑力消耗都通过商标所附着的商品的价格表现出来。发明创造的完成更是不易,发明创造人投入研究而购买仪器、设备、原材料等的费用不菲,有的发明创造需要成百上千的科技工作者协同劳动,成果完成人理应享有对其脑力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进行创造是要付出代价的,然而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的传播是瞬间的事情,如果不对知识产权加以特殊保护,他人可以随意复制、模仿、使用创造人的劳动成果,在与创造人进行市场竞争中他人明显会取得竞争优势。创造人为完成成果进行了先期成本投入,他人对成果基本是不劳而获,这就决定了创造人与他人竞争条件的不对等,这种状况的出现显然对创造人是不公平的,最终会抹杀整个社会对发明创造的积极性,进而阻碍科技的发展和人类知识的传播。

2、公平正义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体现

正是为了平衡成果完成人的利益,保护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各国才纷纷确立了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法以公平、效率为其普遍价值,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作为其基础价值,以刺激创新作为目标价值从而形成,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体系[5]。 作为法律制度的知识产权,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维系社会正义;促进知识广泛传播,有效配置智力资源。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围绕着上述各项法律价值目标,发挥着保护权利、衡平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的社会功能[6]。

从专项法律来看,著作权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专利法的立法目标是“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商标法的立法目标是“ 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三部法律对正义和效益价值目标都作了明确的表述。

但另一方面,人类社会追求知识是永无止境的,对知识的渴望是人类的一种需求,如果过分保护知识产权,这必然会限制人类追求知识的自由,也不利于人类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并且对知识的独占达到一定规模就形成了对知识的垄断,这种结果反过来又是对他人的不公平,所以知识产权法对权利往往加以限制,知识产权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充分体现了公平、正义。

(三)创新

“创新”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独立的主导性价值,不仅是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制定和存在的原因和追求的目标,同时在对这一目标的追求中,知识产权制度本身也实现了自身制度的创新[7]。效益是指作为一定效果的利益。法对主体之所以有价值在于它能够给主体带来一定的效益,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而创新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前提,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创新史,对新事物、新知识的发掘是人类永恒的追求,鼓励创新符合人类的需要和利益,因此创新是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在现有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最能有效保护创新成果、激励创新,它能够保证整个社会对创新的需要和利益,可见知识产权法是具有效益价值的。知识产权法中融入了人们对价值的追求和思考,从法律价值的概念上来说,是对创新的保护,这一点也是知识产权法对人们在知识经济背景下的需求和满足,也是知识产权法所要体现的价值追求。

创新是知识产权法的主导性价值。众所周知,知识及信息等知识产品作为主要的并且是直接的生产要素参加创造经济价值,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法所确立的知识产权制度相对于知识产品这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以及对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反映和调整是最密切和及时的。知识产权制度作为特殊的机制,在界定知识产权私有权属性的同时,又制定了公开制度、在先权利保护制度等,这些制度的设定合理地划分了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促进和保障权利人个人的创新行为和对整个社会创新的连续性、合理性起着重要作用。同时,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机制又融入在“发明——开发——扩散”的整个过程中,它整合和协调了个人的创新和社会的创新,它所追求的主导性价值就是创新。

三。知识产权法的价值追求—和谐

(一)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正当性 在全球化与现代化不断发展的今天,面对社会冲突扩大化、法律和经济全球化、科技与文化多元化、环境问题复杂化等等,构建和谐社会成为时代的主题和最强音,与此相应,和谐也就成为法的价值追求。知识产权法通过在时间、效力和范围等方面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并在此基础上分享智力成果的分配机制。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正如哈耶克所说:“良好的制度、利益共享的规则与原则,可以有效的引导人们最佳地运用其智识从而有效的引导有益于社会的目标的实现。”[8]

(二)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的体现

知识产权法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和谐的社会秩序。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不仅包括智力成果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还包括本国智力创造者与外国智力创造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人与文化自然的共生关系。对这些社会关系的协调决定了知识产权法必须以和谐为其价值目标,即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智力创造者的权利,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有效配置智力资源,还要保证人与文化自然的和谐共生状态。知识产权法在确保知识产权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之上,通过在时间、效力、使用等方面的限制,使公众自由接近信息的机会不受影响。这种限制不仅提供了利益主体间得以互动和交换的规则,对智力活动构成了有效的激励,而且达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宽容和妥协,从而形成了不同利益主体可预期的行为规则和规范,使利益矛盾和冲突对社会秩序混乱的威胁程度大大降低,由此获得了一个稳定与和谐的秩序。

(三)知识产权法和谐价值与正义效益价值的联系

在近代立法中,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者的智力活动而自然产生的,因而被称为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知识产权法赋予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享有法定的权利,是正义价值目标的要求和体现。然而根植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知识产权法,不仅应具备维系社会正义的职能,还应担负起实现智力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社会非物质财富增加的使命,因而效益就自然成为知识产权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这种效益价值目标,在知识产权领域解说为知识、技术、信息的广泛传播,并通过智力成果的独占使用(创造者权利) 、授权使用、法定许可使用(传播者权利) 、合理使用(使用者权利)等各项制度而得以实现 [9] 。无视正义,精神生产领域将陷于无序状态,和谐目标无法保证;同样,无视效益,知识产品将不能广泛传播,直接影响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谐目标也无法实现。在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专有权决定着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权等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天然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对此,知识产权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专有权的同时,对这种专有权的行使和范围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这就是知识产权的公共秩序限制、时间限制、地域限制、权能限制和行使范围限制。尽管这些限制在知识产权的不同制度中的表现和程度不尽相同,但它们的功能和目标却是相同的,即在知识产权行使与市场自由竞争、信息资源共享、公共健康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之间达成了和谐。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知识产权法不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还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具体的列举和界定,从权利和责任的角度使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得以协调。

四。知识产权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确立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知识产权制度较为成熟、并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扩展的背景下,作为一项崭新的制度,难免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突出表现为知识产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在知识产权的权利生成和归属环节,各种商标抢注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出现专门以抢注商标然后再高价出售为职业的群体,商标恶意异议也很猖獗,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归属纠纷亦频繁发生。在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环节,知识产权滥用和知识产权垄断问题日益严重,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成为焦点。在知识产权保护环节,侵权纠纷日益增多。执法水平、司法水平和守法意识都有待提高。有学者认为,这些矛盾和冲突的存在既有法律规定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知识产权自身无形性特征决定的权利边界模糊的原因,还有我国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原因等等[10]

五.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实现

为了缓解知识产权行使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确实保证知识产权法的合理有效的实施,我们需要在和谐价值目标的指引下,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的各项制度。

(一)确立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的原则

首先,我们要确立知识产权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的原则,这不仅是贯彻知识产权法的和谐、正义和效益目标的体现,也是制止知识产权滥用和垄断的必要依据。长期以来,知识产权保护采取的“许可权加禁止权”的强势保护模式,使创新者利用知识产权构筑了牢固的技术壁垒,加剧了创新者与使用者、社会公众在技术资源分配上的严重失衡,强化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冲突。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已经证明,严厉和过度的保护措施不仅会纵容知识产权的滥用,甚至还可能抑制创新。在适度保护和利益分享的原则的指导下,知识产权法应该合理弱化知识产权保护,关注社会公众能力的培养和建设,促使创新者与使用者的互利,增进社会以及经济福利。尤其是在知识产权与公众健康权冲突的法定情况下,创新者不仅有道德上的义务,而且更应该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帮助技术上的弱者,让自己的创新成果成为公众共享的财富。知识产权制度在发达国家的长期的运行中已经形成的坚固的技术壁垒、技术资源分配的严重失衡和技术伦理的失调,已经充分说明了知识产权法确立这一义务的必要性。

(二)将和谐价值贯穿于法的具体规则中

其次是恰当地将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中,增强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法的价值是以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形式体现出来的,因此,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的协调,完全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可操作性程度,依赖于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肯定化、明确化和具体化, 例如商标法对“有碍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不良影响的”认定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界定,导致商标注册申请人和相关执法人员难以把握。商标确权程序的繁复和漫长,导致商标恶意异议和争议案件的滋生[11] 。对商标权限制不明确导致商标权滥用现象严重。专利法对“新颖性采用混合新颖性标准,成为一些在我国国内已经使用过的传统知识不能纳入现行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的原因之一,而被发达国家当作公有信息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专利权,用于限制我国传统知识拥有者的使用。在著作权法上,人们对著作人身权的移转问题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看法,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法对“人身权”的性质界定不清。可见,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肯定化、明确化和具体化,是协调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冲突的根本途径。

(三)培养执法人员的良好修养 最后,我们应该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增强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的普遍认同意识。立法专家即使能够自始至终恰当地将知识产权法的和谐价值贯穿于知识产权法的具体规则中,也仅仅是实现知识产权法价值的前提。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司法水平和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价值的普遍认同才是保证知识产权法价值实现的关键。而执法人员良好的执法和司法水平,又依赖于其具有良好的法的价值修养,并能正确作出法的价值选择。否则,在查明案情上会遇到困难,在理解法律上也会遇到困难,知识产权法的合理实施就难以把握。因此,笔者认为,培养执法人员良好的知识产权法的价值修养,是协调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促使知识产权法的各项价值实现的关键措施。而社会民众对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及社会价值的普遍认同则依赖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培育和营造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倪振锋。知识经济和知识产权[J]。上海大学学报,2000(3)

[2]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17. [3]刘翰,公丕强。21世纪的亚洲与法律发展(上)[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59. [4]陶鑫良,袁真富。 知识产权法总论[M] 。 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22 - 23. [5]文宁。知识产权法的价值[J]。科教文汇。2004.

