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轶方文库网 >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BF--2007--0131)

时间:2022-11-18 20:55:04 来源:网友投稿

北京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BF--2007--0131)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北*市农业机械配件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条 配件质量要求


甲方出售的配件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应当达到产品说明书载明的技术指标和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


双方对配件质量存在争议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以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准。鉴定费用由主张-方垫付,由责任方最终承担。



第二条 甲方权利


1.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受领配件。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按照约定交付配件,保证配件符合质量要求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保证配件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并向乙方说明配件的适用范围,解答乙方的疑问。限期使用的配件,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容易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配件,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3.向乙方开具发票。


4.按照规定对配件提供“三包”服务。



第四条 乙方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约定交付配件。


2.要求甲方所售配件附有详细的使用说明和提示,有权要求甲方解答配件相关问题。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按照约定受领配件。


3.按照甲方提供的配件使用说明和提示使用、保管配件。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照约定交付配件的,应当按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或受领配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因配件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责任方追偿。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向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北*市农业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推荐访问:北京市 买卖合同 机械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