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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8篇

时间:2022-09-29 10:50:05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8篇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全镇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报 自从开展一村一法律工作以来,我镇挂村律师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8篇,供大家参考。

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8篇

篇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镇一村一法律顾问 工作 情况汇报

  自从开展一村一法律工作以来,我镇挂村律师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工作部署,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各自作用。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司法所、村(居)委会在法治、化解矛盾纠纷、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法制宣传等方面做了大量有成效的工作,受到了当地政府和一些群众的好评。现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共有九个渔、村(居)委会,27 条自然村。三个挂村律师,平均每个律师挂三个村委会。

 二、主要成效 (一)为村(居)管理提供法律意见、法律咨询、开展法律宣传的成效。一是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有效提高了基层干部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办事水平。如新星渔委会一些群众提出要瓜分酒宴厅集体收入一事,村书记不知向群众如何解释才好,挂村陈律师及时向村干部和群众提供法律意见,缓解了群众的过激行为和打消了别有用心人员的念头。二是法律顾问通过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更为便捷,干部群众不出村就可享受到法律服务,让群众在享受优质法律服务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治思维,

  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维护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化解矛盾纠纷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基层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和依法管理。如一社区干部多次接到一诈骗电话不知如何是好,向律师咨询,胡律师及时作解答:没法提供合法依据(要证实)不用理会,并可作报警处理。后来该诈骗电话不再骚扰。

 (二)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况。法律顾问通过对经济困难且需要法律帮助的群众给予及时的法律援助指引,更好地解决打官司难的问题。

 (三)参与人民调解,化解群众矛盾纠纷,打造律师调解品牌的情况及成效。对于突发事件、疑难案件及群体性案件。有些律师会参与案件的处理,但比较少,出法律意见较多。一般纠纷不通知律师参与。通过律师参与人民调解,一些群众逐步形成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习惯。如渡头村委会一群众因合同纠纷引发果园被锁事件,正当双方互不让步时,镇综治中心邀请驻村法律顾问参与该案的调解,律师了解案情后,向双方讲解了有关合同的法律和政策,从法理及情理上阐明利弊,最终缓解了双方的矛盾,平息了纠纷。打消了当事 人上访的念头。维护了当地的稳定。

 三、存在不足及意见建议 我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虽然取得

  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律师自身业务和工作任务较重,个别律师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够积极、工作开展还不够全面,长效机制建设有待完善等。因此,很多工作还需在推进中逐步完善。意见建议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认识。要积极宣传发动工作,律师要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服务意识。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拓宽宣传渠道,除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外,也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驻村干部走访、海报和宣传单等途径形式进行宣传,扩大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

 (三)健全机制,确保运作规范。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一项创新型工作,要不断完善机制,建立健全系列规范指引,确保工作机制有保障,规范运作常态化。

 (四)深化服务,确保成效。切实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防止走形式,工作到位。结合地方实际,把一些素质高、工作协调能力强的律师充实到疑难案件多的地方去。让干部群众满意。

 (五)按因地制宜的原则,适度提高挂村律师的工作补贴标准。

篇二: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5 篇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一)

  烟台冠佳经贸有限公司前身是济钢集团烟台标准件厂,公司法人代表为苗兴雨,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前进路 7 号。公司主要业务范围包括:钢铁冶炼及技术咨询服务,加工、制造、销售:钢材、水泥及制品,水渣,煤气,锻造件,标准件,铝合金,水泥制品,铸铁件,氧氢气,保温材售,进出口业务,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房屋、设备租赁及转让等。

 本年度公司因原址进行重建开发,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涉及众多关于该工程的协议书、合同书的起草与签订,协助公司在开发中获得尽可能多的利益。

  诉讼方面,主要涉及公司下属的鲍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同司机的债权债务纠纷,以及同胡乃君、孙鼎信二人的执行恢复问题,由于胡孙二人恢复执行案件时间较长,执行难度较大,所以,我方积极联系芝罘区人民法院,到济南查询胡、孙二人的资产,在查到二人确实有相关资产后立即进行冻结划扣,为公司挽回一部分损失,目前该案件仍在执行中 此外,我还与公司就新开发的商铺与其他商业开发公司、个体工商户进行协商,促进公司旧址改造完成后可以第一时间投入、盈利。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二)

  成都 XXXX 新技术科技有限公司:

 20xx 年我所有幸成为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与贵公司精诚合作。为了便于双方有效沟通和交流,增进合作,现将 20xx 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向贵公司做出如下报告。同时为了 20xx 年合作的顺利开展,在此也将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发现的一些问题及建议、要求向贵公司一并做出说明。

  一、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情况

  1、20xx 年 3 月 7 日

  宋总与张律师、律师助理小郭前往贵公司,商谈法律顾问合作事宜,并商谈贵公司与四川 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2、20xx 年 3 月 12 日下午

  律师助理郭开友陪同宋总、师总与四川 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朝斌在四川大学(望江校区)计算机学院三楼会议室洽谈该公司违约,贵公司要求退还 15 万的相关事宜。因双方意见不一致,协商无果。

  3、20xx 年 3 月 13 日下午

  张律师、朱律师、郭开友应邀到贵公司进一步沟通本案案情,宋总与张律师、朱律师充分交流、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协商不成,可以提起诉讼。

 4、20xx 年 3 月 14 日

  张律师、朱律师、郭开友研究、探讨具体案情后,张律师提出本案代理方略,交代具体办案细节应当注意的问题。

  5、20xx 年 3 月 19 日上午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到 XXXX 公司与宋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调取 XXX 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立案材料。