[6]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5)。 [7]陈谊,汪天亮。试论知识产权法的价值定位—创新[J]。行政与法,2004:9. [8][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99. [9] 吴汉东。知识产权本质的多维度解读[J]。中国法学,2006(5)。 [10]王岩云。知识产权领域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及成因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5:12. [11]张德芬。我国商标确权程序的反思与重构[N]。郑州大学学报。2006(5)。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2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论文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环境下,创新是企业的生命,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利器。本文主要从企业管理角度分析了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指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要义。

关键词: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战略

9月,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国内率先出台了地方性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我国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的先导,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新的发展。“入世”以来,我国面临了诸多跨国知识产权争端,从20DVD产品在欧洲遭海关扣押,到思科在美国起诉华为软件和专利侵权、日本丰田诉吉利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等,反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代价。对此,企业管理中确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当务之急。

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战略的重要构架

在现代管理中,企业战略是企业基于未来内外部条件变化作出的预先安排。不同企业,战略层次不同,一般分为公司战略、竞争战略和运营战略三个层次。公司战略是公司高层指导和控制公司行为的纲领,解决公司经营理念、产业范围、资源分配和国际化等问题。竞争战略是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运营战略指上述两大战略的贯彻或流程。因此公司战略和竞争战略构成企业战略的框架。

公司战略是总战略,可表现为:稳定性战略,指企业持续性地向同类型顾客提供产品或服务。增长战略,指提高销售额,扩大顾主和市场份额等。收缩战略,是减少经营规模或范围。组合战略,是指同时实行上述若干战略。以上战略由企业利用已掌握的资源,分析优劣而确立。

竞争战略由美国哈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ichaelPorter提出,他认为,管理的成功取决于选择正确的战略,而正确的战略与组织和产业的形势相适应,也就是能建立起保持高于产业平均生产水平的竞争优势。他总结道:管理必须选择一种能给企业带来竞争优势的战略,诸如成本优先、别具一格或专一化战略。成本优先必须是成本的领导者;别具一格战略强调高超的质量、非凡的服务、创新的设计技术专长或不同凡响的商标形象;而专一战略则集中在成本专一化和差别化的空间。不管采用何种战略,要保持竞争优势,一方面要跟上产业演变的步伐,另一方面必须阻挡来自竞争对手的侵蚀。企业建立某些障碍使仿制者难以得手,可利用专利或版权减少仿制机会,或与供应商订立专供合同来限制其向竞争对手供应渠道等。因此,竞争战略体现了公司战略的动态变化,也是公司战略确立和调整的核心。知识经济条件下,拥有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战略是21世纪企业战略的先导,是企业立足市场的利器。

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考虑知识产权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上升为战略来设计,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知识产权对经济的增长不会自然产生,它要通过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激发创造热情,保持竞争力来实现。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是知识产权特有属性在管理行为中的具体化,成为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形态。

通常,知识产权管理可从下列几方面展开:制定战略。根据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战略,如专利战略要求确立专利开发、调查、申请或实施等制度;商标战略要求商标设计、注册、使用和保护常规化;版权战略把握版权的使用和保护。设立管理部门。在组织构成上按不同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分组,并将其归属相关的部门,如将其隶属于研发部门或法务部门等。管理制度的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可细化成几个部分:新员工的知识产权背景调查制度;知识产权资料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励制度;知识产权培训制度;知识产权审检制度,包括产品、合同等的审查和检验;保密制度,如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在规章制度内确立保密条款等;评估制度,主要指知识产权评估的标准和程序。知识产权战略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构架,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的要义。

知识产权战略的迫切性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社会,知识经济是用更先进的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创造出更多的产品。谁掌握最新的。技术、知识,谁就具有更强的竞争力,集中表现为知识产权的掌握量和先进度。其特征是创新导致价格倍增,资本追逐知识,知识对价值的贡献比重增加。创新是企业的生命,创新的产生和成长依赖知识的滋养和孵化。企业为追逐利润在此表现的更为突出和迫切。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世界五百强企业发展的进程是对此最好的诠释。在国内,且看各跨国集团在我国的跑马圈地,占山为王,多半凭借知识产权优势占领市场。如,早在1994年,百事可乐与四川天府可乐合资,百事以参股60%控股,并停用“天府可乐”,使被认为民族饮料象征的天府可乐悄然退出市场,而百事可乐行销市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被微软以侵犯软件著作权为由起诉;继而思科公司对我国著名软件企业华为公司提出侵犯知识产权指控。微软则利用其技术优势,形成在我国软件行业的高端市场。20初,德国汉高公司收购上海轻工集团“熊猫”品牌,启用汉高牌并停用“熊猫”。这些案例凝聚了我国自有品牌痛失市场的教训,也是跨国企业成功发展的惯用模式。这种模式的背后是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支撑。在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这些企业在新兴市场的开发上循序渐进,先是放水养鱼,继而步步为营,最后达到市场通吃的目的。

我国企业要立足于市场,不断提升竞争力,必须确立知识产权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是知识经济对企业管理的新要求,是知识经济环境下企业发展的必然。就国内企业而言,海尔集团不断发展之路就是很好的证明。海尔借助自有知名品牌和不断创新的技术,研发不同市场的产品,将市场拓展于全球不同的地区,使其成为中国知名品牌的一面旗帜。相反,急功近利的模仿与复制,除了遭受侵权之诉之外,永远只能给别人做嫁衣,替他人打工。

此外,确立知识产权战略,也是市场的呼唤。“入世”以来,国际知名品牌大举进入我国。,世界五百强企业对我国投资达468.8亿美元,其中已有400多家进入中国。世界五百强是代表了全球先进生产力水平及企业组织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的强势企业群体。这些企业在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同时,大量申请取得知识产权,企图建立和维持对相关领域的独占。但是,近年

来,我国经济持续增长,一大批国内企业在竞争中壮大。这些企业重视技术创新,致力于发展自己的品牌。他们利用劳动力和原材料方面的优势,日益成为跨国企业的有力竞争对手。跨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采用综合战略措施,用商标、专利、版权及商业秘密立体交叉地展开对我国市场的争夺攻势,使我国企业面临诸多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争讼。我国企业要在此环境下生存,必须寻求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在内的各种途径,确保市场地位。在国内外企业云集的我国市场,市场呼唤企业尽快建立自身的知识产权战略,保护我国经济良性发展,更为企业赢得一份竞争的席位。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定位

在纷繁复杂的知识产权纷争面前,我国企业只有建立多方位、立体化的知识产权战略系统,才可能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化被动为主动,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保持企业的持续发展,实现利润最大化。为此,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着力定位于知识产权的研发、取得、合法有效的利用和保护若干方面。具体概括如下:

品牌战略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品牌战略要求企业在市场营销方面确立全面的品牌意识,打造自有品牌,制订和采取保护品牌的制度与有效措施。

首先,强化商标意识,着力打造民族品牌,争取市场;同时,落实自有品牌的合法使用和法律保障制度,建立一套商标开发设计、申请和保护机制。将品牌的开发和利用列入企业目标管理的项目之中,并由企业研发部门、法务部门等职能机构将其制度化进而监督实施。

其次,洞悉市场竞争动向,尤其是竞争对手的发展状况,掌握跨国企业在华的商标战略,修正自己的商标战略。利用国内外市场资源,进行跨国经营,使品牌向全球发展,以商标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品牌战略一个不容忽视的内容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长期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对商标的保护往往被忽略。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数百年来历炼了众多的民族品牌、字号,成为赢得市场的金字招牌,如“五粮液”、“同仁堂”、“吴良材”等等。其中一些是未经注册的驰名商标。一些投机取巧者在国内、外抢先注册,使这些品牌本应有的市场受到限制,甚至被扼杀。企业对驰名商标管理,一是形成制度化的使用机制;其二在遭遇被抢注时,快速反应,熟练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技术创新战略

