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普查方案第1篇为全面掌握河东城区房屋建设现状,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河东城区房屋进行一次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普查方案,供大家参考。
房屋普查方案 第1篇
为全面掌握河东城区房屋建设现状,确保城市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河东城区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突破河东”发展战略,加快实现“三三一一”目标,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经营、高效能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将房屋规划建设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确保城市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普查范围
西至天香路,东至上海路(东外环),南至万福河,北至北外环路(220国道两侧至高速路下道口两侧村庄)所围合的区域,面积平方公里(建成区40平方公里)。其中,牡丹区平方公里(建成区25平方公里),开发区平方公里(建成区15平方公里),该区域内所有平房、二层楼及“城中村”中二层以上楼房都要进行普查。
三、普查内容
普查的内容包括居(村)民的房屋座落位置、建设时间、建筑面积、建筑结构、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以及每幢房屋的装饰装修情况。
四、普查方法
这次普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牡丹区和市房管局负责对牡丹区辖区的房屋实施普查,开发区和市规划局负责对开发区辖区的房屋实施普查。两区分别成立普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具体负责各辖区普查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同时,在各办事处设立分指挥部。市规划局、市房管局、牡丹区、开发区各抽调150人,组成普查小组。每个普查小组6人,由两区和两局人员混合编组。牡丹区和开发区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宣传和群众工作,保证普查组能及时进门入户;规划、房产工作人员主要负责普查技术工作,确保普查的工作质量。各普查小组逐街、逐户上门核查,逐项填写普查登记表,绘出现状图,房屋现状和装饰装修情况都要详细拍照。普查后统一汇总,建立档案。
五、普查步骤
普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5月11日—5月20日)。
一是5月14日召开城区房屋普查工作动员大会,使所有参加普查工作的人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搞好这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二是搞好普查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告、召开专门会议等形式,向广大市民宣传普查的目的、意义、要求,统一认识,积极配合房屋普查工作。
三是准备好丈量用具、各类表格、拍照器材等普查用的各种物品,建立指挥部,落实普查经费。
四是对普查人员进行科学编组,明确各自职责。
五是搞好人员培训。举办全体人员参加的培训班,学习表格填写的方法和普查的技术要求等,宣布普查纪律。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5月21日—6月21日)。
(一)普查以建成区为中心,按照先建成区、后城乡结合部,先一般民房、后平房家属院的原则,逐步向周边推开,普查入户率必须达到100%。
(二)对现有房屋进行认真详细丈量,准确记载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建设时间和房屋装修状况等主要数据,并绘制现状示意图。
(三)对现状房屋进行拍照。拍照要能全面反映每个院属和室内装修情况的全貌,要求所有的现状都能在照片上反映出来,每张照片都必须拍照上户主的姓名,以利归档立卷。
(四)认真查验发证情况。对已发的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和无证的有效票据,由普查小组负责认真审验,核实无误后由普查组亲自复印归档入卷,以利鉴别其房屋的合法状况。已发证件不得由本人复印,有证件不出示的,按无证件处理。
(五)严格实行责任制。各区指挥部在普查过程中,要经常抽查各组普查质量,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不断加强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等。
第三阶段:建档立卷阶段(6月22日—7月1日)。
按照一户一档、一居(村)一卷一处一橱的原则,将普查登记表、每户现状房屋照片、装修照片进行统一归档,分类整理。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7月2日—7月7日)。
普查任务完成后,牡丹区、开发区指挥部分别建立检查验收组,依照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按下列标准进行:
普查范围内,房屋实际普查登记率达到100%。
以户为单位,房屋勘丈项目、数据齐全、准确,每户建筑面积误差不超过±2%。
普查登记表记录真实、填写齐全,无错项、漏项;拍照、资料能反映整个院落每幢房屋及室内的装饰装修状况。
区分办事处、社区、街、巷(胡同),对普查房屋编号,建立普查档案和台帐,做到卡(信息目录卡)、表(测绘数据表)、图(房屋平面图)、片(现场照片)四相符。
六、工作纪律及注意事项
严肃组织纪律,实行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确保人员相对稳定。
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认真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引导群众积极配合。
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深入村户,了解真实情况。
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时间和质量。
明确职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责任。
文字书写要工整,表格填写、绘图要清晰规范,有关材料要全面翔实。
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七、组织领导
这次城区房屋普查工作统一由市政府领导,编制统一的实施方案,统一普查标准,统一时间和步骤。具体工作由牡丹区、开发区、市规划局、市房产局组织实施。牡丹区和市房产局、开发区和市规划局分别组成指挥部,各办事处设立分指挥部。牡丹区、开发区、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各抽调部分县级干部,到第一线指挥房屋普查工作。实行责任制,两区两局的领导分别对牡丹区、开发区的房屋普查工作负责。参加指挥部的副县级干部要包办事处,办事处的干部包社区,普查组的工作人员包户,一包到底,共同完成普查任务。
这次普查是对城区房屋现状进行的一次全面调查,主要是客观反映城区房屋状况,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驻城各有关单位、城区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抽调精兵强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房屋普查方案 第2篇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20xx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 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使用
第五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二)自用房屋的,提交房地权属证书;
租赁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所有人同意改变用途的证明。
(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房屋所有权人在备案后,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
第八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修缮。
危险房屋未采取措施解除危险的,不得装饰装修。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下列房屋管理服务单位: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第十条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第十一条 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劝阻,要求改正;
