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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背景下优化广西保理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研究

时间:2023-09-15 12:20:12 来源:网友投稿

何 露

(广西民族大学 法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0)

保理(1)关于保理的定义,学界并不统一,本文引用了权威文献对保理定义的表述。是指保理人受让市场主体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买卖或服务贸易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其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1]。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坚持把发展经济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推进产业链现代化,提高经济质量效益。2022年是“十四五”规划的第2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经济从疫情中逐渐复苏。其中,保理业务在推动产业链优化升级、扶持企业发展、助力实体经济转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

广西壮族自治区与东南亚国家相邻,有着巨大的地理优势。但受广西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等因素制约,广西地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保理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应运而生,被越来越广泛地运用。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也关注到这一趋势,在合同编第二分编“典型合同”中添加了一类全新的合同——保理合同,为我国保理行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在民法典施行背景下,为了优化广西保理行业营商环境,应当分析广西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并对民法典促进保理行业发展的具体作用及如何克服广西面临的困境进行研究。

近年来,广西持续推动金融业务创新,保理行业也逐步发展壮大,广西保理商数量不断增加,保理业务模式越发多样,与此同时,保理纠纷案件也愈来愈多。

第一,广西保理商数量呈增长态势。保理业务的提供商主要是商业银行和保理公司,二者涉及的保理业务是相同的。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开设了保理业务,商业保理公司的数量也逐渐增加。截至2020年底,全区仅有“广西裕同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广西农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这两家商业保理公司,至2021年底,全区增加4家保理公司,共有6家商业保理公司[3]。

第二,保理业务模式更为多样。除传统的明保理、暗保理等模式之外,出现了越来越丰富的保理业务模式。例如,2021年10月29日,广西北部湾银行创建了新的保单模式——“柳工模式”,该保理业务模式为全国首创。在该模式下,突破了保理比例不超过中国信保最高赔付限额的约束,银行对出口企业不享有追索权,实现了应收账款100%买断转让,帮助柳工实现了应收账款出表,降低了企业日常经营资金压力。

第三,保理纠纷数量不断增加。随着我国营商环境的优化,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保理业务量逐渐增加,由此产生的保理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以时间为轴,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广西关于保理的案件从2018年的15件增加到54件,2020年为55件,2021年为299件(2)数据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保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关键词筛选得出。网址: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pageId=53e3ddbc9b346fa5e1b830431258d3b3&s21=%E4%BF%9D%E7%90%86.访问时间:2022年8月25日。。这充分说明随着营商环境的优化,有着融资、担保功能的保理业务逐渐进入大众视野,伴随保理业务的开展,纠纷逐渐增加。从地域分布来看,与国内其他省份相比,广西的保理合同案件数量略少,总案件量排名第19位,这与广西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从上述保理行业发展现状分析可知,广西保理业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发展态势稳步向好,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被誉为“市民社会的基本法”,其专章新增了一个有名合同——保理合同。保理合同“入典”为广西开展保理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具体而言,民法典在确立基本理念、丰富保理理论研究、规范保理实践活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为优化广西保理营商环境奠定了理念基石

民法典是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基础,为优化广西保理营商环境奠定了平等、公平、开放、安全的理念基石。一是平等。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要素。民法典强调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保理合同三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平。公平是市场经济的核心,也关系着营商环境的好坏。民法典强调诚实守信,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保险制度有助于保理人准确判断基础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性,及时发现并预防欺诈、虚假贸易等风险。三是开放。民法典从促进要素流动、给予主体更大自由程度等方面推动市场开放,打造市场化营商环境。广西地处边境且沿海,与东南亚国家相邻,靠近粤港澳地区,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作为我国西部重要的开放口岸,广西的进出口贸易频繁,保理产品潜在市场巨大,更应树立开放的理念,促进保理业务的繁荣发展。四是安全。市场活动的交易安全是世界银行评估营商环境的标准之一,也是评价广西保理营商环境好坏的依据之一。民法典通过将“维护交易安全”作为营利法人需遵循的原则、完善违约责任等方面保障保理活动的安全[4]。总而言之,平等、公平、开放、安全是优化广西保理营商环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丰富了保理的理论研究