创新才有发展。企业若要长远发展,首先要培养创新能力,鼓励开发研制自己的核心技术。在思路上,将跟踪和模仿为主的初级模式调整为以自主创新为主的发展模式;在资源分配上,加大技术投入,提高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完善研发机制,突出研发与技术升级的地位。

另外,在专利已经划地为牢条件下,企业可以通过对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开发围绕核心专利的应用性专利技术,形成对原核心专利的包围,利用交叉许可,谋求自身的发展空间。企业还可以采取企业跟随战略,把握市场技术动向,注意新技术对市场的潜在影响,分析新技术与企业产品的延伸可行性,认为有市场价值时跟随开发。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公有技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技术改造,特别是注意追踪了解新近失效的专利技术,发现有应用价值的及时利用加以开发。总之,技术创新可以有多种途径,但确定创新战略是第一步。

专利、商业秘密保护战略

“入世”以来,美、日等技术大国屡屡利用知识产权大棒对我国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据报道,近三年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圆。面对跨国企业来势凶猛的知识产权策略,实施专利保护成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

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管理机构,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开通专利文献检索渠道,了解最新专利信息;对相似技术由专业人员进行侵权分析,避开侵权技术;了解本行业技术发展趋势,确保企业技术研发的方向和合法性。

普及知识产权常识,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遵守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使之成为日常的工作规程。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专利及早申请,并在基本专利四周设置大量技术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要求范围的权利,以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扩大专利保护的权利范围。一些企业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就20,华为公司申请专利达1551件,中兴通讯达640件,占了我国IT行业专利申请的半数;在数字电视行业,康佳和创维也突破跨国企业的专利围困,申请一批核心和外围专利。

商业秘密往往不被重视,一般只在发生损失时,才仓促应对。事实上,商业秘密的分布非常广泛,不仅指技术秘密、技术诀窍,更大范围地存在于企业商业运作中的各种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货源渠道等;而且,在创新过程中形成的大量初级技术尚不足以专利来保护的,往往成为商业秘密保护对象。如软件企业的源代码等。

近年来,因企业员工流动而造成商业秘密泄露案件时有发生,显示出企业的战略盲区。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制定严密的保密制度,订立保密协议;并将商业秘密保护作为企业保卫工作的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之一。其次,强化对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教育,落实泄密后的处置方案,构建企业安全防范网络。同时,在引进人才时,除了解其教育、技术等背景外,还应审查其带有的技术或秘密的知识产权状况,在掌握其合法性的条件下再决定是否引入,也是商业秘密战略的内容之一。商业秘密保护战略更大限度的构筑起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网。

总之,知识产权战略成为21世纪企业的鲜明特征,是知识经济对企业提出的客观要求。知识产权战略要求企业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管理,树立品牌意识,洞悉发展趋势,立足技术创新,健全保护机制,构建起立体化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参考资料:

1.(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尤建新、雷星辉等著,《管理学概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3

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

4.陈昌柏,《知识产权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3

知识产权法论文

题目:“王老吉案”评述

学院机电工程学院年级专业农机化1102班学生姓名陈智学号20112367指导教师李东海

完 成 日 期2012年 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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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一、前言„„„„„„„„„„„„„„„„„„„„

二、案件背景„„„„„„„„„„„„„„„„„„„„

三、案件评述„„„„„„„„„„„„„„„„„„„„

四、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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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王老吉案”评述

陈智

摘要: 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独特和复杂之处,但市场规则下的法律规制与诚信道德并无特殊。近来我国商标法领域出现的两起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认真思考。我国应弥补法制漏洞,防止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攫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

关键词:“王老吉”案法治道德知识产权

一、前言

王老吉商标争议受到高度关注,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争议大体上尘埃落定。加多宝又提起诉讼不服仲裁结果,加多宝应当只是通过诉讼为推出自己的产品去“王老吉化”争取时间,以及消化以前带有“王老吉”商标的产品。案件的来龙去脉大家已经弄得很清楚了,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我们不妨从知识产权的视角来审视这个案件。

二、案件背景

2010年8月,红罐“王老吉”在第十五届世界食品科技大会上获得具有食品界“奥斯卡”之称的“全球食品工业奖”的荣誉,这是国际领域对中华民族饮料品牌和中华饮食文化在国际影响力上的一种提升及肯定。然而大部分人在购买产品的同时,却往往并不知道,王老吉凉茶这一品牌背后的故事。 王老吉由王泽邦于1830年创立,解放后一分为二,中国内地的王老吉商标被归入国有企业。1997年2月12日,广药集团注册申请了“王老吉”商标。之后,广药集团与香港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鸿道集团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红罐生产销售使用权,合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 2003年,伴随“怕上火喝王老吉”这句耳熟能详的广告语,以及主打酒店餐饮、中高档娱乐场所的正确营销策略,红色罐装王老吉迅速打开市场:2003年红罐王老吉的销售额由2002年的1亿多元猛增至6亿元,并冲出广东;2004年,全年销量突破10亿元;2007年飙升到50多亿,尤其是2008年为地震灾区捐款1亿元的手笔,更是令王老吉声名大振,当年加多宝销售额高达140亿元,创造了中国饮料的奇迹。2002至2009连续8年间,王老吉凉茶的年均增长率达到了惊人的96%。 此时,由于王老吉这一品牌的迅速崛起,广药开始重新审视“王老吉”这个昔日不被重视、轻易便租借给港方的品牌。由于手中还握有盒装王老吉的商品权,广药开始对上世纪90年代中就已上市,但口味较偏苦、销量很低的绿色盒装的王老吉凉茶进行再度包装。在盒装王老吉迅速按照罐装改良口感后,广药开始不惜血本广泛地进行广告宣传投入。于是人们发现,当“怕上火喝王老吉”成为耳熟能详的广告后,“王老吉也有盒装”迅速蔓延开来。借助于红罐拉动之下,2007年“绿包”王老吉销售额达到7.1亿。2010年11月10,广药集团在“中国知识产权(驰名商标)高峰论坛暨广药集团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广药集团旗下“王老吉”品牌价值,经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为1080.15亿元,超过海尔,成为目前全中国评估价值最高的品牌。后来,广药又将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广粮实业生产经营,广粮实业目前已推出健康养生类食品——王老吉固元粥与王老吉莲子绿豆爽。这是广药集团在1997年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集团后的又一次将王老吉商标授权。广药新的授权行为,无疑使广药与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再起。加多宝方面声称,广粮实业新推出的王老吉新品尽管不是凉茶,但在外观上与红罐王老吉非常相似,有侵权嫌疑,表示将坚决抵制

任何侵害王老吉权益的做法。发布会召开两天后,红罐王老吉生产商加多宝集团即在官网上发表澄清声明,称“红罐王老吉产品是由香港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内地旗下的加多宝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并非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而“鸿道集团是在香港成立的私人企业,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加多宝企业之间无任何隶属关系,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控股、参股等投资关系”。加多宝于11月12日通过其官网发布这则“澄清王老吉品牌有关情况的声明”,与广药集团划清界限后,“广药集团可能觅可口可乐作新伙伴”的消息使广药与加多宝之间的争端更加迷雾重重。 王老吉混乱的商标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期,许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有时候在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时也存在着不甚清晰之处。可以说这是目前国内许多老字号商标状况的缩影,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急迫性和重要性。 知识产权利用的形式多表现为转让和出租,极易产生纠纷,王老吉就是商标租赁引起多重争端的例子。

三、案件评述

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很常见的商业行为,商业行为要商量,法律上讲协议各方要有合意才能达成协议,但是加多宝不是去商量而是贿赂。商业中的商量过程就是一场博弈,博弈各方考虑的是自己利益最大化,但是博弈只有在均衡点才可以达成各方的合意。“王老吉”在1997年只是一个普通的商标,几乎没有市场价值,此时许可费用的均衡点可以想象是很低的。协议经过几次变更许可期限延长到20余年,期间“王老吉”商标的价值上冲到了1000多亿,合意的均衡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加多宝支付给广药集团的商标许可费还没有变,利益的天平严重倾斜,加多宝没有去扶正,反而通过贿赂的手段以图单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争议是必然的。商业活动中协议各方只有在商量中找到各方利益的均衡点才可以达成合意,但是均衡点往往是经常变化的,因此各方还需要及时去修正保持动态的均衡,我国法律上也预设了相应的原则来维护动态的均衡。我们尊重契约更要尊重契约对方的利益,这是契约精神的延续,如果只是借助契约形式的外衣谋取单方利益的最大化,这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

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必须要保持各方利益动态的均衡才能合作持久,达成各方利益的动态均衡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有现成的模式。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许可费的收取方式有几种,像加多宝简单地支付固定的许可费难以保持各方利益动态的均衡,一般的做法是根据销售金额按固定的比例收取许可费,世界通行的比例是销售额的6%至12%,如果按照利润计算的话,一般按照利润的25%收取。