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屋管理服务单位报告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对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违反本条例和相关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房屋修缮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承担房屋修缮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承担房屋修缮责任。
第十三条 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
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修缮。第十四条 房屋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有房屋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房屋租金中提取房屋修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修缮,不得挪作他用。商品住宅、已售出的公有住房,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缮资金,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从缴存的维修基金中提取。
第十六条 房屋的翻修、大修工程,修缮责任人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实施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理。
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修缮责任人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第十七条 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修缮时,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或者拒绝。
因修缮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和设备损坏的,修缮责任人应当给予修复或者合理补偿。
第五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八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对事故所涉及的房屋进行紧急查勘,为政府处理事故提供依据。相关房屋所有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施工区域相邻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经鉴定不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没有安全隐患的,方可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受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房屋使用安全鉴定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对房屋进行查勘、检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房屋安全进行鉴定,应当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当予以配合。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
第六章 危险房屋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通知鉴定委托人,并向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三)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四)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二十七条 异产毗连房屋自然损坏,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由相关房屋所有人共同采取处理措施解除危险,所需费用由所有人按照各自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需要使用人临时迁出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告知使用人及时迁出,并妥善安排临时避险场所。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人予以落实。房屋使用人拒不迁出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迁出。
第二十九条 房屋发生倒塌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立即抢险,并及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
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的违法拆改房屋、装饰装修等行为,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设备、工具和材料,待改正后予以返还。
第三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xx年6月30日发布的《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居民对房屋使用应禁止哪些行为?
答:(1)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2)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3)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4)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5)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房屋业主想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的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3.我是一个住户如果要装饰装修房屋,应当告知哪些房屋管理服务单位?
答:(1)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管理服务企业;
(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房屋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
注:房屋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4.什么情况下应该进行房屋修缮?
答: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绿化等需要直接在房屋上施工的,应当向相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书面告知施工方案;
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坏的,组织施工的专业经营单位应予以修缮。
5.房屋业主怀疑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应采取的措施?
答: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经鉴定没有安全隐患的,方可继续使用。
6.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业主应当采取的措施?
答:(1)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
(2)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处理后,能够短期使用的,可以观察使用;
(3)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停止使用;
(4)无修缮价值,危及相邻建筑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的,应当立即拆除。
7.什么叫危险房屋?