 6、20xx 年 3 月 20 日

  朱律师去工商局查询四川 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用于立案。

 7、20xx 年 3 月 21 日

  审查修改《融资服务合同》。

  8、20xx 年 3 月 27 日

  审查、修改《债权融资服务合同》。

  9、20xx 年 3 月 28 日下午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去 XXXXX 公司送案件代理费用发票,交换起诉书意见,沟通起诉书内容,并盖章。然后到高新区法院立案,高新法院以合同字迹模糊,疑似有所修改,要求提供合同原件,因贵公司当时无法提供原件,立案没有成功。

  10、20xx 年 3 月 30 日

  朱律师再次去高新区法院立案,法院开会,不接受立案。

  11、20xx 年 3 月 31 日

  朱律师第三次去高新区法院立案,法院只收了材料,没有立案,告知耐心等通知。

  12、20xx 年 4 月 6 日下午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开友去高新法院催促立案事宜,法院以四川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在高新区,实际工作地址在武侯区,应去武侯区法院立案,强行退回相关立案材料,立案又没有成功。

 13、20xx 年 4 月 9 日

  朱律师去武侯区法院立案,被告知只能在高新区法院立案;朱律师去高新区法院再次提交立案材料,并强烈要求应该由高新区法院受理,否则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后法院接收了材料,要求等候立案审查。

  14、20xx 年 4 月 16 日

  律师助理郭开友给高新区法院打电话了解立案情况,法院同意立案。

  15、20xx 年 4 月 18 日

  朱律师、律师助理郭郭开友去高新区法院领取 XXXX 公司诉四川 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案传票,书记员告知公司转账 15 天才能到账,7 天内到不了帐就

  按自动撤诉处理,要求交纳现金。后,小郭拿现金代贵公司缴费。

  16、20xx 年 4 月 19 日

  律师助理郭开友把立案费发票送到贵公司,进一步沟通案件立案进展情况。

 17、20xx 年 4 月 23 日

  朱律师到高新法院领取开庭传票,与承办法官初步沟通案情。

  18、5 月 2 日上午

  张律师、郭开友梳理、整理该案证据材料、制作证据目录、再次研究代理方略并发送贵公司,便于准备证据原件。

  19、5 月 3 日上午

  律师助理郭开友联系贵公司相关人员,了解证据原件准备情况。

 20、5 月 10 日

  朱律师去高新区法院领取四川 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的传票,协商开庭时间。

  21、5 月 11 日

  张律师、郭开友研究四川 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状,认为对方反诉理由牵强、证据不足,确定应对方案,律师助理郭开友再次与贵公司核对原诉需提交的证据原件情况。

  22、5 月 14 日上午

  律师助理郭开友到贵公司确认已准备好的证据原件、送达四川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状、传票、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复印件,向宋总汇报案件的有关情况。

  23、5 月 15 日

  联系贵公司,将与四川 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反诉案件的代理方略整理,并提交贵公司。希望就有关问题向王总当面沟通,但王总不在,无法确定时间,后王总表示反诉的律师代理费按照 3000 元计算,待结案后支付。

  24、5 月 24 日

  将与四川 XXXX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诉、反诉案件的代理工作情况向贵公司提出书面报告,并前往贵公司当面汇报。

  25、6、7、8、9 月基本上每月上门服务一次,无其他重要法律顾问服务。

 26、10 月 30 日

 集中上门服务,审查、修改《技术服务合同》、《产品购销合同》、《弱电工程安装施工协议书》、《成都 XXXXXX 广场政府大楼部分安防系统供货及安装合同》、其他相关合同。

  27、20xx 年 11 月 6 日

  审查修改《监控系统采购、安装协议书》。

  28、20xx 年 11 月 13 日

  审查修改《预付款加油协议书》及其相关文件。

  29、20xx 年 1 月 30 日

  对《二手车买卖合同》审查修改,提出存在的风险,并发挥贵公司。

  二、关于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

  虽然,我所与贵公司合作时间不长,仅仅一年时间,但是在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中,我们感觉到贵公司部分员工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有待提升,法律基本常识有待培训。

  我们感觉贵公司在合同的审查、管理方面比较混乱,没有形成一套完整、可行的规范的审查管理制度。

  其表现在各部门的协议、合同没有统归合同主管部门统一提交公司法律顾问审查、修改,而是各自为政,自行其事。导致公司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没有统一登记、备案,一盘散沙。这有待予以规范,制定相关制度,建立专门机构,设置专门人员管理。

  二是,合同的审查、修改应统一由专门机构、人员与公司法律顾问联系,报送审查修改,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三是,合同风险防范制度欠缺,为企业埋下了重大隐患。

  同时,公司需要建立法律事务呈报处理制度,以实现法务处理的优质高效。

 全年我们上门服务近 10 次,审查、修改合同 20 份左右,代理诉讼一件。

  三、20xx 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计划

  1、收集、整理、修改、完善公司各种规章制度

  2、根据公司需要举办相关专题培训。

  综上,本律师认为贵公司给了本所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机会,双方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应当相互珍惜。为了更好的为公司的依法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增进双方的相互了解,掌握法律顾问服务工作内容及进程,避免信息不对称引发误解,本所顾问律师会不定期向贵公司提交类似的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供贵公司决策层参考及采纳。

  以上工作总结报告,请贵公司予以审议,以便我们改进和完善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三)

  ×××有限公司:

  江苏谐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很荣幸地受贵公司聘请担任法律顾问,自 20xx 年 7 月 22 日起至 2011 年 7 月 22 日止为贵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去的一年里,在贵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本所依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与贵公司密切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为贵公