民法典保理合同一章从定义、内容和形式、履行、保理的类型、受偿顺序等方面对保理业务进行了规范,如规定保理通知的形式及效力等,解决了部分理论争议。

以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3)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为例。民法典颁布以前,法律未明文规定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让与。《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禁止商业银行基于未来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但此处的未来应收账款是指合同项下卖方义务未履行完毕的预期应收账款[5],与保理合同中的应收账款有所区别。故对于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属于保理范围,学界见解不尽统一,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从法律层面上将未来应收账款纳入了可保理范畴,解决了将来债权是否可以让与的争议。保理申请人以签订保理合同的形式通过转让其所拥有的债权获得融资,进言之,保理人所拥有的可转让债权是获得融资的代价。民法典将可转让债权的范围扩大至未来应收账款,实际上降低了保理申请人获得融资的难度,有助于广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得资金。需注意的是,民法典解决了未来应收账款是否属于保理范围这一争议,但未就未来应收账款进行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民法典将未来应收账款作为保理标的,不等于认同保理人和交易相对人虚构未来债权作为转让标的[6]。换言之,未来应收账款应当具有可预见性和可确定性。再者,可预见性、可确定性的学理界定为何?此类理论界还未形成统一意见的待决问题为广西保理的理论研究留下了空间。

(三)规范了广西有关保理的司法实践活动

民法典虽是实体法,但也促进了司法工作的有序开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保理合同纠纷案由的规范化。在民法典出台之前,保理合同是非典型合同,实务中没有独立案由,审判实践常常将之归入“借款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纠纷”。此举存在着弊端。其一,保理合同与借款合同存在区别。保理法律关系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作为核心,涉及债权人、债务人以及保理商三方主体,与纯粹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借款合同的案由无法包括保理合同所涉及的全部主体和其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不利于司法人员快速定位裁判规则。“其他合同纠纷”的案由肯定了保理法律关系的合同属性,但对于保理可以具体参照的合同类型缺乏明确的指引,无法根据保理的交易结构设定具体适用的裁判规则[7]。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保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必将促进案由的规范化改革,规范司法实践活动。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积极对标民法典,变更原有案由或新增具体案由。保理作为民法典新增制度,“保理合同”成为“合同、准合同纠纷”项下与“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典型合同并列的新案由,此后,保理合同在司法实务中有了一席之地,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无需再归入其他案由,有利于司法实践探索对保理合同这一类别案件的审判规程。综上,民法典规范了司法实践活动,保理诉讼案件有法可依,可极大程度地推动广西保理营商环境的法治化进程。

在案件搜索领域,“北大法宝”“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库”是较为权威的检索网站。截至目前,“北大法宝”网站已可依据“保理合同”案由直接进行案件检索,但案件收录时间尚短,仅包含2021年及之后的保理案件,无法准确判断保理纠纷的变化趋势。“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的案由还未同步改革,现不可依据“保理合同”直接进行案件检索。凭借关键词“保理”进行搜索,无法精确显示保理合同纠纷数量,但其结果可反映出保理业务的应用规模与广西保理行业的发展均呈现较为一致的上升趋势,因此该数据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无讼案例库”则既未更新检索案由,也无法依据“保理”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尽管民法典为广西保理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理念基石、理论支撑与实践规范,但在民法典施行时代广西保理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保理法规政策制度仍需健全、司法审判制度不够完善、保理业务推广程度不高以及保理法治人才供给不足的问题。