“王老吉”商标争议后当初的合作者成为市场的竞争对手,最终的结局可能是两败俱伤。从“王老吉”商标纠纷可以看出我国一部分企业对契约精神还不够尊重,缺失深层次的商业文化。有人哀叹我国又一个著名品牌要倒下了,倒在我们的商业文化上,因此我们还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的建设。

知识产权制度有其独特和复杂之处,但市场规则下的法律规制与诚信道德并无特殊。近来我国商标法领域出现的两起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案件,应当引起我们对法律制度和商业道德的认真思考。我国应弥补法制漏洞,防止市场主体利用规则漏洞攫取不当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和秩序稳定。

四、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王老吉商标之争的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恐怕正是续约价格上的分歧。随着王老吉凉茶市场的增长其品牌价值也必然越来越高。在王老吉品牌价值重估后其使用成本也应该水涨船高。但加多宝集团每年仅付给广药集团500万商标使用费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目前双方还未就新的价格达成协议。在红罐王老吉发展如此迅速的情况下作为商标拥有者的广药集团每年收益居然只有500万这不难让人看出争端的背后原因了。 王老吉混乱的商标状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尚处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设期,许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是因为知识产权登记管理机关有时候在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时也存在着不甚清晰之处。可以说这是目前国内许多老字号商标状况的缩影,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急迫性和重要性。专利权、商标权都为知识产权的一部分,在我们社会经济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王老吉凉茶从默默无闻到人尽皆知,品牌效应伴随市场价值的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优势越来越明显。无论是商标保护还是专利保护,对企业产品都是必不可少的。 学习了知识产权法这门课后,让我对知识产权的概念、作用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了一定的认识。拥有知识产权就是拥有一种财产、一种财富、一种可以让自己长足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的商业手段。很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这一商业手段熟练运用于商业竞争当中。近年来,中国人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法律上,我国对知识产权侵犯的打击是严厉的。然而尽管如此,在巨大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还是屡我们要从自身做起学会运用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既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避免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致谢

本文在撰写和收集资料过程中,得到很多老师和同学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他们对本论文的写作提出了非常宝贵的意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谢!

2011年11月18日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4

《应用科技文书与技术经

纪人实务》

考察报

《对知识产权法的认识和思考》

考察报告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在于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经济、政治、科技等因素的交互影响和综合作用下,知识产权法因应时代之变迁,在其权利客体、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权利限制、制度融合、国际合作等方面上,开始呈现出一些令人瞩目的发展态势,比如知识产权的客体逐渐远离传统的创造性或识别性特征,知识产权法激励创造者的目标逐渐转向激励投资者,知识产权法在整体上有向无形财产法演进的趋势,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全球趋同进程中的自主选择性严重削弱等等。那么,知识产权的现代发展与那些因素相关呢?

我们需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工作体系,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护水平;大幅度提高所有市场主体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和应用能力;大幅度提高专利审查能力,进一步改进审查质量,缩短审查周期,使审查能力建设与申请量的快速增长相适应;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专利审查战略和策略,明显提高专利审批对国家经济、科技、贸易和社会发展的贡献率;基本建成独立自主、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能全面满足审查业务和宏观管理需求、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和全面的专利信息服务的现代技术和数据支撑体系;培养起一支能够满足我国知识产权事业长远发展需要的数量足、素质高、作风正、结构合理、积极献身于知识产权事业的宏大人才队伍,拥有一批战略研究能力强、熟悉国际事务、精通和善于运用国际规则的知识产权高级人才;明显提高我国对国际知识产权事务的影响力,扩大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规模,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调整和完善过程,切实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有很多好处的: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消除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根源 。经验表明,在知识经济时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动力源泉就是知识主体创造的专利技术。而一项知识主体的发明创造每每就意味着一个新企业、一个大市场甚至一个新产业的诞生。有效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知识资源的杠杆作用,促进经济发展、财富创造、扩大就业和社会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科技和智力支撑,是迅速提升国家整体和不同地区竞争力的一项基础建设,是实现中国整体和不同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一条重要捷径。全球化竞争既提高了地方参与竞争的门槛,同时也开辟了参与竞争的广阔前景。只要中国各地认真实施科学的知识产权战略,切实从观念、制度和行动等方面迅速行动起来,真正按照知识资源生产、积累、传播、开发、利用和转化的要求重组流程,重建管理,调整结构,提高政府、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各类组织自身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中国就一定能够逐步彻底铲除导致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根源,从而尽快实现整体的和谐发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利于调动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的积极性。明晰而稳定的产权,既是最持久的投资激励机制,同时也是最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也曾指出:“如果没有保护产权的法律;如果没有对法治的信心——那么有效运作的市场将不复存在。”中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经验告诉人们,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必然给一个国家的未来带来民主、和谐和经济繁荣。今天,在经济高度全球化、知识化的新形势下,知识产权的竞争已成为迄今为止人类社会最高级别的竞争,知识产权的创造水平和保护水平正在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持续发展力的根本尺度和标致性依据。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历程和主要阶段是由最初的以物易物发展到以货币为媒介,再到金融交易,进而发展到知识产权交易。知识产权在推动当代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得到了空前的历史性提升。它不仅是现代企业进军世界市场的利器,同时也是保护企业权益的坚强盾牌。实施知识

产权战略有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超越式发展 有资料显示,1997年,知识产权出口收入在美国全部出口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超过了50%。在其他一些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出口额的增长速度也远远超过货物和服务出口额的增长速度。这表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在上个世纪末已率先迈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和企业单纯依靠制造业是很难得以成功立足,实现其可持续发展的。按照当前世界产业利润链评估,约80%的工业产品利润集中在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商标、专利许可上;10%在流通领域;10%在加工领域。知识产权的高回报率在信息、生物、材料等高科技产业尤为明显。例如,半导体芯片价格中,原料和能源的成本最多占3%,设备和设施的成本占5%,工人的工资占6%,其他绝大部分属于知识产权费用。而且,前两项成本中转移支付给上游知识产权人的份额也非常高。知识产权、规模、收益已经成为高技术企业生存的三大要件。其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尤为突出,它决定各国的核心竞争力,决定各国在世界产业链条上的上下游分布状态。

面对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新形势,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实现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一体化,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我们必须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过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使国家在知识资源上形成比较优势,从而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 各级政府应按照依法制国的方针,转变职能,适应入世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营造出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改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式和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健全国家和地方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促进国家经济包括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机制。要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大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通过执法来推动全民重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激励科技人员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鼓励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产业,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5

摘要:当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知识产权是一项尤为关键的法律问题,对于确保人们的合法效益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做好保护产业文化知识产权工作,可以大大提高社会经济发展实力。随着我国茶文化的日益流行,茶文化产业也受到了人们密切关注,应注重其有关保护与发展工作。基于此,本文结合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希望可以促进茶文化产业取得更好的发展。

关键词: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与文化的全球化,我国经济建设水平越来越高,法制建设水平也得以提高。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始终重视法制建设。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日益提高,政治建设与民主法治工作能力必然会逐渐提高。法制建设对于促进社会快速发展以及确保人们正常有序生活都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可为人们正常生产和生活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1概述茶文化产业内涵

从广义层面上而言,茶文化指的是茶的物质生产、茶的流通以及与茶相关的各项活动中的精神内涵,其包括了以茶为载体的各项文化,如:行为文化、制度文化以及心态文化,其指的是人们在接触茶中,有目的开展一些茶产品。一般而言,只要可以对茶文化特征有关的产业普遍体现,就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从茶文化产业概念上而言,可以明确看出来,茶文化产业是一项较为基础的行业,只要是具有茶文化标记的产品,我们都能对其包装,在包装中赋予一些文化内涵,并对传统文化宣传与推广下,对新型茶文化产业深入研究,这是我国传统文化继承和发展的重要渠道。

2分析我国茶叶企业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2.1有助于促进研发茶叶产业

对于企业发展而言,知识产权发挥着很大的影响效用,茶叶企业的经营活动通常是借助于当前的生产方式以及生产技术,但由于生产茶叶周期很长,并且投入资金并不多,但新产品与新技术运用后,必然影响着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场发展需求来讲,不管是强化产品销量,还是提高产业质量上,都需要借助于实验操作开展,研究经济农作物有利于提高产业附加值。知识产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护好企业研究成果,促使企业更加重视研发工作。

2.2有利于强化茶叶产业内部技术分享

知识经济的效用大大提高了企业知名度,对于茶叶企业发展来讲,想要取得更好的发展,必然是要有属于自身的研发成果,这也是成为行业佼佼者的基础。因此,经营者应明确科研成果是一种重大的商业机密,如果被他人盗窃,将会给企业带来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谈论研发成果。但知识产权保护使得所有权人以及经营者可借助法律保护的研发成果,可将研发成果的经济利润归入自身囊中。同时,知识产权也明确了在侵权事件发生后,所有权人可以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研究成果的安全性,使得茶叶企业积极参与进产业内部技术交流以及探讨中。