 司提供法律服务。现就上年度法律顾问的工作情况向贵公司汇报如下:

  一、服务模式及主要工作

  贵公司作为一家集科研、生产专业氟碳保温系统和仿铝板、仿不锈钢、防火涂料的专业生产和施工的企业,涉及到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法律问题也更加复杂。本所担任贵公司法律顾问后,结合贵公司在业务中面临的大量、复杂相关法律事务等实际情况,由梅峻岭律师及王艳和闫兵律师助理四人组成了专业的法律顾问团队。该团队由梅峻岭律师负责,通过“专人负责、团体配合”的服务模式,为贵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该律师顾问团队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工作过程中,团队成员就贵公司重大法律咨询议案和服务项目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问题解决方案均上报律师顾问团队,团队负责人梅峻岭律师根据情况召集不同层次的会议对意见书或方案进行专题研究,以确保法律意见的准确、可行。

  该律师顾问团队自成立以来,严格按照本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认真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调查研究、参加会议、参与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开展了法律顾问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参见附表。

  综观一年以来的法律顾问工作,在贵公司的信任和支持下,本所根据贵公司的需要,及时、认真地向贵公司提供了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我们为已展开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略感欣慰的同时也意识到,我们双方的合作还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间。如:

 上一年度我们双方的联系不够紧密,沟通不及时,没有做好反馈工作。尤其是近期发生的×××有限公司诉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暴露出本所与贵公司

  沟通欠缺,未及时发现合同中的法律风险,而贵公司在产品出现质量瑕疵问题时的大意也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这些问题只要及时沟通,本所便可为贵公司制定相应对策,上述纠纷也许仍会发生,但不至于如此被动,而贵公司退场的损失也可获得补偿。

  三、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的设想

  在总结成功经验、反思不足的基础上,我们对下一年度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设想:

  1、如何在新的环境下构建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组织模式和治理结构,并不断完善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贵公司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是我们可以进一步合作的领域之一。

  2、围绕贵公司下一年度经营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法律服务工作,协助贵公司的业务拓展,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参谋作用。

  3、为加强贵公司管理层的法律风险意识,向贵公司提供专门的公司法、合同法等方面的培训。

  展望新的开始,我们珍惜为贵公司服务的机会。为持续、全面地维护贵公司的合法权益,我们承诺,将继续奉行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操守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理念和高度的敬业精神,以质量和信誉促发展的职业宗旨,与贵公司一起努力,共同发展。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报告( 四)

  法律顾问年度工作总结 20xx 年即将消逝,20xx 年即将来临,为总结工作,继往开来,以更好开展、完成 20xx 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现将 20xx 年度农村法律顾问工作总结如下。

 在县司法局、梅林街道、本所及各顾问村的关注和支持下,我定期到梅林街道凤潭村村委会办公室开展农村法律顾问工作,随时到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各顾问村重要活动,以自身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尽心尽责地为各顾问村依法治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贡献一份力量。

  一、推进法律服务进顾问村,为构建和谐农村作贡献。

  我通过定时定点和不定时不定点相结合的方式向各顾问村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生产、经营和管理,推动顾问村民主法制建设,构建和谐农村。为此,我主要承担着以下几项工作任务:

  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一是为顾问村集体经济发展搞好服务,努力促进顾问村依法管理。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前进,要实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产品流通和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等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招商引资、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扶贫开发等现代农业,必须将法律服务送到顾问村经济发展最需要的地方,促进顾问村集体经济守法经营,土地承包法。依法管理;

  二是为顾问村稳定搞好服务,努力解决顾问村“ 三农” 问题。

 三农问题主要集中在差距过大,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城乡社会发展都差距过大,过于悬殊。这个差距已经到了非常危险的程度,已经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的发展和稳定。现在中央对三农问题是非常重视,特别是 2003 年 1 月份总书记代表中央提的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这是一个标志,现代无论是党的系统还是政府系统,还是全国其他的系统都应该按照中央的要求重点为解决好三农做出努力。如今围绕影响顾问村稳定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征地补偿、宅基地使用、农村权益以及生产发展等方面所产生的矛盾纠纷调处的法律咨询与指导,帮助化解群体性、复杂...

篇三: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一、基本数据

 基本情况

 内共有 9 个乡镇,309 个行政村和 3 个社区,目前有312 村配备了法律顾问〔其中,309 个村签订了顾问协议,290 个村已挂牌公示〕,实现了法律顾问覆盖率 100%。现共有法律顾问 159 名,法律服务志愿者 330 名。

 社会效果

 我县认真贯彻和落实《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县“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今年以来,我县共进行法律宣传 500 余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 450 人次,法律文书 230 件;参与调解民间矛盾纠纷340 件,协助处理其它涉法事务 75 件;协助 250 个村修订、完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为村集体经济发展审查修订合同180 份。

 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

 我县对村法律顾问培训情况

 我局于今年 5 月上旬,制定了《内 2015 年农村法律顾问培训方案》,并编写了《人民调解法培训材料》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材料》。由县委政法委下发给我县公、检、法、司四个部门,由各部门政治部结合《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内委政法委员会内社会管理综合

 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负责对本单位的农村法律顾问进行业务培训。5 月 30 日,我县 159 名农村法律顾问已经完成了相关培训工作。

 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依托,6 月 1 日至 6 月 10 日,由各乡镇司法所负责,按照我局编写的《人民调解法培训材料》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材料》,按照《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内委政法委员会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全县 330名法律服务志愿者利用以会代训的方式进行了系统的培训。通过培训,农村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进一步了解人民调解相关的内容,提高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技巧,熟悉了与农村群众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着熟读市司法局下发的《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南》一书,我县农村法律顾问的工作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法律宣传、讲座等情况