(一)保理法规政策制度仍需健全

完善的保理法规政策制度是推进广西保理营商环境优化的前提。然而,除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保理融资业务管理的通知》等国家层面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制外,广西单独发布的保理行业领域的法规政策较为匮乏。具体而言,在法规方面,《广西壮族自治区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是广西目前唯一一部专门规制保理业务的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颁布。此外,2020年9月22日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是广西唯一一部为商业保理公司从事金融业务提供行为指引的地方性法规。其第二条明确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商业保理公司。但该条例并非专门规制保理活动(4)数据来源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网站。网址:https://flk.npc.gov.cn/dfxfg.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2年8月20日。。在政策方面,广西政府及各部门发布的保理业务政策散布在不同政策文件中。如2021年8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加快广西供应链金融发展若干措施》,规定对企业开展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保理手续费等给予一定优惠。不成体系的政策文件以及不够集中的政策分布,不利于鼓励市场主体发展保理业务。总之,无论是地方人大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还是自治区政府及各主管部门发布的政策,都无法满足民法典施行时代广西保理业营商环境优化的需要。

(二)司法审判制度不够完善

不公正的审判犹如受到污染的水源,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公正权威的司法制度是推进广西保理业营商环境优化的关键。于广西保理行业发展而言,一份公正的判决可正向激励保理活动的开展,反之,则有可能阻碍保理营商环境的优化。做出公正判决需具备如下要件:一是完备的司法审判规则,属于制度规章层面,有待全国人大进行解释说明或最高法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二是规范的司法审判操作规程。在民法典颁布以及“保理纠纷”案由出现以前,司法审判人员对于保理合同的认定并无统一标准,或归入借款合同纠纷,或归入其他合同纠纷,不同的合同纠纷审理细节不同,导致保理案件的审理不能形成系统的操作规范,其审判经验也难以得到科学总结。三是经验丰富的司法工作人员。但广西保理案件较少,司法工作人员经办的保理案件也相应较少,无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获取经验,故而保理案件审判经验不足。此外,做出公正的判决还需要严格的司法监督机制等要件,均需继续优化。综上,广西保理案件司法审判制度亟需进一步完善。

(三)保理业务推广程度不高

作为一项具有结算、融资等多重功能的综合金融业务,保理可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但广西保理业务推广程度不高,导致企业对保理业务不够了解,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理业务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是我国保理业务起步落后,发展缓慢。保理起源于19世纪的北美和欧洲,1993年正式引入我国,但发展缓慢,直到2012年商务部开展首批商业保理试点工作,我国保理业才得以成长。由此可见,我国保理业务历史并不久远,且保理属于“舶来品”,将保理业务从国外引入并进行本土化运用需要一个过程,其在广西的本土化程度更是不高,推广存在困难。二是保理业务本身具有复杂性。上文提到,保理是一项多重功能的综合金融业务,涉及领域广泛。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大多体量小,对金融业务的扩展投入有限,缺乏专业保理人才,也阻碍了保理业务的开展。由于上述两方面原因,广西保理业务经过了多年的发展,仍未得到广泛使用。

(四)保理法治人才供给不足

民法典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以民法典为基础和核心的法律体系会愈发完善,保理立法也将逐步健全。广西保理营商环境的优化更应遵循法治原则,换言之,保理法治人才的需求骤增,广西保理法治人才供给不足的短板便显现出来。保理法治人才的培养较为困难,原因有三。其一,保理法治人才需同时具备金融学与法学双重知识。保理涉及的学科多样,要求保理法治人才有较高的综合能力和过硬的专业素质,故保理法治人才的培养需要更长的培养周期和更高的培养成本。其二,保理法治人才的实践机会较少。前文提到,广西保理业务并不多,且尚未形成系统的、科学的培训机制,可提供给保理法治人才实训锻炼的机会短缺。其三,现有保理法治人才稀少,且专业能力良莠不齐,在继续培养新一代保理法治人才上能发挥的作用有限。综上,广西保理法治人才存在较大缺口。

通过审视广西保理行业发展现状,明确民法典对优化广西保理行业作用,深入剖析上述广西保理营商环境优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拟有针对性地从健全法规政策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推广保理业务、培养与引进法治人才四方面提出建议对策,试图探索符合广西实际的保理营商环境优化道路。