答: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房屋普查方案 第3篇
南昌经开区农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建设工作会议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规范我区农村房屋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农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xx】4号)精神,现就我区开展农村房屋普查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及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市建设的要求,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引导村镇合理规划、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区现有农村房屋的总量、分布、结构、权属及使用情况,了解农民的实际住房状况和需求,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探索构建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处置机制,加快推进我区新型城镇化进程,同时也为下一步规范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并为制定我区农房拆迁补偿政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我区集体土地上已建成的所有房屋均列入此次普查范围,包括利用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和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普查过程中正在实施拆迁的房屋不列入此次普查范围。
(二)内容
普查应按幢或套、间为基本单元进行。普查的内容:
1、自然状
况,主要包括:房屋的坐落、结构、层数(次)、建成年份、占地面
积、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建筑面积以及用途等。
2、归属状况,主
要包括:房屋所有人的名称和性质以及产权来源和家庭人口状况等。
3、手续办理情况,主要包括: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集体所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房屋准建手续或证明、房屋质量证明以
及是否已取得农房证等。
4、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房屋是否自用或出
租等。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
成立南昌经开区农村房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农房普查
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崇江林 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梅茂发 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刘功映 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由蛟桥镇、白水湖管理处、冠山管理处、区规划建
设局、区财政局、区经济贸易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执法分局、区
国土分局、区房产办等部门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
吴国金同志担任,副主任由黄伟铭同志担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区直
各相关部门以及镇(处)抽调。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要在普查的实施阶段,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会议,认真分析解决普查工作质量、进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明确下一步工作方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协调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制定农房普查工作计划,负责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指导、协调、督查各镇(处)农房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由镇(处)组织实施,镇(处)要组建房屋普查工作站,成立若干个由镇(处)、村干部组成的普查工作小组,入村调查并完成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等工作。
(二)工作职责
1、区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农房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对普查人员进行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指导、协调、督查镇(处)开展农房普查的具体工作,提供规划建设的有关资料,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涉及到规划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2、区公安分局:负责房屋普查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编制提供房屋的详细门牌号码,对无门牌的房屋要及时处理,在必要时提供住户家庭、户籍、人口等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区规划建设局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安排、拨付房屋普查专项经费,并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区经济贸易发展局:负责参与、指导农房普查工作及对相关普查数据进行统计。
5、区执法分局:负责对在普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建筑进行制止和查处,积极配合区规划建设局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6、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土地登记的有关资料,协调处理普查过程中涉及到土地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区规划建设局开展农房普查工作。
7、镇(处):负责农房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填报普查相关表格,数据复核、汇总上报等工作
(三)经费保障
为确保此次农房普查工作正常开展,区财政先行按经费预算的50%拨付启动资金,普查经费由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各部门的工作数量和工作进度统一调配。
四、工作原则和方法
(一)工作原则
采取由里到外、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二)工作方法
此次普查按房屋类型分为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和其他建设用房(包括农民还建房小区等)普查两个阶段,在完成农民自建房的普查后再进入到其他建设用房的普查阶段。整个普查工作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按照“行政村普查上报、镇(处)逐一核实、管委会组织复核、市政府抽查验收”的方法进行。
五、工作步骤和安排
此次农房普查工作时间为期半年,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xx年2月14日至2月23日)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农房普查实施方案并发放至镇(处);
镇(处)安排部署有关普查具体事宜并组建普查工作站,成立由镇(处)、村干部组成的普查工作小组,镇(处)、村干部由熟悉村中情况的干部组成,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房建相关专业人员。
(二)宣传培训阶段(20xx年2月24日至3月1日)
镇(处)召开由各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参加的普查工作部署会,下发实施方案,对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
镇(处)通过宣传车巡回宣讲,张贴宣传标语和悬挂宣传横幅、召开村民大会、深入农户宣传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向村民讲清普查的意义和作用,营造出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三)全面实施阶段(20xx年3月1日至6月30日)
各行政村普查工作小组进行普查工作,并在6月15日前将相关普查表格上报至镇(处);
镇(处)对普查数据复核、查漏补缺、统一汇总,并在6月30日前将相关普查表格及房屋照片电子档案上报至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验收阶段(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7月15日)
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镇(处)上报的普查材料进行抽查验收,并将普查资料进行汇总后报送区普查工作领导小组。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
性,明确具体责任人,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到位,并按照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农房普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镇(处)要将相关工作进行细化和量化,层层分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其它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加强协调与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区农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镇(处)农房普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导。对领导不力、敷衍了事、未按期完成普查任务的单位将按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将视造成的后果追究当事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三)镇(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向农民广泛宣传房屋普查工作,让农民群众充分了解农房普查的意义和内容,营造良好的普查环境,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级组织能够积极、主动地支持和配合此次房屋普查工作。
(四)镇(处)要抽调有工作经验、事业心强、文化程度较高的人员参加房普工作。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要通过细致、耐心的工作,确保做到不漏户、不漏房、不重复,确保采集普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房屋普查方案 第4篇