 一是我局继续把宣传“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放在首位。为此,充分发挥驻村专职调解员的宣传员作用,深入家庭做宣传;利用村法制宣传栏,对律师的职责和咨询范围进行宣传;利用民间传统的集日、庙会,在城镇繁华地段采用散发宣传资料的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提高

 农民群众法律素质和村级组织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我局共组织开展大型法制宣传 6 场次,印发“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宣传材料 5 千余份。开展法律知识讲座 20场。

 二是进村入户,服务群众到基层。我县九个乡镇司法所指导各辖区行政村在村委会办公室完善和提高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服务群众的能力,在办公室外面明显位置设立“农村法律顾问公示牌”,牌上将分包村法律顾问姓名、工作机构、联系电话、服务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进行了公示,方便村民联系。并将印有人民调解和“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内容的展板上墙,以便群众知晓和支持上述工作。

 三、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

 我县“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以来,已初步建立了一些好的制度。

 一是继续按照择优和就近的原则的做好遴选律师工作,充分考虑村的意见,注重选择大局意识较强、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二是在服务内容上,继续对“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细化,我县按照《关于深化全市村居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和《中共内委政法委员会内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化“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进一步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每名法律顾问每月至少到村工作 2

 个工作日以上:每季度参加 1 次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给基层群众上 2 次以上法制教育课。

 三是“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与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社区矫正和公证等司法行政工作紧密配合,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县在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中,拓展法律服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等主题活动内容,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做到工作前移、触角延伸,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主动权,为基层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今年,驻村法律顾问和村两委干部一道,共同调处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关系等常见纠纷。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项工作了解不多,重视不足,支持力度不够。目前,我县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开展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没有保障。

 二是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这项制度要求很高,按照目前的状况,司法行政机关独立完成此项任务困难很大,急需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公检法部门“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汇报较少。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建议

 一是由政府牵头,落实组织和经费保障。要真正做好“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必须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建议由市政府出台文件,对这项工作作出部署,并给予必要的经

 费支持,比如由市、县、乡三级政府分级负担,形成政府买单,村居受益的格局。

 二是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范围大、覆盖面广,涉及组织、财政、司法行政、民政、扶贫以及乡镇等众多部门。建议建立必要的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这项工作真正取得成效。

篇四: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新法律顾问总结报告

 以下是由查字典范文大全的法律顾问总结, 希望能帮到你们。

 任职这个法律顾问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现将几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 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 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

 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 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 磋商, 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 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 提供法律意见。

 如由代理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 用户提出的边际漫游问题, 蜂窝移动的盲区话费问题, 公司的临时用地和租用房屋场地问题等等。

 以市场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多。

 每年都不下几十件。

 通过咨询, 法律顾问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 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 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给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缴税款案。

 2003 年 11 月, 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分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 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 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 40 万元, 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 20 万元。

 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 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经理联系, 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提出法

  律意见, 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 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 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

 在兰经理的努力交涉下, 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二、 审核公司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 法律顾问的另一经常性的工作是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

 特别是在 2005 年至 2007 年三年间,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制度, 法律顾问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 审核处理各类合同, 进行会签。

 每周合同均有四、 五十件之多。

 在审核公司合同中, 我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

 1、 由于贵公司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邮电局脱胎而来, 许多

 职员存在原邮电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影响, 在合同中违背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 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处罚、 罚款之类的字样, 建议修改为违约金; 2、 违约责任不明确, 如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明确是按银行同期存款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建议明确细节; 3、 违约责任不对等, 违反了公平原则, 如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方是按合同标的的 5%, 而公司的是 20%等等, 建议约定双方一致的违约责任比例; 4、 在纠纷争议的解决方面约定的管辖机关不明确, 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 与法律规定冲突。

 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 如约定法院的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仲裁管辖的没有明确仲裁

 机构; 建议法院管辖的一律修改为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约定仲裁管辖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

 这些问题经过

 一段时间的磨合, 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会签工作由于以后改为电子会签, 不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了, 但遇有比较重要的合同, 公司综合部或具体负责的合同拟稿人还是经常与律师咨询讨论。

 联系的方式有时是律师去公司, 有时是公司人员到律师事务所, 更多的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进行联系。

 如 2007 年、 2008 年公司有两个购买办公楼的合同, 由于是期房, 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现损失的教训,负责该项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与律师对合同反复推敲,字斟句酌, 几易其稿, 并办理了公证。

 除岳某外, 公司工程部和市场部的几乎所有同志都有类似的经历。

  三、 配合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做为公司的法律顾问, 对于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除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以外, 在200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公布实施时, 我与时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文某某、 综合部经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参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学习。

 回来后, 由我对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宣传讲解。

 2006 年, 针对公司合同会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 我对公司负责合同拟稿和审核的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专题讲

  解, 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 代理公司进行调解

 几年来我与综合部、 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 主要是代理商冒用他人身份证、 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

 经我们共同努力, 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 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 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 将尚未形成的民事、 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

 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1、 水上交通事故案。

 2003 年 4 月份, 我与公司综合部的王经理、 赵等几位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

 某处一孟姓船主的船只, 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

 通事故, 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设置在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 桅杆也被折断。

 该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赔。

 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港监部门报案, 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 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意见不满, 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 公司社区基站投诉案。

 2005 年甲区某社区、 2007 年某某社区、 2008 年乙区某社区居民都曾经对我公司设置在该社区的移动基站在噪声、 电磁幅射等问题进行投诉, 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动基站。