(一)健全以民法典为核心的保理法规和配套制度

健全保理法规政策制度是优化广西保理业营商环境的首要举措。解决保理法规政策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一是要发挥广西地方人大的立法职能。民法典保理合同章的9个条文搭建了我国保理规范的框架,但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民法的一部分,条文规定原则性强,不够具体,起到总纲作用的同时缺乏更细的指导功能。有鉴于此,建议广西人大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进行地方立法,进一步规范广西保理业务活动。地方立法应遵循合法合理性、地方性与可操作性原则。二是完善保理相关配套制度,如建立保理合同公证制度。保理合同公证制度是指保理合同签订后,由公证机关对保理合同进行审查并出具公证文书的一项制度。公证程序既审核保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又进一步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认是否真实,可有效预防应收账款虚假的问题。此外,保理合同公证制度赋予保理合同公权力保障,提高了当事人对保理业务的信任度,有助于鼓励企业开展保理业务。

(二)完善司法制度

完善广西的司法制度有助于营造公平、高效的保理市场环境,保障保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首先,优化司法权力的运行机制。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理合同包含三方当事人,司法工作人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当事人不当干扰的概率更大,因此更要保障司法机关在审理保理案件过程中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规范司法权运行。其次,完善司法审判操作规程。司法人员在保理案件审判过程中应注意总结案件流程、案件特点,对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规范,逐步形成一套高效有序的司法审判操作规程,再将其应用在后续的保理案件审理中。再次,完善工作奖惩激励机制。通过案件抽查、不定期征求意见等形式了解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保理案件的工作情况,对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以激发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对玩忽职守的进行追责,避免不公正的判决产生。最后,完善公正的司法监督机制。内部,按照法定程序,由审判监督委员会对保理案件进行实体与程序合法性审查。外部,检察机关、上一级法院、大众媒体、人民群众等都是法院的监督者。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缺一不可,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司法监督机制的健全。

(三)大力推广保理业务

为解决保理业务推广程度不高的问题,广西应汇聚各方力量、运用多种手段,着力推广宣传保理业务,提升企业对保理的认知。第一,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倡导企业在融资时选择保理业务。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具有公信力,由他们对保理进行宣传将产生最高的可信度。第二,发挥高校智库的作用。一般来说,保理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然而开办金融专业或法学专业的高校也会接触保理。高校专家、学者对保理较为了解,可通过开办保理相关的课程、举办保理专题讲座等方式宣传保理。第三,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推广保理业务。首先,就宣传速度而言,相比于传统的发传单、张贴广告标语等宣传方式,网络宣传显然更为迅速。其次,就宣传效果而言,网络宣传集文字、图片、色彩、动画等元素于一身,可以生动形象地将保理业务的内涵、开展保理业务的环节等保理知识予以展示,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最后,就宣传成本而言,一段视频、一篇文章、一幅图画可以无限次传递,无需重新制作和重复印刷,宣传成本更低。因此,保理业务推广还应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利用网站、短视频、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相关资讯。

(四)培养和引进保理法治人才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加渴求人才[8]。与广东、上海等发达省市相比,广西经济发展、教育水平相对较低,各类人才供给不足,随着广西保理业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培养和引进保理法治人才成为当务之急。广西应当建立健全需求导向的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具体而言,在保理法治人才培养方面,一是注重理论与实践联合培养,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也要培养其处理保理法律事务的能力。二是针对在岗保理、法治队伍人员加以培训,对现保理从业人员加强法治知识培训,对现法治队伍人员加强保理金融知识培养。此举有助于缩短保理法治人才培养周期,快速填补人才缺口。三是发挥高校作用,促进高校跨学科教学培养人才。培养复合型法治人才是推进新兴交叉学科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保理法治人才需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同时具备法学与金融学知识背景。在优秀保理法治人才引进方面,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同时,还可凭借广西面向东盟的优势,吸收国外优秀保理法治人才。

随着中国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最大的保理市场,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新增一章“保理合同”对我国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了规范指引。广西地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存在,优化广西地区保理营商环境就显得尤为重要。本研究通过审视广西保理行业发展现状,明确民法典对优化广西保理业发展作用,深入剖析广西优化保理业营商环境面临困境的原因并提出建议,以期优化广西保理业营商环境,促进广西保理业繁荣发展,助力广西经济健康向上发展,推动我国营商环境法治化整体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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