张洪镇人民政府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驻镇各站所:
为切实做好我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旬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和目的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任务。开展经济普查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的一项重要举措;
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
是我国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普查所取得全面、准确的国情国力数据将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通过这一次经济普查,要全面调查了解我镇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
了解我镇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
摸清我镇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
建立健全覆盖全镇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组织机构
经济普查工作在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张洪镇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经济普查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驻镇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统计站,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议定的事项和日常工作的协调以及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村委会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普查工作组,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协助镇普查办公室组织实施本村内的普查工作。
驻镇各单位特别是工业、建筑业、交通、商贸、邮政、电信、金融、移动、联通、教育、卫生、文化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普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经济普查工作,加强对基础资料的整理和规范。
三、普查内容和标准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xx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xx年资料。
四、普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驻镇相关单位要按照“全镇统一领导、站所分工协作、镇村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成立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把我镇普查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各村、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办公室,充实普查工作人员,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坚持依法普查。各类普查对象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陕西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填报普查表,并按照普查制度规定的报送方式上报各项普查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广泛宣传动员。各村、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标语、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普查的宣传教育和社会动员工作,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确保普查质量。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普查方案,各级普查机构要层层建立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度,研究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对普查工作培训、摸底、登记、基层表审核、数据处理、抽查验收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确保数据质量。
20xx张洪镇人民政府 年9月26日
房屋普查方案 第5篇
梁园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普查工作方案
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改造工作,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模开发的房屋进行全面普查,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普查目的
(一)摸清房屋基本情况,为旧城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二)建立梁园区待改造房屋数字管理信息库。
(三)为界定和遏制市区违法建设行为提供依据。
二、普查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区分界定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
(三)坚持以户为单位普查登记的原则。
(四)坚持房屋普查与土地权属界定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表格填写与影像资料配套的原则,实现房屋管理的数字化和规范化。
三、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金桥路以东、睢阳大道以西、310国道以南、文化路以北区域)国有土地和集体土
地上未经规模开发的各类房屋。(此处是否写清**年以来未规模开发和规模开发的界定)
普查内容:全面调查房屋的物理状况,具体包括坐落、层数、建筑面积、竣工日期、房屋结构、房屋用途等;
房屋的权属状况,主要包括房屋所有权性质等;
房屋的使用状况,其中包括居民居住水平、居民住房需求等。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一)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梁园区城市规划区房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房屋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有关事项决策。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兼任办公室主任。普查工作人员从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区普查方案的制定、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工作以及对普查站工作的督导。各街道办事处设立普查站。各普查站负责其行政辖区内房屋现场调查和录制房屋影像资料工作。
(二)工作职责
区宣传部:负责配合开展普查宣传组织工作;
区房管局:负责房屋普查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工作;
区统计局:参与普查人员的培训,并协同做好房屋状况普查录入数据比对工作;
区人防办:负责提供人防相关资料并协助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房屋普查过程中治安保障工作,协助调查居民家庭、户籍、人口等相关资料;
区国土分局:根据需要提供最新的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界限图、宗地图(电子版)、城中村界限等;
区规划分局:根据需要提供房屋规划数据、全区最新测绘图、普查区域内城市建设及房屋图纸档案;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辖区内标准街路、门楼牌号编排和补漏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普查站以及普查的具体实施。
五、时间安排及方法步骤
房屋普查工作从20xx年*月*日开始至20xx年*月*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1、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并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开展房屋普查的通告》;
对抽调人员进行培训;
印制各类普查表格;
准备好丈量用具、器材等普查专用的各种物品及办公场所等。
2、领导小组召开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普查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落实任务。
3、通过多种形式对城市规划区房屋普查的目的和意义等进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查工作氛围。
(二)普查实施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1、普查工作以各普查站为实施单位,以街道办事处为普查区,同时展开,逐幢、逐户进行调查,普查入户率要达到100%。
2、以户为普查基准单位查清房屋的物理状况、权属状况及使用状况等。
3、填写分户调查表,文字要书写工整,绘图要清晰规范,内容要全面详实,影像资料录制编辑要规范。
(三)验收汇总阶段(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
1、各普查站对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普查办公室进行检查验收。
2、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普查资料进行校正和汇总,并建立城市规划区待改造房屋数据平台。
六、工作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房屋普查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担任各普查站站长,为
各自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抽调有工作经验、事业心强、文化程度高的人员自始至终参加普查工作,确保普查质量。
(三)抽调的普查工作人员要服从大局,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要一把尺子、一个标准普查到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通过多种途径向城市规划区城乡居民宣传房屋普查工作,让群众理解普查目的和意义,了解合法权益坚决保护,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拆迁原则,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区纪检部门会同区房管局对各普查站最终普查结果进行复查,对普查数据与实际严重不符,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后,予以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