 本人与公司的张副总经理、 综合部赵副经理六名同志会同物业、 居民委员会、 街道、 公安部门的同志一赵亲临现场,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服工作, 平息事态, 收到了较好

  的效果。

  3、 营业厅椅子伤人案。

 2006 年 5 月 14 日晚 6 时许, 客户李某某到公司某营业厅交费时, 因营业厅内的椅子存在质量问题而摔倒, 导致损伤, 遂到某县人民医院医治, 经诊断为腰 4-5 节间盘脱出、 胸外伤及软组织损伤, 住院长达近二个月。

 我和公司综合部赵副经理等三名同志与对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 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辽宁省公安厅公交(2005) 121 号文件, 同意对客户的医疗费、 误工费、 护理费、 伤残补助费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 48000 元, 从而息诉止争。

  4、 公司在模拟网转数字网接待客户投诉。

 2002 年, 公司根据省内

 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 进行模拟网转数字网的工作。

 这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 许多客户纷纷到公司投诉, 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诉。

 经我与公司的综合部两位经理到法院说明情况, 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做撤案处理。

 对于到公司投诉的客户, 我与公司市场部的文经理以及另外两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终坚持坐班接待客户, 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 使客户负气成来, 满意而去, 圆满地完成了模转数的工作, 没有发生一起诉讼案件, 也没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纠纷事件。

  五、 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与公司综合部王经理、 李经理、 赵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起。

 在这些案件中, 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 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 尽管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 公司诉讼应当另行收费, 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典型案例如下:

  (20 余起 3 类诉讼过程涉及多人姓名, 此处从略)

  4、 贾某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8 年 5 月, 社会闲散人员贾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机卡, 在员工通道处受到社会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杀, 在公司外面被人砍伤。

 此人诉至法院, 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

 我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详细了解案发情况后, 到法院与承办法官提出四点意见:

 1、 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 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随义务, 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关系; 2、 员工通道不是营业厅, 也不是公司对外的经营场所, 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点防范区域; 3、 此案系社会人员寻仇所致, 原告应当对此有所了解; 4、 公司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 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

 此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5、 居民王某某诉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案。

 2008 年 4 月, 某县某镇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缆经过其家院落为由, 诉至县人民法院, 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 6 万元。

 我与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赵某处理此案。

 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没有损害的事实和证据, 公司光缆也已经改线) 也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 规定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有权铺设光缆, 任何地区也没有支付费用的先例) 。

 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则主持调解, 由我方象征性地补偿对方 3000 元, 由对方承担一、 二审诉讼费用。

 调解时本人不在场, 调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经对对方的无理取闹不堪其扰。

  六、 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 几年来对公司提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凡是要求本人提供意见的, 本人都能如实地根据本人的水平毫无保留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如针对补卡、 过户中出现的失误, 本人就曾经提出过对于特殊号码, 需经领导审核把关和核对当事人密码的意见。

 对于公司的业务代理、 广告发布、 资费公开、 服务质量要求等问题也都提出过一些个人意见。

 但是应当承认, 在这方面, 我的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 需要今后注意和加强。

  几年工作下来, 在公司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大力支持下,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当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公司领导能提供多一点的宝贵意见, 让我的法律服务工作中更上一层楼。

篇五: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情况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是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正确贯彻落实,通过优化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为基层群众和基层组织提供公益性、均等性、便利的专业法律服务,能有效促进基层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依法自治,夯实基层法治建设基础,全面推进法治 XX、平安 XX 建设。

 一、工作现状 (一)法律顾问配备情况。XX 年 12 月以来,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县司法局整合政法部门资源,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共抽调 X 名工作经验丰富、有较高法律素养的

 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助理员和法律工作者为全县 X 个村、X 个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实现了“三官一司”全覆盖。

 (二)制度建设及管理考核情况。在制度建设方面做到“三个一”,即每个村(社区)都有一个公示牌、一个制度牌和一份聘用合同。一个公示牌悬挂于每个村“两委”办公室,标明本村法律顾问姓名、照片、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一个制度牌就是“XX 县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牌”,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权限;一份合同即村(社区)、法律顾问(单位)及司法所三方共同签字形成正式工作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各司法所履行具体管理责任,各村(社区)进行日常联系、工作统计,履行直接责任。县司法局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纳入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年度考核,年终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考评。

 (三)工作保障情况。法律顾问补助经费每半年考评发放一次,由法律顾问统一填写《XX 县法治扶贫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服务手册》,全面载录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情况,经村(社区)审查后报司法所审核,由司法所统一上报县司法局审定后兑现。观音寺镇、西淮坝镇的法律顾问每天补助100 元,全年不少于 12 天,每年少于 8 天(含 8 天)的不予兑现法律顾问补助资金,并取消其来年担任村(社区)法律

 顾问资格;其余镇、街道办的法律顾问每天补助 60 元,全年不少于 24 天,每年少于 18 天(含 18 天)的不予兑现,并取消其来年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资格。XX 年司法厅、财政厅下拨补助资金 15 万元,XX、XX 年度补助资金由县司法局向上级部门和县级财政争取解决。

 二、工作成效 (一)因地制宜,实现法律顾问的“ 灵 活服务”。法律顾问每月到村工作 1 天,集中解决群众提出的法律问题,现场提供法律意见,解答群众疑问,化解矛盾纠纷。平时群众有法律问题可随时拨打法律顾问电话进行咨询。除了面对面沟通咨询外,建立多种联系方式,在公示牌上联系方式不仅有法律顾问的手机号码还包括 QQ 号、微信号,确保联系畅通。以司法所干部、村(社区)组干部、法律顾问、党员、村民代表、村民等为群体建立“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通过实时推送法律知识、审判案例、法律提示等方式进行交流沟通,全县建立 X 个法律顾问微信工作群,方便交流、咨询和服务,使群众对关心的法律问题能及时和法律顾问取得联系并进行互动。