3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问题

目前,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保护茶叶企业知识产权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企业非法使用知识产权现象十分常见,严重抄袭商品注册,这样就会导致企业承担着法律后果。二是,我国当前在保护知识产权中明显有诸多不足,虽然国内有很多知识产权法律,但各大行业中保护现象却有很多不屠龙之处,造成权力主体利益很难进行协同,保护质量不高,影响了企业健康发展。三是,我国茶叶企业知识保护意识浅薄,企业没有深入意识到保护研发成果的重要性,只借助保密商业机密,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茶叶企业经营项目管理中,以茶叶售卖为重点,最终在产品中体现企业研发成果,很容易造成成果的窃取,导致茶叶企业难以运用自身研发成果来提高自身发展实力。四是,在设计茶叶包装中,很多茶叶企业并没有高度重视起产品包装水平,这样的现状为不良分子盗取成果提供了机会,也混乱了市场环境,消费者通常鉴别水平较低,大打折扣了商品形象。同时,任何一种产品都需要包装设计,茶叶产品也是如此,包装设计中体现着茶文化的内涵。

4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

4.1提高茶文化这一新兴产业形态竞争力

自古到今,茶叶受到各个时期人们的欢迎,对于缓解人们生活压力与工作压力有着很大实际作用。在我国茶文化发展中,有着很多茶文化历史内涵,其还深深体现了我国传统价值观。随着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将国内传统茶文化内涵有效运用,在发展和建设产业中融入茶文化内涵,进而大大强化了茶文化产业的意味,同时也推动了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在我国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下,我国各大行业都参与到转型中。在这样的形势下,茶文化产业得以快速发展,它的发展符合社会潮流。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形态,面对市场竞争环境越发激烈,其竞争实力得以日益提高,但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实无论哪一种产业形式,必然需要经历很多种环节,茶文化茶叶也如此。

4.2运用知识产权对茶文化产业高效保护

在当前市场中,充斥着很多复制品,大大侵害了原创产品的创意以及设计,应运用具体的措施和对策来管理知识产权,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人们创新创意水平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造成在市场中充斥着很多仿制品,大大影响了社会市场秩序的稳定。若是放任这种行为继续进行的话,必然会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并且也会对创新创意文化发展效果有所影响,也会大大影响着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因此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应明确意识到保护进程的刻不容缓。在保护茶文化产业中,使用知识产权其效果良好,强化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茶文化茶叶,以法律手段为主来对文化产品归属问题加以明确,进而最大程度上保护原创者经济效益,为促进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有着巨大意义。知识产权可推动科技发展,对于茶文化产业发展推动也起到了积极效用。因此,我国必须要高度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我国顺利进行各项工作都有现实意义。

4.3高度重视建设茶企业品牌

对于我国茶叶企业发展而言,目前市场外部环境不是很健全,各大行业面临着巨大竞争压力,而售出产品作为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一关键方式,为了提高企业发展实力,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建设品牌,打造专属于自身发展的品牌,并运用先进的、合理的科学技术,构建新型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从而强化产品市场影响力。当前,我国茶叶企业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走向国际这是我国茶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一大选择,所以,企业应结合自身产品,在包装产品与产品标志上,应具有一定的辨识度,进而树立起企业良好形象。另外,为了深度建设我国茶叶品牌,国内茶叶企业应对侵权打击这一现实事件高度注重,在构建行业协会后,提高行业自律性,推动茶叶企业可以得到更进一步发展。

4.4知识产权保护茶文化产业的具体运用

在知识产权应用中,茶文化产业保护中,最需要注重保护茶产品版权。在运用知识产权来对茶文化产业保护中,对于著作权应用水平较高的著作权可对文化创新思想进行保护,结合茶文化产业中并没有有效保护新型产品现状,茶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茶产品保护工作。自愿登记是著作权中采用的原则,对没有通过登记的原创者,难以保护好,特别是在当前抄袭与复制情况较多的背景下,想要对自身利益保护的茶文化产业原创者,应第一时间内进行登记和注册,并运用强制登记著作权的方法来保护茶产品。同时,茶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传统险质较高的行业,具备保护期限,很难对创意产品进行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应对期限要求逐渐放宽。在使用当前著作权中,可保护好各大茶文化产业,结合有着浓厚文化特色的创意,应运用具体措施来加以保护。在第一时间内开展版权登记,对各大权利主体及时明确,这对于确保茶文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有着很大现实作用。

5结束语

总而言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作用,可对茶文化产业中各大权利主体全面保护,在对原创者利益维护基础上,进而推动茶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并做好完善知识产权法工作,确保可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进而对新兴产业的经济利益有效保障,推动各大新兴产品稳定健康发展,为社会经济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在进行茶文化产业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我国可以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但这里所谓的借鉴和学习,并不是要盲目的、一味的进行,而是需要结合国情与茶文化产业发展现状,针对性、有目的进行,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护和完善我国茶文化产业自主产权法律。

参考文献

[1]文化与科技融合是一项创新性的重大课题[J].杭州科技,20xx(3):6.

[2]本报记者周静,黄蔚沈仕卫实习生刘姝。打造品牌引领的民族文化产业集群[N].贵州日报,20xx-10-28(009).

作者:张真真 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6

探寻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管理

学院姓名学号

摘要:知识产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保护已成为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在今天,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已逐渐成为当今知识经济发展与运行的基本要素及重要保证,成为推动与保护企业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为此,企业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关键词:企业;知识产权;管理

0引言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在我国已经得到广泛认同,近些年,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发掘企业知识产权中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法宝。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成为一个成功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我国经济市场化时间比较短,无论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开发与运作知识产权的经验及技术都还相当薄弱,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还存在许多问题。

1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存在缺陷,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1980年我国才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4年才开始实施第一部《专利法》。目前虽然已经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并根据实际需要作过调整和修改,但是,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不合理性。比如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审批期限过长,专利费用过高,导致企业或个人往往因害怕在专利申请中投入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而浅尝辄止;专利的审查期限过长使得申请的专利技术丧失先进性,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打击了申请人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不健全,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泛滥。

1.2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不强。温家宝总理指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就是鼓励科技创新。”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较弱。企业能真正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在企业

内部建立知识产权制度、运用制度为自己的技术开发和企业发展服务的还不多,专利的申请量少,质量不高,知识产权的管理大多停留在保护层面。

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缺乏战略规划。国内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的重要性,更谈不上从战略上进行规划,企业关注的仍是有形资产的管理。

1.4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严密的组织和规章制度。企业一般都没有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大量存在企业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作措施不够到位、工作实效不够明显等困难,远远未能形成规范化、制度化与全方位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目前我国企业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大多是通过聘请律师帮助解决,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设置专门机构和配置专业人员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研究及开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加以指导。

1.5知识产权司法机关执法不力。法律的保护不仅在于立法的完善,更重要的是有力的执法。实际上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更多地集中于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法院与仲裁机构在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无法达到及时、正确的裁断,使得侵权纠纷无法及时确定权属,打击侵权行为。

1.6行政机关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行政权力在中国有着深刻的文化心理优势,由此企业普遍对行政机关存在高期望值。然而,行政机关由于体制因素而效率低下,同时,行政机关由于在司法中的地位,对严重的侵权而致犯罪的行为,缺乏防止措施和指控的权限。

2原因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多而且复杂,有些问题恰恰又是其它问题存在的原因,我以为综合起来可分为企业行为体现出的问题和制度缺陷导致的问题。

2.1企业行为方面体现出的问题

企业行为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行为方式及结果。企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少主动性,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缺少战略。在发达国家,知

识产权的管理受到极大重视,视为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我国过去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成果管理体制,转向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制的时间较短,人们还受过去成果管理体制的惯性影响,从而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了解和认识,取得的研究成果往往不是申请知识产权保护,而是以发表论文等方式处理。同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从无到有、从被动到主动的变迁,其动机是受行为变迁所带来的利益驱动。只有行为人分析到行为的结果能带来巨大的利益时,他才会采取行动,从而发生行为变迁。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匮乏,导致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供给不足。人才匮乏既是存在的问题,又是企业某些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过去科研与生产相脱节,大量科研人员集中在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研力量不足,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形成来源不足;另一方面是我国实施市场经济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较短,通晓知识产权法律和知识产权资本化运作的人员很少,这导致企业可能还认识不到知识产权管理能带来的巨大收益,或者认识到了,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人员而不知如何着手采取行动。

2.2制度方面导致的问题

制度缺陷是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行为方面存在问题的更深层次原因,其产生的影响更为深远。因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性规则,制度的缺陷会增大人们在知识产权活动中的交易费用,缺少激励人们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利益动因。没有法律制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收益,人们不仅缺少知识产权管理的积极性,相反,还会因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处罚而产生仿造、假冒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建议及对策

要解决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目前存在的问题,首先政府要加强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管理的知识供给。同时,企业也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

3.1政府在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作用

第一,政府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方面的交流,了解世界知识产权法律、政策方面的新进展。从而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制定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法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的执行规范,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构的改革,制定严格的工作规范,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制度规范,制定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规定,企业进出口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

第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很强,使得这方面的执法难度较大,而我国执法人员的水平也有待提高。因此,司法、执法部门应注意加强与技术专家、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沟通,聘请他们担任专家咨询顾问来帮助解决疑难案件。

第三,政府应加速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开通互联网络向公众提供专利说明书全文、法律状态查询。建立多功能的知识产权文献馆,提供知识产权自动检索、知识咨询、提供专题培训等,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保护。

3.2企业应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

第一,企业领导要增强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研究,并与企业业务战略和技术创新工作紧密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申请、保护和运营的投入,建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资金,确保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工作正常运行。把知识产权管理与企业的技术开发战略和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紧密联系起来,创造更大利润,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二,企业要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置。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懂专业的高素质专职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建立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网络,制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的策略研究。

第三,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把知识产权管理意识贯彻到企业各项工作中去;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经验,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运作提供指导。同时企业也要与政府、大学科研机构联合起来加强合作,形成优势互补。

4、结束语

总的来说,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还任重而道远,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目的,最终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汪克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略[J].中外管理导报,2002.

[2]薄斌.国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J].科学与管理,2003.

[3]顾永东。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措施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7

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 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中国入世后处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国企业和科研院所目前遇到的最大问题。医药行业作为一个特殊行业,企业要想在不断发展的医药行业中不断壮大,必须研究知识产权问题。须知药品知识产权纠纷已成为当前药品生产企业、科研单位发展进程中一个不能忽视的现象。本文从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谈起,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入手介绍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随后详述了我国中药知识产权的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种保护形式的现状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中药 知识产权保护

我国是一个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民族文化极其丰富的国家。中药知识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经验积累的智力成果,即使在科学技术取得飞速发展的今天,独特的优势依然存在,毒副作用少,开发成本低价值高,是治疗诸多令西医束手无策的疾病如老年病、慢性病、恶性肿瘤等的妙药良方。如今西方国家面临着巨额的医疗开支,日益老龄化社会的压力以及从化学合成物中开发新药的困难加大的问题,中药日益成为西方制药产业的研发焦点。但是中药业在“回归自然”浪潮中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对中药知识的作用、开发存在着许多不公开不合理的现象,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已经成为中药产业发展的瓶颈之一。许多被数千年传承,极有价值的中药知识被无偿开发利用,损害了中药持有人的利益。因此,研究和运用中药知识产权来维护中药的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中药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本文将着重就中国金龙胶囊遭剽窃事件看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

一、事件简介与学理背景

金龙胶囊事件是由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金龙胶囊的研制者李建生提供给瑞士诺华公司专家娜达·赛因300 克鲜动物药半成品引发的。“金龙胶囊”原名“扶正荡邪胶囊”,是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建生历经20多年,突破了传统制药方法,以鲜活药用动物为原料,采用“冷冻及现代生化提取分离技术制备工艺”制成的抗癌新药,属国内首创。1988年用于医院门诊制剂,进行临床试用,疗效很好。1999年5月,美国FDA的专家娜达·赛因专程来到北京,找到李建生说,“如有可能双方可以共同研发在美国市场推广”。李感到非常高兴,在口头协议下,李建生无偿给娜达300克鲜药半成品。回国后她就马上投入对该药活性成分的实验、提取中,并在《华尔街时报》发表一篇论文,论述了诺华公司即将推出的一种“非常聪明”的抗癌药“格里维克”Gleevec,并称“这一新药为未来的癌症治疗提供了一种模式。其药物机理介绍中讲“只杀癌细胞,不杀正常细胞”竟然与金龙胶囊惊人的相似。将李建生20余年的科研成果-----抗癌新药“金龙胶囊”中极具价值的中药活性成分窃取,并进而将其发明权卖给了瑞士医药巨头诺华公司。这是中国已知最大的中药秘方剽窃事件,估计给中国带来的损失可达20亿元人民币。

2001年5月28日,《21世纪经济报道》以“中国最大宗中药秘方遭美国人剽窃事件”为题,详细报道了北京建生药业有限公司与世界知名药企诺华公司之间的一宗涉及中药金龙胶囊知识产权问题的纠纷。这一报道既有生动的故事,又深入提出了“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问题,还激发了中

国人的民族情绪,所以马上就有其他媒体开始跟进,几天内有超过20家的报纸作了转载,还有许多网站也进行了链接。一时间,“剽窃事件”成为了社会热点。但诺华公司随后进行了坚决反击。6月11日,诺华公司中国总部在京紧急召开记者招待会,详细介绍了被指与金龙胶囊药理相似的新药“格里维克”(Gleevec)的开发过程,并从开发时间和药理两方面说明了根本不存在剽窃的情况。诺华公司声称该公司生产的抗癌新药“格里维克”与金龙胶囊毫不相关。诺华中国总部总裁刘保罗说这种“涉嫌剽窃中药”的报道是“毫无根据的猜测”,诺华保留通过法律途径保护患者和诺华公司的正当权益的权利。由此,建生药业与诺华公司之间的纠纷最终落在了名誉权上,但通过这件事人们更关心的恐怕还是中药知识产权问题。许多业内人士谈起这件纠纷时都为建生药业在没有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让美国专家拿走药粉表示不解和痛惜。

近年来,我国在中药化学研究、药效相关性方面取得了不少进展,从实力上来说已跻身世界一流水平,但对李建生来说,又一个过高的门槛使其不敢轻言开发,那就是费用。要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需要近上千万的投入,另一方面研究所都有自己的科研命题,与企业合作的是有选择的,与之合作的企业也应是此类药物的生产厂家。在我国,像建生集团这样手中持有极具开发潜力的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中药企业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存在。由于中国中药企业有1140余家,资金相对分散。而放眼此时的国际环境,却让人感觉危机四伏:世界中药企业20强都在积极介入中药和天然药物市场,欧美许多药厂已斥巨资扩充他们的草药研发部门。这些虎视眈眈的目光都无一例外的投注在我国丰富的中药宝库上。

我们可以发现金龙胶囊事件有一定的必然性,透过金龙胶囊事件的背后,我们看见了“李建生”们的无奈,看见了许多出于同样尴尬地位的新药,“金龙胶囊事件”并非个案,实际上很普遍,专家们认为,我国要加入WTO,中药要走向世界,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大问题。一诺千金在当今社会越来越没有分量,必须有相应的全方位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我国作为世界上传统医药最丰富的国家之一, 遇到了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类似的问题。到目前为止, 我国绝大部分传统医药知识都未进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状态, 一些有价值的古方、验方、祖传秘方长期流落民间, 有的被外商无偿使用, 有的被外商低价买走, 使我国本不强盛的传统医药产业不断吞食苦果。比如, 1980 年日本以我国210 个古方为基础开发医疗用药, 刺激了日本“汉方制剂” 工业的迅速发展, 1994 年在其国内的销售额达到1500 亿日元。其中, 仿我国“六神丸” 而开发的“ 救心丸” 的年销售额已超过1 亿美元。韩国对我国“ 牛黄清心丸” 进行品种仿制, 年产值超过0 。 7 亿美元。70%以上的市场份额, 甚至还向我国出口“洋中药”。2001 年媒体披露的金龙胶囊事件, 更是引起了人们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极大忧虑。此外, 我国的传统药物资源由于掠夺性开发,存量逐年萎缩, 有的已到了濒于灭绝的地步, 已严重影响到了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如果任由这种状况持续下去, 我国传统医药的生存将岌岌可危。入世后的中国, 面对全球化进程对传统文化和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 通过有效的知识产权手段保护传统医药已迫在眉睫。

二、我国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或概念,据有的专家研究和考证,迄今为止,世界上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以及国际条约,都是只从划定范围出发去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义的。常见的表述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自己的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中药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也是一种知识产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和逐渐完善,人们也逐步认识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国家和政府己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较晚,还不够完善,加上中药许多自身的特点,现有的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很难为中药的知识产权提供充分的保护。因此,在国内经常出现中药知识产权被侵犯而法