 (二)充分发挥顾问作用,彰显“ 法律惠民生” 。XX 年以来,全县法律顾问到村开展工作 X 次,接待咨询 X 人次,开展法治宣讲 X 场次。XX 村村民刘某因土地征收问题多次

 赴省进京上访,法律顾问 XX 到 XX 村,向 XX 实地调查取证,依法解答法律问题,历时 21 天解开了他的心头疙瘩,为国家重要会议期间安全维稳做出了贡献;XX 村民翻越铁路被火车撞击死亡后,村法律顾问 XX 务协助村组干部和家属千方百计进行化解,达成和解协议;XX 镇 XX 村法律顾问席连华同志千方百计为X户村民追讨拖欠5年的农民工工资,得到了村民和村委会广泛好评,称“法律顾问显党恩、服务基层得民心”;XX 镇大院子村法律顾问 XX 积极服务,广泛参与村内事务,为村民追回运费 23 万元,得到群众和村组干部一致好评。

 三、存在问题 (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不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今后县镇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升建设将是重中之重。而我县法律顾问服务模式没有固化为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产品,基层法律服务模式单一,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制度化和规范化未建成。

 (二)工作经费保障有待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本质上是政府通过向法律工作者购买服务,向基层组织和群众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省司法厅 X 年给每个贫困村(社区)村下拨了 X 元的专项资金,市县没有配套资金,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全覆盖后全县法律顾问经费缺口将达 X

 万元(其中补助资金 X 万元,业务经费 X 万元)。法律顾问待遇落实困难较大,导致法律顾问工作待遇无法保证,积极性不高。加之我县交通不便,个别服务村路途遥远,很多村没有公共交通,部分村往返 1 次交通费就需近 100 元,而且当天还无法返回,法律顾问到村服务困难突出。

 (三)服务工作有待优化。法律顾问向服务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形式单一,工作开展不均衡。有的法律顾问作用发挥很好,有的存在工作应付现象,部分单位将辖区矛盾纠纷和信访问题打包要求法律顾问解决,而真正关系村务发展、村规民约、拆迁合同等方面法律顾问缺失。法律顾问经常到村开展工作,而现在绝大多数村干部忙于脱贫攻坚等中心工作,疏于整理文字材料,所以法律顾问工作台账不健全,工作干了但没有留下痕迹。

 (四)工作宣传力度需加大。法律顾问每月到村提供法律服务,直接面向基层组织和群众,解答法律问题、代写法律文书、追讨工资等大量的法律服务,而工作开展缺少宣传报道,社会关注度不高。加之,老百姓用法时关注,不用时基本不去了解此项工作,在农村的宣传只介于口口相传。

 四、几点建议

 (一)明确权责,完善机制。一是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权力滥用,督促法律顾问切实履行好职责,避免消极懈怠现象,使法律顾问制度流于形式。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尽快出台具体指导性文件,对这项工作有长期性的规范指导,打消基层顾虑,增强干事信心,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三是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有效解决基层普法难、依法治理难、群众依法维权难的重要途径,应加强部门之间的联动,齐心合力,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选好队伍,完善考核。一是严格筛选标准。不少村民遇到一些纠纷问题,往往会选择上访渠道,缺乏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为此,筛选村(社区)法律顾问一定要把是否了解农村工作作为关键标准,注重选配农村法务处理实践,熟悉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法律工作者,真正能为群众提供高效服务。二是完善考核机制,加强工作监督与指导。要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的有关指标,特别是镇(街道)政府法律顾问推进情况,纳入对各镇目标责任考核,引导和促进各项工作部署落实,促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县司法局要经常深入村(社区),督查检查法律顾问到村开展工作情况。依据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与补助报酬挂钩,管理好专项补助资金,真正起到激励的作用。

 (三)落实经费,强化保障。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涉及面广,提供服务的方式多样,必须有可靠的经费保障作后盾。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将政府购买法律服务落到实处,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工作开展。尽快落实省、市、县关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保障,落实辖区内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补贴、培训经费、办公设备和硬件购置等支出,提高法律顾问工作待遇,按规定发放待遇报酬,进而吸引人才,留住人才,调动其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

 (四)加强宣传,扩大影响。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扩大法律顾问工作在群众中的知晓度。对此项工作中的典型事例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时宣传报道,进一步推动我县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篇六: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县司法局关于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调研报告

 来源:宿松县司法局

 宿松县司法局结合近年来我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宿松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现状与特点

 (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 宿松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严格《安徽省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业务操作指引》文件要求开展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研究制定了《宿松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松政办【2015】36 号),并要求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规则,进一步助推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全县已普遍推进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全县有 45 家党政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各党政部门多从律师事务所中聘请专职律师作为政府法律顾问,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在全县已经普遍推进。

 (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从原来为党政机关部门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以外,还通过党政机关搭建平台,由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或专业律师向其它单位、个人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有效的帮助社会单位、企事业单位、个人预防与控制法律风险,化解矛盾纠纷。其中,宿松县司法局近几年推广的“一村一法律顾问”的农村法律顾问制度,取得良好成效;另外,宿松县司法局与县律协共同搭建平台,组织律师团队进企业开展“法制体检”活动,规范企业用工与经营制度,助力我县经济发展;这些形式多样的律师法律服务,均体现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已经扩展到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从调研现状而言,宿松县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总体上呈现“有体系、有广度、有效果”的特点。但调研中也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改善。