律法规无法解决的情况。一些新药被某些企业开发生产以后,很快就被其它企业仿制,导致从事研究开发的企业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影响和限制了我国中药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制定的宗旨是:追求人类智力成果在社会中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因此,一方面鼓励权利人更多地创造出智力成果;另一方面却要求发明人尽快向社会公开,以促进人类科技进步。从前者的利益出发,给予权利人越多的保护就越能鼓励其智力创作的积极性,从时间上看是保护的时间越久越有利;但从后者的利益来说,保护的时间过长,智力成果的长期个人垄断就会对社会不公平,可能妨碍技术发展、文化传播或者商品流通。下面,主要从专利保护、行政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和著作权保护四个方面分析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一)专利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世界各国对药品发明的保护主要采用专利保护。我国1985年出台的专利法,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健康的需要,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未给予专利保护,只保护药品的制造方法。制造方法的专利保护相对于产品专利保护要薄弱得多,它并不禁止他人用不同的方法获得相同的产品,因此方法专利保护只是一种相对保护,只有产品专利保护才是绝对的、有效的保护方式。1993年我国修改了专利法,开始给予药品发明专利保护,使我国专利法与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法相一致,有利于我国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医药技术,促进我国医药事业发展。

专利保护属于法律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中药专利的申请近几年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而且国内申请占了绝对优势(85%以上),以非职务发明为主,职务发明中发明人的所在单位主要在企业,就PCT申请的主题分布而言,复方制剂占66%。尽管在植物药方面国内的申请量占据主导地位,但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在这部分申请中有许多技术含量相当低,停留在组方层次上,离中药现代化的要求差距甚远,这其中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我国对中医药的基础研究比较薄弱,另外由于中药专利的以非职务发明为主,个人由于受到资金、设备等方面的影响,很难作出高科技的发明。在国际保护意识方面,据统计,1998年,中药领域只有两件PCT申请,占PCT总量的2.4%,2000年和2001年的中药PCT申请量分别上升至4.4%和4.5%,但是,如果分析中药领域这些走出国门的PCT申请在整个中药申请中所占的比例,结果并不令我们乐观。在2002年,中药领域的PCT申请仅占国内中药申请总量的0.6%,也就是说国内有99.4%的中药没有去申请国际专利,完全放弃了国外市场。这意味着什么?我们知道,专利权是有地域性的,即一项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但该发明在其他国家则不受法律保护,可以无偿使用,而由于专利申请的国际化公开,申请专利的发明必须公开其技术内容,这就使国外能够更多地借鉴国内专利所公布的中药信息优势加以发展,抢先在国外建立起该技术的市场垄断地位,转而影响我国中药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有关中药的处方、生产方法、医药器械等均可以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方法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的自主研制与开发。中药的专利保护不仅在药物研究过程中能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对药物研究开发市场也起着积极的竞争作用,同时还能推动药物研究不断创新。

按照目前对中药实施专利保护的做法,虽然有很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事实认定难。在制备中药过程中,几十种物质混合在一起,加工处理时这些物质又可能发生复杂的化学反应。在制备成片剂或汤剂的中成药后,即使采用最先进的仪器也无法分析出它的原始配方和生产工艺。金龙胶囊事件,李建生已知道可能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但昂贵的费用却无法把“金龙”的活性成分分离并说出药理药效,根本无法拿格里维克的技术特征与自己专利的技术特征相比较,无法证明诺华是否侵权。即使分析出他人药品与自己药品含有几十种相同的化合物,但一味中药中往往含有几百甚至上千种化合物,并且同一种化合物他人可以从其他的途径、其他配方中获得,也无法证明他人一定侵权,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中药配方保护难。我国的专利保护是“先公开再保密”,即国家专利局接受专利申请人的申请后,会将申请的专利的内容全部公开,以查是否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对于中药来说,尤其是中药复方,一旦公开组方,如果他人将从组方中提取的活性成分制成新药则无法辨别,甚至将组方中的各成分加减或剂量加减后又可以成为一服新药。而专利法对这种现象也无法追究。 因此即使申请了专利,也不能阻止金龙胶囊事件的发生,在中药申报专利保护的问题上,有一部分企业与李建生一样迟迟不肯申报。

第三,中药专利含金量低。据统计,我国的传统中药材薄荷的中国专利共申报了16件,国内国外各8件,仅从数量上看似乎是中外平分秋色。但仔细分析,外国公司无疑是薄荷专利之争的胜利者,因为他们的技术专利主要是用于口香糖等高利润市场,其中美国箭牌糖类公司独揽4项专利,而中国的专利只是薄荷藕、薄荷茶水等,市场显然极为狭小。另一味传统中药材的命运也令人担忧,银杏目前中国专利共申报68件,外国人申报的有4件,但这仅有的4件专利却几乎涵盖了银杏的全部提取工艺流程。中药企业如果不及早采用国际通行的竞争体制保护自己、发展自己,其后果将更不堪设想。

(二)中药行政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随着我国加入WTO,各项法规在逐渐与国际接轨,行政保护的效力在逐渐弱化,但是行政保护目前作为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之一还在发挥着其作用。目前,涉及到中药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的法规主要有1999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和1992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分别从科研成果和产品两个阶段对中药的自主知识产权进行了保护。通过新药证书和中药品种保护证书的形式,确定了中药在研发和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并且这种知识产权是独占的,如《关于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规定:“在保护期内的新药,未得到新药证书(正本)拥有者的技术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生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也不得受理审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中规定:“被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在保护期内限于由获得《中药保护品种证书》的企业生产。”目前大多数中药科研、生产单位都是利用这两部行政法规的规定来保护知识产权的。

1、行政保护的优势

(1)相对于专利保护来说,提出申请时对技巧要求不高。一般来说无论是申请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只要按申报要求向国务院药品监督部门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符合条件,即可获得批准。申请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不要求向社会公开技术资料,可以有效地保护其技术秘密。

(2)相对中药专利的申报来说,新药的申报和中药保护品种的申报门槛低。对于一项专利来说,它需要同时具备新颖性、独创性和实用性,其中新颖性要求为末公开发表,末被人申请而新药仅要求技术有所创新,中药保护品种则仅要求疗效独特。

2、行政保护存在的问题

(1)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精神,国际上公认的知识产权形式包括:发明专利权、著作权和邻接权;商标及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息专有权。可见,我们作为行政保护的新药和中药保护品种,在国际上是得不到有效保护的。

(2)无论是新药还是中药保护品种,对新颖性的要求都不高,相应的其排他性也就不高,同品种新药只要在该新药公告前被省级药监部门受理的都有可能获得新药证书。中药保护品种则在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也有可能获得中药品种保护证书。这两种保护形式确定的部分排它权当初的设定可能是出于政策的考虑,但是这对于中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彻底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的调动中药创新的积极性。

(3)从《新药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可以看出,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一方面是确定了中药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它实际

上相当于中药进行生产或试产的行政许可,因为它完全符合行政许可的“允许特定的人从事特定的事”的表述。然而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只能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中药的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措施。但是鉴于中国的具体国情,它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还有其存在的必要,但正在呈现逐步弱化的趋势。药品行政保护是一种过渡性的保护,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够申请行政保护的药品数量将逐渐减少。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TR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形式包含有“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获得生产或者销售含有新型化学成分药品许可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交的自行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任何人不得对该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商业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上述这些内容都为中药采用商业秘密的形式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阐明了“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商业秘密的产权属性主要表现为:具有明显的财产价值;是智力劳动和物化劳动的产物;可作为财产权的标的进行转让或入股投资。从中药领域的技术特征看,商业秘密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方式之一。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调查的62家中药企业、401个品种中,有62%的品种采用了商业秘密中技术诀窍的形式进行保护。技术诀窍保护,是中药领域中的“祖传秘方”保护形式。因为中药自身有效成分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对公开使用的中药也不能通过反向工程对其解密。只要不泄密,这种保护的时间就没有限制,可以保护到几百年,例如“云南白药”的保护。但是,现代的新药开发和管理制度必须要求在申报资料中清楚地写明处方、制法,并且制定的质量标准还要下发到各个药品监督机构。这就使得这种保护方式受到威胁。而新开发的中药新药很难得到政府象对待“云南白药”的保密那样的待遇。这就要求中药企业在当今时代,采用多种保护方式,而不能只是采用单一的技术诀窍保护方式。另外,专利制度中规定如果有相同药物获得专利保护后,其它“技术诀窍”保护的产品只有保持原有生产规模的权利,扩大生产规模的权利则被专利权人所拥有。这种规定,使得“技术诀窍”的保护受到另外一种威胁。

当然商业秘密保护方式也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既然是商业秘密就不能向外界公开,虽然保护了本企业的利益,但是就长远和全局来讲不利于中药产业快速发展;其次就金龙胶囊案例来说,一方掌握有新药却苦于资金不足的企业在中国广泛存在,另一方面欧美制药厂却在斥巨资开发草药,在人员、信息流动频繁的今天,除非本企业的品种像云南白药、六神丸和片仔黄一样成为国家级的保密品种,否则技术秘密掌握在个人手中也不一定能完全起到保密作用。

(四)中药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由不同的表达方式与方法来表现的,著作权保护的主要作品的表达方式而不保护作品中的技术方案,它能提供给中药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因为中药往往最需要保护的就是有关的技术。即便是可能与著作权有关的中药典籍也因为时间性的限制被归入公有领域,无法通过著作权法律来获得有效的保护。根据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新情况,将增加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规定。目前,针对中药领域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保护的力度还很有限。著作权保护的现状决定了著作权法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局限,因为对于中药来说,最需要得到法律保护的就是其配方、处方,中药材以及中成药制药方法与关键技术,而这些方面有些则超出了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综上可知,从表面上看,我国的中药保护似乎很全面,不仅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同时还得到了行政保护,但从现实对诸多保护方式稍加分析得知我国的中药知识产权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之处。

三、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目前,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已经较为完备,形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层级、复合式的法律体系,但纵观我国涉及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完全涵盖中药知识产权所涉及的全部范畴;同时,一些保护制度根本不符合中药自身特点,无法给中药知识产权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进一步完善和创新。

(一)建立完善制度,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完善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关键在于根据中药知识产权特征,协调知识产权法律与行政保护法规之间的关系。

1、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从目前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来看,我国己经建立起了与WTO的TRIPS协定相一致的新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现在的问题在于,知识产权这套制度如何与中药行业自身的特点相结合。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著作权方面:对于现代中药方面的作品,依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明确民间医药传承人的法律地位、采集复制整理我国中草药方剂者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其法律地位;对中医典籍文献中的已公开的知识,按现行的著作权法已过保护期但有重要价值的可以用版权保护的方式给予特定的权利;对于那些确有疗效、几药味组成相对稳定的临床处方可以考虑给护著作权保护。

(2)专利权方面:中药满足专利三性难。最能体现中药特色的不是单味中药材、中药提取物,更不是提取的有效成分,而是中药复方(方剂和中成药)。中药复方作为一种产品,最强的保护应是申请产品发明专利。而许多中药复方很难满足专利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些条件。要对其进行利用开发,也必须首先获得国家许可并利用产生的利益进行合理分配,明确适合中药自身特点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规定更有效率能给中药以更实际保护的专利审批程序和专利侵权诉讼审理程序。

(3)商业秘密方面:以采用“先公开后保密”的制度申请专利然后对于核心技术秘密给予商业秘密的保护。即“专利为主,商业秘密为辅”的保护方式。

2、中药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中药的行政保护对中药知识产权来说,虽然也是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但由于存在着若干问题,必须对其进行调整与改革。

(1)取消新药保护制度。新药保护政策主要是为了便于我国西药企业仿制国外专利药,但是,加入WTO之后,这种作用显然己不再存在了。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药品管理法》对此也没作要求。实际上,如果对品种保护政策进行修改,新药保护制度的某些功能完全可以合并到品种保护政策当中来。

(2)修改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新的《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第三十六条),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1993年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显然已经不适合WTO框架下的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修改,要从提高中药品种质量、维护中药企业利益转移到促进中医药现代化以及中药企业技术创新上来。

(二)建立组织机构,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首先,至少是在大、中型中药企业和科研院所,特别是中成药五十强企业中,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收集信息、准备文件、研究专利、商标战略、提高申请注册水平、办理诉讼等。并建立一支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队伍。中等企业要有专人负责:小企业也要有专人兼管。

其次,建议由中药、法律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中药知识产权研究会,研究中医药和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建设性意见,鼓励企业中请专利和注册商标并为其提供帮助。

第三,加强中药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团结,积极筹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同盟或者全国中药企业

知识产权保护组织之类的行业保护和自律组织,在行业内部建立知识产权的集体保护机制,依靠集体和社会的力量,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大环境。

(三)培养专门人才,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支撑

首先,应该在中药行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普及知识产权教育。可以考虑在中医药院校开设一定学时的知识产权课程,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学生的课程计划中,通过学习基本知识,使学生较早受到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树立知识产权意识。对中药的研究、开发、生产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从业人员普遍进行知识产权培训。

其次,培养从事中药国际经贸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级人才,可以考虑由我国医药院校与相关院校联合培养一批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熟悉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了解国际市场、精通多国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状况的“复合型”高级人才。要努力培养一批善于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我保护,懂得运用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中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高级人才。

(四)强化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由于我国实施专利法的时间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很短,我国从事中医药科学研究和开发的单位与技术人员,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自觉不自觉地或在有意无意之中,将本该严格保护的中医药科研成果和重要数据、核心技术泄露了出去。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要提高全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水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纠正“窃书不为偷”的观念。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课,新闻媒体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有关案件的报道,特别是在制定民法典中,要增加知识产权规范的内容,教育公民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要让知识产权参与分配,让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先富起来,使知识产权在生产中迸发出更大的力量,使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创造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

中药凝聚着中华民族几千年的集体智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保护中药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民族的宝贵遗产,保护当今中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相关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法规对中药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保护作用,要对中药进行特别立法,建立健全各项尚未建立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起既有效又科学地保护中药知识产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让国际社会接受我们的中药保护法律体系,使中药也能在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得到应有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知识产权论文篇8

知识产权法论文

现代社会中,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各国普遍获得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划分知识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支配创造性智力成果、商业标志以及所享有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力。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式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产权,具有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的特点。这些明显的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特点,不仅在民法体系内引发了众多值得研究的问题,而且在国际私法领域,知识产权中的法律冲突也有其区别于物权和债权的独特之处。这些独特之处甚至引起了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存在与否的争论。我国过去不承认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这是因为我国当时未加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学术上也有受前苏联影响的因素。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较多的学者开始注意到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法律冲突问题。知识产权领域存在法律冲突是指,对于同一项知识财产,在不同国家都寻求并获得承认有关权利的情况下,它在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的不同效力的冲突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

中国在国际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对滥用各类技术标准的防范制度

技术标准指对1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要达到的水平以及为达到这一水平而实施的技术。但是当技术标准与知识产权结合、技术标准涉及的技术被知识产权的方式合法控制时,任何人要使用标准化技术,就触及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此时,使用人只有两种选择:要么以昂贵的代价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化技术,生产标准化产品:要么因不甘心知识产权人的宰割而放弃市场。因为标准化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首要条件,不按标准就不可能被市场接受,而采用标准就必然使用他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需要取得许可、支付报酬。我国由于存在严重的知识产权制度实施上的缺陷,在防范国外滥用各类技术标准方面,缺乏有力的武器。

(二)知识产权转化率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转化率就是指知识产权所有者通过自己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转化为实际生产力并以此来获取最大利益占知识产权研发所花费费用的总额。从授权数量来看,中国是知识产权大国;但就无形资产质量而言,中国远不是知识产权强国。

只有当知识产权付诸生产时它的价值才能真正体现出来。因此,在获得了知识产权之后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使之转化为实质生产力并获取最大利益,实现由量的发展到质的飞跃,这是中国企业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对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对政府的建议

1、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应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在一些重要产业尽快掌握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同时进行全方位的保护。可采取的措施有: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开展广泛的教育活动,鼓励创新,谴责剽窃、盗版和造假行为: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中心,并依据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人员进行惩处。

2、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评议和制定工作。首先,要积极参与WTO与各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评议工作,很好地利用我国加入WTO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获得的发言权,避免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优势和在标准领域里的经验优势控制国际市场。其次,要在评议的基础上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鼓励研究机构及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要组织更多的标准化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力争把我国的标准化意图和标准充分反映到国际标准中去,为我国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再者,对标准技术性措施造成的贸易摩擦,要积极利用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加以解决。努力避免和化解贸易冲突。

3、充分行使海关的监管职能。有效利用打私和征税手段,控制非法贸易。加强对知识产权敏感商品的监控,坚决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使得侵权行为在进出口环节得到有效控制。强化海关国际合作,使海关在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对外贸经营者的建议

1、提高知识产权转化率。企业应及时将创新成果、核心技术、名优产品在国内外申请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参与国际国内标准化组织使核心专利成为标准,取得有效保护。要以企业的核心专利技术为依托,构筑自身的知识产权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措施体系。加大资本与人才投入,从小技术到大专利,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充分扩大自己拥有的知识产权贸易量,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值,使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的实质生产力转化,创建和保护拥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术的产品。

2、强化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涉及到贸易、法律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纠纷和诉讼都有很强的专业性。国家和企业应共同努力,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并给他们充足的空间与资源,发挥其在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核心作用,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知识产权队伍,

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是与市场与社会连接的纽带,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可以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工作,使维权之路更加顺畅。

3、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改变以往消极对待知识产权纠纷的态度,积极应诉。不少中国企业自身并没有侵权行为,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失去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而有过侵权行为的企业,也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消极应诉而支付超过正常水平的侵权费用。外贸企业还应注重和商会的合作,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寻求包括政府在内的各方面的支持,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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