 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 经访问多位担任宿松县党政机关部门的法律顾问专家,在谈及他们在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最大体会时,直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专业律师,在行业中的美誉度会明显提升。但是,这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长时间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

  参与到党政机关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出现“荣誉化”、“形式化”问题,在结合相关调研情况分析,主要有如下几个原因:

 1.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更愿意向自己体制内的法律智囊团咨询法律意见。例如机构改革之前县政府有自己的法制办,各相关执法部门有自己的法制科(股),在很多时候都会询问他们的专业意见。另外,在涉及潜在法律风险或纠纷时,工作人员更多愿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直接咨询,而不是向市场化的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会经常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内部协调会,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很多工作人员认为,法院是做出判决的,其意见比律师的意见要更加权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属于公务员体系内,有更多接触熟悉机会和相似话语。因此,无论是从先天的疏密关系,还是从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权威角度,都影响到党政机关部门更愿意向谁咨询法律问题。这样,党政机关外聘的法律顾问就会边缘化,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

 2. 党政机关内部决策程序会无法兼顾到事先咨询法律顾问。党政机关部门有自己的内部决策程序,很多时候一些重大决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综合治理、宏观调控等方方面面复杂局势。从党政机关角度而言,不会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咨询外聘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而很多时候一旦成熟方

  案已经出台,有时党政机关部门会认为再去让外聘法律顾问参与也无必要。这样,决策程序本身,与法律顾问前期参与的重要特征,无法兼顾。法律顾问无法提前参与到政府的一些重大决策的法律会诊,久而久之,也会逐渐没有积极性,加剧了“只顾不问”的问题。

 3.律师的市场特性导致党政机关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信任感。律师最早来源于西方社会,在近代发达国家的律师作用更多的体现在约束公权力。而加上律师行业已经完全市场化,属于体制外的队伍。因此,对于很多党政机关聘请法律顾问,更多是完成一个形式或任务,对于律师提供的咨询意见有如芒在背,觉得党政机关不应该完全向体制外的律师这种自由职业者去托底咨询,没有充分的信任。这种律师的特性,在没有充分信任基础上,也会约束其作为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

 (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充分体现专业对口 从目前聘请法律顾问的情况看,比较看中的是律师、教授的资历,而专业对口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在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复杂的今天,律师行业也呈现专业化趋势,包括刑事、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动等法律专业领域,术业有专攻,“万金油”的律师时代已经过去。党政机关应该像企业寻找法律顾问的思维一样,需要找对自己部门专业对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资格老、名气大的律师。

  例如,包括党委政府在内的各级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应该优先考虑行政法专业律师;而各个部门,例如海事处应当优先聘请海事律师,文广新局应当优先聘请知识产权律师,招商局应当优先聘请经济贸易专业律师,住建局应当优先聘请建筑房地产方面的专业律师等。

 (三)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目前,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是因为:

 1.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确实没有量化标准,直接导致党政机关无从下手,不知从什么方面考核法律顾问工作;而全部依赖定性考核,也会太过主观。

 2.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3.法律顾问一般为资深律师,即使考评也是一般依赖主观印象,会顾及到中国特有的“面子”因素。

 (四)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根据律师法,律师不得进行双方代理或者从事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层面,会出现两种类型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如在“一村一法律顾问”中,法律顾问既要充当村委会的法律顾问,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托咨询。而在村民与村委会存在矛盾或纠纷中,律师作为该村法律顾问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会出现。像此类法律顾问向公共法

  律服务领域推广时,一方面是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一方面又为党政机关所管辖的单位、个人提供法律服务。如果出现利益冲突,党政机关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如何处理?这些都需要引起重视。

 三、深化与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围绕着如何深化与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建议作为参考:

 (一)从党政机关层面; 1.充分考虑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市场化因素 (1)建立与完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聘请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党政机关采购范围,并对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选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程序透明化。按照党政机关采购招投标程序来确定与聘请法律顾问,由党政机关购买法律顾问服务。对党政机关所要的专业对口的法律顾问,在资质职称、从业年限、律所规模等设定招标门槛,在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中通过透明、公开程序选定法律顾问。

  (3)重视法律顾问的专业对口问题。根据不同职能部门的要求,以及某领域法律顾问工作的迫切需求,专业对口选定、聘请某领域的专业律师、专家作为该领域的法律顾问。让法律顾问工作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真真切切帮助党政机关在某专业领域预防、控制法律风险,规范党政机关行政行为。

 (4)建立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5)继续细化、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评价。

 2.区分不同性质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内容,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涉及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等情况,需要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的层次与级别,做到重大事情重点顾问。可以采取如下工作方式:第一,多方集中法律会商。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公共事务、重大社会危机事件,可以采取召集专业律师、法学专家、司法部门(包括公、检、法、司)进行集中法律会诊、会商。多方集中法律会诊,需要有预

  见性的针对可能出现的重大法律风险提供党政机关相关法律顾问意见;如果出现司法案件后,相关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回避。第二,在本县范围外聘高层次法律专家。邀请权威专家或境外法律专家,针对本县涉及到的重大法律问题,或者涉及我县对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项目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特别法律顾问咨询。

 通过上述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内容进行区分,考虑重大、常规事务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法律顾问工作方式,重点问题集中会诊,常规问题常态跟进,有的放矢。这样,能够解决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只顾不问”的内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实帮助党政机关提供有用的法律咨询意见,为正确决策与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顾问服务。

 3. 建立备选顾问机制(法律顾问库)

 针对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建议建立法律顾问的律师顾问备选机制,建立法律顾问库,即法律顾问在利益冲突不能代表党政机关时,应当启用备选顾问。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香港等地政府部门,建立专门代表党政机关的律师队伍,或者设立只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机构,从而彻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

 (二)从法律顾问层面:

 1.根据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参照市场

  标准,对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标准、透明、公允的价格。避免最后竞聘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时出现低价竞争、价格虚高等不良情况。

 2.严格遵循利益冲突回避原则,避免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陷入到利益冲突中,造成执业违规、违法。

 3.专门针对法律顾问工作,有针对性的完善法律顾问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账,顾问工作成果书面化。

 5.建立法律意见书责任制,对法律意见书的专业度、有效性等具体落实责任人,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法律顾问的责任心。

 6.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人员需要深入掌握、了解党政机关事务流程、工作思维,树立大局意识,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党政机关事务的特性,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

篇七: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法律顾问工作情况

  一、法律顾问基本信息 市局法律顾问刘 xx,女,46 岁,本科学历,xx 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二、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举办法治大讲堂

 定期邀请法律顾问开展法治大讲堂。我局 4 月份法治大讲堂内容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系列专题,对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进作用。法治大讲堂活动后,法制股向参加活动的干部职工发放了执法人员能力测试试卷,巩固学习效果。

 (二)建立涉税法务疑点反馈机制

 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荆门市税务局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荆税发〔2019〕2 号)文件精神,在全局通知各股室和分局,将工作中的法务疑点统一报送,填写法律服务需求表报至法制股汇总,由法制股联系法律顾问统一反馈,初步建立了简明清晰的一点反馈流程机制。

 (三)配合我局进行法治宣传教育

 在第 28 个税收宣传月筹备工作中,法律顾问在宣传主题、内容及形式上给以了有力指导,有效配合我局完成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发挥作用情况及典型案例 在法治大讲堂上讲解了关于行政处罚各方面的问题。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以及行政处罚的普通程序进行了重点讲解。

 重点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行政复议期限为 60 天。第二,行政诉讼期限为六个月。第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由被申请人(被告)负举证责任。第四,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五,行政诉讼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

  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四、主要困难和问题 各分局、各股室尚未形成法律求助思维,法律顾问利用率不高,如何由被动工作转向主动作为值得探讨。

篇八: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1 - 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调研报告

 ---- XXXX

 结合近年来我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的具体情况,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宝塔区律师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基本情况

 XXX现有律师事务所 7 家,截止统计之日(2019 年 5 月 3日),聘有法律顾问的党政机关有 24 家,占全部法律顾问的 20%。

 宝塔区律师为党政机关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主要有:一是规范顾问单位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二是完善顾问单位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和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三是接受顾问单位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法相关专题讲座培训,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素质;四是对已经出现事故、纠纷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五是对重大项目等提供法律建议。

 二、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目前存在的问题

 1、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荣誉化、形式化。经走访部分法律顾问,对法律顾问人员来讲,政府法律顾问更多时候对他们是一种职业荣誉,担任了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在行业中的知名度会明显提升。但是,政府法律顾问出现“只顾不问”的状态。政府法律顾问成为“荣誉”的代名词,逐渐形式化,并未实际参与到政

  - 2 - 府决策的法律意见咨询工作中来。

 2、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建立考核机制。目前,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没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机制。这导致政府无法科学有效评估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原因是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很多时候没有量化标准,无偿模式或小额收费模式下,也很难为情对政府法律顾问追加考核约束。

 三、深化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1、建立与完善政府法律顾问的有偿服务模式。政府聘请政府法律顾问参照市场标准,对各级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明确公允、有偿的政府法律顾问服务价格区间。这样,即能解决政府法律顾问本身的激励问题,也能够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并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也能运用市场手段进行考核、评价、验收。聘请政府法律顾问的经费,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规预算,让法律顾问工作实现经费保障的常态化。

 2、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量化考核机制。结合定量、定性考核标准,实行优胜劣汰,让政府法律顾问在有偿服务模式下,能够提升法律顾问服务工作的质量,让政府法律顾问认真、勤勉的提供专业服务。

 3、继续细化、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流程。建议按照市场规则,与政府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协议、保密协议,对重大顾问事项的工作成果书面化,提供书面法律意见。书面化的法律顾问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范围,对其专业度、准确度、参考价值进行

  - 3 - 评价。

 4、党政机关应当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实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应邀列席党政机关有关会议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研究当前党政机关事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为党政机关出谋划策。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交流平台,加强法制机构与所聘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联系沟通,建立上下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共享机制。党政机关法制机构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时,应当综合分析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建议,提出办理意见,做到事前风险防范,避免事后补救。

 5、针对党政机关法律服务需求数量大、领域广、类型多等特点,为了确保法律顾问服务的质量、水平和专业化,应提高担任党政机关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选拔具备相当资历、业绩、经验丰富、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精通本专业领域内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热心参与政府法律事务的优秀律师担任党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6、以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托,建立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将法律顾问服务领域从政府领域拓展到党委、人大、政协、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工作中。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对推动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具有重要意义。

 7、尊重市场规律和法律顾问服务的价值,对于党政机关购

  - 4 - 买法律服务,将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费用列入机关经费预算;对重大建设项目、公共投资项目法律论证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建议依据建设投资的资金规模和处理问题的难度,结合法律顾问实际参与相关工作的时间和绩效,给予补助性或奖励性的经济补偿或奖励,逐步实现优质优酬,吸纳更多的优秀法律顾问为党委政府参谋建言、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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